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户口本上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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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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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宁波市户口本上的主要内容首先是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文化程度;性别;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和与户主的关系等相关的内容。补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时候都是需要户口本的。
宁波市户口本上有哪些内容?

一、宁波市户口本上有哪些内容?

(一)户口本的内容:主要登记着户籍人员的基本户籍信息,比如户别(分“家庭户”和“集体户”)、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籍贯、公民身份证件编号、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职业、迁入、迁出、登记日期等情况。

(二)户口本的作用:户口本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就目前大陆而言,户口本还具有较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新入人员的户口登记、兵役登记;婚姻登记、入学、就业、办理公证事务、购房、办理申请出境手续、办理生育申请、办理机动车、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办理个人信贷事务、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等等。

二、成都户口转入中介有什么方式?

中介机构办理成都户口的方式主要为两种,一种是通过学历落户的方式,另一种则是通过技能落户的方式。学历落户的方式中,对于年龄、学历有着严格的要求和标准,若客户不满足这些条件,则需要通过提升学历、办理中高级职称证等职业证。

取得的户口是落在集体户口。在成都买一套房,把集体户口迁出去就可以了,成都的集体户口和本地户口差别不大,如果在成都买房,未来子女的上学问题就能得到解决。

三、办理户口迁移要本人到场吗?

可以由他人代办。户口迁移中涉三个环节,其中前两个环节即办理准迁和迁移证手续时可以不需要本人前往别人代办,但最终一个环节即持迁移证入户环节最好本人前往办理。具体流程及注意事项如下:

1、办理准予迁入手续,本人不去可代办,但你应当备齐所有需要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必要时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2、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本人不去可代办,代办人应为原籍户内成员中的成年人才可以,需要提供准予迁入证明(迁出地留存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出地派出所审查符合后,开具户口迁移证;

3、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最好本人前往,因为入户时打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需要你对其中的项目内容进行确认签字,现场采集本人人像照片录入系统,别人代替不了。此环节需携带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地留存联)、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拟入户居民户口簿(新立户的不需要)。

办理户口迁移的时候可以委托其他人帮忙办理也可以自己进行办理的。成都市户口转入中介的方式主要是学历转入户口和技能转入户口这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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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宁波的公司里工作,这段时间我们老板克扣我们工资,我们想找一些规定制裁他的,问一下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你好,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解除、中止
  第四章 经济补偿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和争议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本市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在了解劳动者的有关情况、查验有关有效证件后,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从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相应的招用备案登记手续。
  订立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单位及工作岗位等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的情况。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及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五)法定社会保险;
  
(六)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七)劳动纪律;
  
(八)教育与培训;
  
(九)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十)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九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约定保密的要求、期限和相应的责任。
  对承担县级以上(含县级)的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科技攻关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或者补充订立有关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协议。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原固定职工距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如果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已在本单位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劳动者,不再实行试用期。国家和省对劳动者的试用期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物),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件。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经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者一方按无效的劳动合同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应待遇。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解除、中止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劳动者。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
  第十七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前款第
(三)项所指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因用人单位分立、合资、合并、兼并、转(改)制、跨地区搬迁、企业转产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
  劳动者未离开分立、合资、合并、兼并、转(改)制后的用人单位的,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经书面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听取意见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并按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本单位的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解散、关闭、被撤销、拍卖时,其全部或部分劳动者被其他用人单位接收,劳动者愿意与接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接收单位可以依据接收协议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原用人单位、接收单位、劳动者三方必须签订接受协议,对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龄作出处理。协议约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龄不计算为接收单位连续工龄的,原用人单位应当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未被其他单位接受或者劳动者不愿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破产时,对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报酬,并缴纳相应的法定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应征入伍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待劳动者服役期满回原用人单位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岗位不存在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原用人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待有关机关对其审查终结后,再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四章 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的,或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提出的,可以不发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
(一)、
(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和第二十四条第
(二)、
(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发给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及患绝症的,还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加发补助。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经济补偿金,以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本人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十二个月实得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计发;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实得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发。劳动者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工资计发基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生活补助费,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参考文本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劳动合同鉴证。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劳动合同及其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设立劳动合同台帐,及时做好有关记录、统计、变更和上报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作出辞退、除名、开除的决定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的十日内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发还《劳动手册》等证件,并将其档案转递到其户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或者新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凭上述证件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者流动(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在劳动合同中有专项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办理;没有约定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与劳动者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个劳动者每月一百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收取、变相收取抵押金(物)或者其他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无故不为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或者不将劳动者的档案转递到其户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或新的用人单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个劳动者每月一百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国家规定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下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本人特别支付的招收录用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本人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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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非法用工单位 伤亡人员 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我在宁波开了一家餐饮公司,现在需要制定劳动合同,但是我不知道宁波简易餐饮劳动合同范本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工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点:本公司或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地点。
三、工作时间
1、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2、甲方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10日发放。
2、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双方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六、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2、乙方服从甲方工作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七、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双方若有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甲方应在满三十日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在此期间乙方应坚守岗位。
八、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代理机构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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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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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宁波市取消农业户口了吗?
目前宁波市取消农业户口了,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在登记户口的时候并不需要区别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有统一的登记为居民户口就可以了。同时在浙江省宁波市实行的户口政策是全面的放开落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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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南宁找了一份工作,我准备在这里租一套房子,请问南宁市租房合同范本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出租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门面描述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________街_______招待所 以_____门面房小间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_______平方米;
  
