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迹司法鉴定具体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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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字迹司法鉴定程序首先需要了解案情经过,明确送检要求,查验物证笔迹以及当事人相关样本,经过专业鉴定分析办理鉴定手续,进行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最终作出法定有效的司法鉴定结论,物证笔迹分析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因此分析物证笔迹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字迹司法鉴定具体程序是什么?

1、预备检验阶段

受理鉴定是预备检验阶段中由鉴定部门所做的一项准备工作,在受理委托单位送检的鉴定时,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案情明确送检要求

即向送检人了解案件的发生、发现及侦察调查中的有关情况。了解案情的目的首先是为了确定案件的性质,决定是否应当受理鉴定;其次是明确笔迹物证与案件的关系,以便结合案情对遇到的疑难问题作出客观科学的鉴定。在受理鉴定时一般应向送检人员了解以下内容:

(1)、发案情况,即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发现经过。

(2)、侦察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对作案范围的判断以及根据,嫌疑人嫌疑的根据。

(3)、嫌疑人的情况,即了解嫌疑人的年龄、籍贯、职业、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个人爱好、平时表现等情况,便于确定其究竟有多大的伪装能力。

(4)、物证的鉴定与查证情况,即了解送检的笔迹物证是否经过其它部门检验,鉴定结论及依据。另外还要了解案件中的其它物证如纸张、书写工具、手印、脚印等现场遗留痕迹物证的调查和鉴定情况。

(5)、明确鉴定要求,即向送检人员了解要求鉴定解决什么问题,必要时还可根据笔迹物证和样本条件商定、修改鉴定要求。

(二)查验物证笔迹

(1)、查验物证笔迹是否清晰完整,有无检验条件。凡具有检验条件的虽然检验条件差些也要尽可能利用现有条件予以鉴定,而对那些字数很少又模糊不清确已失去检验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

(2)、了解物证笔迹原始状况,主要是对那些直接书写在某些物体上的字迹应了解它在现场上的原始状态,如具体的位置、倾斜方向、字迹大小以及使用什么工具在何种物体上书写的,物体表面状况如何等,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3)、了解物证笔迹本身情况,对于支票收条证据应了解哪些是作案人字迹,哪些是无关人员字迹;对于照片、复印件类的物证笔迹材料更应向送检人员了解其中的某些笔画的连接、搭配及笔顺关系,有的还需要确定哪些是无关痕迹等。

(4)、了解物证笔迹在提取、拍照、包装、运送过程中是否发生过变化及变化的程度和原因等。5.核对物证笔迹的数量和名称并进行登记。

(三)查验样本

(1)、核实样本笔迹哪些是嫌疑人书写,哪些是无关人员所写。

(2)、了解物证笔迹的种类和收集方法,以确定其使用价值。

(3)、查验样本笔迹的数量是否充分,质量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以决定是否需要提请送检部门补充收集笔迹样本。

(4)、对样本笔迹的种类及名称进行登记,鉴定完毕后与物证笔迹一并交还送检部门。

(四)办理受理鉴定手续

(1)、送检部门提交委托鉴定手续,如委托鉴定书或委托鉴定公函。只有公、检、法、司及地市以上的纪检监察机关具有委托鉴定权。

(2)、送检人员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其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名称、简要案情、送检单位送检人名称、物证笔迹和样本笔迹情况、嫌疑人情况介绍等。

2、检验鉴定阶段过程

笔迹检验的过程是同一认定的过程,也是对案件笔迹材料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依据同一认定理论笔迹鉴定应分三个步骤进行,即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

综上所述,国家司法鉴定机构中字迹司法鉴定由专业鉴定机构作出,主要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由于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专业鉴定机构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可以用于正确的证实文件的真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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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鉴定的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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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程序具体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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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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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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