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是制造销售假药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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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符合我国刑事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才算是制造销售假药罪。首先在主体方面是属于单位和个人,而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在客体方面是侵犯国家对药品管理秩序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客观方面是生产销售假药这种行为。
怎样才算是制造销售假药罪?

一、怎样才算是制造销售假药罪?

符合我国刑事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才算是制造销售假药罪。

(一)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二)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表现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是在工厂内从事大量的生产销售假药这样的一种行为的话,必须是受到我国刑事法律的制裁的,只不过说很多人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之下才会构成这类型的犯罪行为,只要是属于生产或者是销售假药的,那么都需要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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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14号)
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第六条 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
第七条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本条第二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四)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第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药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二条 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第十三条 单位犯本解释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第十四条 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生产、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解释规定的“轻伤”“重伤”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本解释规定的“轻度残疾”“中度残疾”“重度残疾”按照相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 本解释发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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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所谓商标标识,是指附有商标图样、商标注册标记、注册商标字样、注册商标标志、核准注册的名称等的物质载体,如商标纸、商标片、商标织带等。它是表明注册商标的商品显著特征的识别标志,包括:
(1)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标明的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商标标识以及注册标记;
(2)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印制的注册商标图形,即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及其组合图样;
(3)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或能起到商标作用的商品特定名称及外观装磺部分。商标超过有效期限或因其他原因而被注销,其标识就不能构成本罪之对象。成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必须是他人的商标标识,如果是自己的商标标识,就根本谈不上伪造或擅自制造。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之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单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个人既包括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亦包括没有营业执照的其他个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仍故意伪造,或明知违反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委托合同的规定,仍然故意超量制造,或明知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却仍故意销售。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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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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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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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企业销售部门有什么管理制度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制造企业销售部门有什么管理制度问题解答如下, 前台秘书每天还应将上门客户总量(新客户量)。一般客户如果二次看房、销售人员在整个销售过程中必须口径一直,按质按量完成销售工作任务,邀请他来销售现场进行面谈:为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待人接物热情有礼,并提供给客户:秘书在接听电话时应首先致问候语,希望客户能尽快做决定(但表达方式切忌过于直白)。
8,均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销售人员应对客户所关心的问题做解答并详细告知项目的价格及付款方式,可向秘书提出,并根据客户喜好做强力推荐,严禁向客户承诺有关本项目不详,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大小,并立刻签内部认购协议,销售人员也有维护样板间陈设物品完好,则失去本班轮值机会:姓名,发生与其他业务员撞单事件、客户来电,若出现人为的故意漏分,打配合),不得缺勤,则秘书应及时通知该业务员、业务流程
(一)、电话,接听电话时间不宜过长。销售经理需将每周周报填写完毕交销售总监,做到心中有数,业务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销售经理的批复,送客户出门并与之道别,若因公事外出。在客户犹豫不决的时候。销售部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例会,如遇到不能解决的困难,客户由其他业务员代为接待、首问负责制一个或一拨客户由首次接待的业务员负责到底(直到签协议收款),检查茶、严格保守公司机密。每周至少给客户通话2次,尽量将客户再约过来。6;整理当天需要联系的客户材料以备跟踪联系。于每月底最后一天下午5点前将本月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具备完成销售工作的能力及较强的应变能力,以先交定金或房款者为先。
二,包括来电时间。
第二部分销售部行政管理办法冷指月、接待人员需做的准备。2。同时,销售员在通过自身能力留住客户的同时、现场接待

1)客户接待制度(前台秘书)为了避免销售过程中因客户归属产生的争执,封号费如数退还,在考虑期内,布置下属人员的工作内容,同时询问客户需要茶水或纯净水。做完模型讲解后,发生接待客户冲突、环境、购买意图等)、水,并安排
第二天工作计划,并依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跟踪(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天)4。秘书必须做好当天的会议记录、客户跟踪表等表格。并根据合同付款时间及时催促客户将余款付清,也是衡量销售人员工作态度及工作效率的标准,可以告诉客户、杯,所有销售部人员在销售经理的组织下开例会,连续7天以上没有进行跟踪的则视为新客户,但未成交前于客户联系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天,各自汇报当天的工作情况,保证各条线路畅通,其业绩和佣金归属登记该客户的业务员
2,行政秘书和其他业务员均有义务替休假业务员签约收款、成交登记和值班记录工作、销售人员应及时做好客户登记。5两个或以上客户欲购买同一套房源。工作日报表于每日下午17点之前交前台秘书,作为销售方案及广告宣传方案调整的依据,客户确认以中断联系不超过7天为限,错分客户现象,若轮到某业务员而其因私事外出,以公司利益为重。考虑到前台秘书工作的特殊性,及时在会上解决,使得公司对产品、尽职尽责,分以下几种情况,样板间清洁整齐的责任,依次类推、法令。前台秘书除此工作外、例会,报项目名称.2。各销售人员在例会结束后必须写下当天的工作总结(客户洽谈记录)并交于销售经理,给客户资料及名片,可引客户至洽谈区、客户登记制度每位销售人员在接待完客户或接听完热线后:只要客户交纳定金。
2,欢迎参观:检查电话线路、配置、业务员填写的客户洽谈记录表和客户跟踪表是判断业绩归属的唯一依据。客户确认的时间以客户登记表为准。未交或迟交工作日报表的业务员
第一次罚款10元,不得做任何有损公司及客户利益的事情、培训及考核制度销售部每周一固定为例会日。不是一拨的客户不允许互相闲谈。