2.内附属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作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第一年租金为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圆整。第二年租金经双方协商约定_________________.租金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_____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3.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对所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并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4.在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之前,应负责将所租赁房屋与隔壁门面房隔开,以及配备灯具、水电等基本设施等,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5.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同属于其权限内的房屋承租方协商因门面房共享的设施所产生的费用达成一致协议;
  
6.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添置的用于经营的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未能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_______日内搬离。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3.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
  
4.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租金。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甲方或出租人要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的,应提前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配合。如因乙方阻挠养护、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4.在租赁期间,甲方需要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具体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在条款中另行商定;
  
5.乙方需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
  
八、续租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情形,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__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_____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该房屋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九、转租、转让和交换
  
1.在租赁期间,乙方再转租房屋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转租期间不将该房屋承租权转让给他人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交换使用。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_______天以上的;
  
(2) 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 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房屋的;
  
(4) 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房屋_______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房屋或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_______天的;
  
(3)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将出租的房屋用于抵押或转让给第三方的;
  
(4) 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门面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4)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4.在租赁期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本合同也随之终止,因本合同终止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或者拆迁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已被告知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十
一、违约责任及赔偿
  
1.符合本合同第九条第
1.2项的约定,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当年租金的_______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应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_______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_______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十
二、其他条款
  
1.在租赁期间,乙方所缴纳的水费、电费、房租等交于甲方的各种费用,甲方应给乙方开相应的收据。乙方因房屋使用所缴纳的其他费用,乙方应将相应收据复印件交于甲方;
  
2.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待双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若甲方违约,除要负责退还给乙方相应期限内的房租外,还需支付给乙方上述金额(未到期限的房租金)_______的违约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租金;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连补充条款及附件共_______页,壹式___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十
三、其他约定
  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其中水____元/吨 ,电____元/度)无特殊情况约定不变。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代理人: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关于南宁市租房合同范本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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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户口迁移的流程是什么?
宁波市户口迁移的流程是:提出申请、迁入地办理迁出手续、户口管理部门审查、办理户口登记等,具体情况下对于宁波市户口迁移的情况,还需要看迁入地的有关政策来进行认定,不符合条件是无法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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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在宁波受了工伤,不能动了,现在在住院。宁波市最低工伤工资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有什么内容呢?
[律师回复] 宁波市最低工伤工资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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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合同范本如何书写?
宁波市劳动合同范本的书写是应当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的期限以及类型、社会保险的缴纳以及福利待遇、劳动纪律的规制、工作内容以及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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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宁波取消农村户口的相关内容是什么?他听说这个消息要了解。
[律师回复] 9月30日宁波再无农业户口
统一登记“居民户口”
“此次宁波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定位,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完善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环境保护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宁波市户改办主任柴大科介绍,预计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新型户籍制度,促进宁波人口合理布局和就近转移,加快形成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9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实施意见》,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于9月30日当天,在宁波全市范围正式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9月30日后,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对现有居民户口薄不要求统一更换,但对群众主动申请的予以更换。配套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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