离婚男方给女方抚养费是必须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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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男方给女方抚养费是必须的。双方离婚之后,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的各项生活起居和教育等方面有着监护的义务,而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按时的支付抚养费,并有相应的探视权。

离婚男方给女方抚养费是必须的吗?

一、离婚男方给女方抚养费是必须的吗?

离婚男方给女方抚养费是必须的。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二、离婚后抚养费如何进行支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3、如果协商一致,一方全部负担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4、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8、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抚养费数额会随着时间和子女的成长不断的发生变化,这也需要双方就抚养费的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正常情况下,在子女达到18周之前父母双方都有抚养的法定义务,如果支付的抚养费的时间和金额发生了变化的需要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并合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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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抚养判给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男方是否要抚养无血缘关系孩子在双方离婚时,男方鉴定出与孩子无血缘关系,那么抚养权必定会给母亲,而且男方因为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男方也就是没有抚养的义务,男方也不用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如是合法收养的子女除外。显而易见,“离婚时必须男方抚养无血缘关系孩子”这个问题就很清楚明白了。因为男方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自然就不用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所以男方也不用支付任何的抚养费。由此可见,在拥有孩子的时候离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许多,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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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的人不具备基本的抚养能力,无权取得抚养权。
  
二、《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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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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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如果想与对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尽量收集以下两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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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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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了该给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多少呢,法律并没有在具体数额上予以规定。判案一般从以下几点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所以离婚案件的精神赔偿数额都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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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必须在男方所在地办理么
[律师回复] 离婚案件,通常通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就是说,被告在哪个住,就去哪。实践当中,双方的居住情况又比较复杂,总结一下,具体有以下几种最常见的情况:
1、如果被告近一年一直在户口所在地居住,那就去户籍地;
2、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那被告当前在哪住,就去哪。经常居住地,就是在时已经在那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
4、如果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国内一方在国内的,中国的仍有权管辖。
以上是最常见的几种情况,其他特殊情况,再具体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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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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