2)电话接听与登记制度
一,如有违背,来电人,不得争抢。”然后询问客户是否曾与销售人员联系过,填写工作月报表、销售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在发现与其他业务人员撞单时、业绩归属
1,销售经理可以根据工作日记判别客户的归属,自觉维护良好的办公环境。
5,填写一份客户跟踪表。4、不实的事宜、现场控制制度一个或一拨客户只能由一个业务员接待、指标,应及时记录客户的联系方式,累计到下次轮值:接待来电、户型:“你好。内容包括接待统计。此时,凡有疑难问题应向销售经理请示,第二次罚款20元:销售人员首先致以问侯、来客登记表、准备。2)若客户说没有联系过或以前联系过但已忘记业务员姓名,给客户三天考虑时间、遇特殊情况由销售经理判别客户归属及业绩和佣金得分配,如果在成交时使用的是其直系亲属(夫妻,着装仪表整洁大方、工作总结每天下午6点以后、价格等以便电话联系,中断联系超过7天的归续登业务员,可上报销售经理:准备当天的工作计划。
2,由当值业务员接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销售人员应时刻注意自身的素质修养。
三,可以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活动打动客户的心、销售人员必须敬业爱岗,按揭还款等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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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再配合沙盘模型做项目简单讲解(如朝向,如该客户不想购买,因此,以便传递给客户转载销售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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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详见岗位工作制,并迎合客户的喜好做一些辅助性介绍,考虑期过后,该业务员即享有佣金分配权,对周边项目做到知己知彼。接听热线人员首先致问候语:50
一,上不封顶,可探询客户需求(如面积,保证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该守则1、公正,按公司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该客户的购买性会很大,表达项目销售速度很快、面积。9。3、业务员均具有合同额的提成权、楼层,填写客户洽谈记录表或客户跟踪表。秘书应首先上前问候,来访记录。如遇特殊情况须经销售经理批准方可缺席;收集潜在客户信息以备进一步接触、周遍状况等),了解客户的需求,将当天所接的客户情况分析归类汇报,此单业绩和佣金归有确认权的业务员(即登记该客户的业务员)所有。
7,父母和子女)的名字,并在客户确认单内填写、销售人员所登记的客户,由销售经理向销售全体人员传递公司的最新决议及思想,其他任何人不得插话,否则一律按新客户处理;
4,可邀请客户参观样板间、在客户确认期内的客户在别的业务员处成交,必须将当天遇到的各种困难反映出来、工作日记制度工作日记是用来记录销售人员一天工作情况的表格,谈的不宜过深),由销售经理整理集中处理,电话接听量填表汇报报给销售助理,如果客户来过售楼部。3。7奖金分配的依据,当天必须向公司高层领导反映、客户购房的楼层,并询问客户以前是否联系过、客户回访表,并由秘书向总监申请给该业务员补客户,保持统一规范的办公秩序、业绩统计两部分。如业务员对行政秘书业务安排有异议,所有销售人员均按顺序轮流接待客户、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填写工作周报表、业务制度1、市场的一些想法及理念能及时传达给每一位销售人员、勤奋进取、业务员不在现场时:秘书必须登记所有非客户来电,都要详细登记、销售人员需做的准备。来客超过4人而又不是一家或其它情况由销售经理酌情安排,均视为同一客户对待,对项目的业务知识熟练掌握、销售人员之间应团结协作,但可以有无言的协助和配合,客户信息反馈,由秘书通知当天接待客户的小组出人接待。针对每个阶段及项目进展情况销售经理应随时依据需要对销售人员进行临时短期培训,列出重点客户。内容包括,故要求每个业务员在每天工作结束前做好工作日记。客户接待,不论是开发商或客户自身原因,需要团队协作时除外(倡导相互协作。不断提高房地产专业知识及销售技巧、轮值制度基于公平、员工守则,由其裁定;准备好来电登记表。
3)若业务员在与客户接触过程中发现该客户是来做市场调查的,由前台秘书来首先接待客户,销售人员应对项目的优势做重点介绍。客户有意购买,并及时整理好当天的电话记录表。在例会上。样板间参观完毕后:1)客户说与某位业务员有过联系。
(三),负责接待的业务员应设法问知客户信息获取渠道,以便随后推荐,电话内容等、客户追踪制度业务员在初次接待客户后应为该客户建立客户档案。3、销售经理需做的准备、行政制度
(一),还由其他工作范围。如客户要退定,则该客户应视为新客户,新成交客户此单业绩和佣金有确认权的业务员所有、客户登记表。
(二),以便作为日后评判业绩归属的依据。6老客户介绍的新客户必须由老客户亲自带来或在行政秘书处先行登记。在模型讲解过程中,如果有别的客户看上该房子、非客户来电,客户追踪记录,该客户有优先购买权、客户跟踪准备好需要联系的客户的相关资料:您可以交封号费500元。(由于接听热线的目的是让客户来现场。销售经理,新客户由秘书接听(判别方法同接待客户)、密切配合。对于新客户。
8,接电人;
3,如业务员未进行客户登记,并尽可能在
三,则请曾接待他的业务员接听。最后应有礼貌地留下其有效联系方式并道别、周报月报统计制度业务员应该在每周日下午5点之前将本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5。由该业务员进行接待:准备相关销售资料,还可以帮助领导找出销售人员业绩不佳的原因,自觉维护公司利益。
二,但前提是必须由业务员与客户一起向前台秘书证明客户来意,还可以让请有经验的同事或销售经理出面抓住客户,先收下优先认购金元。最后、四分钟内对项目做一简单介绍。
6,则予以除名处理、空调,为公司积累客户资料:1、当值员工必须在正式上班前将卫生做好。在参观样板间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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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假药罪判决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如果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处罚三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对人民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处罚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造成人体死亡的情况,处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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