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胎侵犯男方生育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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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女性打胎不侵犯男方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有争议时,女性对生育权决定优先于男性,生育需要经过夫妻双方协商决定,如果有任何一方不同意生育,另外一方是无权干涉的。
打胎侵犯男方生育权吗?

一、打胎侵犯男方生育权吗

打胎不侵犯男方的生育权,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干预。其中,夫妻协议应理解为积极行使生育权的必要条件之一众所周知,由于生理原因,生育的责任和风险由妇女承担。

(一)、妇女在怀孕、分娩和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比男子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当双方在生育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甚至冲突时,一般都要比女性付出更少的报酬,必须优先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利。法律应优先考虑尊重妇女的生育意愿。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这一规定当中,可以认为法律赋予了我国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

二、生育权的法律相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公民有生育自由”的规定:重在显示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的干预。虽然男女都有生育权但是,公民行使该项权利,仍需遵守法律设定的方式和界限,其中,夫妻双方的合意尤应被理解为生育权积极行使的必要条件之一。众所周知,由于生理原因,生育的责任和风险都是由女方来承担的,女方在怀孕、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的过程中,较男方更多地承担了风险和责任,而男方行使生育权无需承受孕育过程中的种种痛苦与不便,在抚养、教育子女过程中一般也比女方付出较少,由于在实现生育权时女方付出的成本高于男方,当双方就生育问题产生不同意见甚至是冲突的时候,那么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则是必要的了。法律理应优先尊重女方生育与否的意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这一规定当中,可以认为法律赋予了我国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夫妻双方无法就生育达成一致意见时,支持不生育一方的决定也更符合双方的将来利益。

当夫妻双方就生育权意见不一致时,通常是夫妻双方进行协商解决,而女性的决定权优先于男性,女性打胎并不侵犯男性的生育权,生育权是在夫妻共同意愿的基础上配合,任何一方不同意,不能强迫对方实现生育权,不得干涉对方决绝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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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妻子私自堕胎是“无助中的权利”
在旧时代的女性依附于男性,常常沦为生育工具。依“七出”的规定,没有生育的女性甚至可被剥夺妻子的地位。虽然伴随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封建思想逐步被先进思想取代,但是封建思想的毒瘤依然存在。例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女性的不公正对待,尤其是孕妇。为了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立足,许多女性选择了堕胎。
其实女性堕胎是有许多不得已的苦衷的,有的纯粹以杀害胎儿的方式对男方施行报复,有的因为人生规划不想过早要孩子,并非所有堕胎都是对男方生育权的伤害,这是女性作为社会中的弱势团体的一种“无助中的权力”。但无论从夫妻平等、公平的角度,还是敬畏生命的角度,妻子擅自堕胎并不是一种完全自由的权力,应当慎重考虑。
二、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在许多因妻子私自堕胎导致的离婚案中,有的男方找之前堕胎的“茬”,要求赔偿;而有的则是男方死去,女方堕胎,男方家属索赔。要解决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应准予离婚。 ”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但从男女平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看,丈夫和妻子所享有的生育权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更多的保护弱势的妻子的人身权利。
首先,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
其次,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
最后,妻子在家庭中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义务,并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堕胎,绝不仅保卫女性的权力,也击退根深蒂固的男性决定论;堕胎,既是女性“无助中的权利”,也是对男权控制欲的收敛。但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堕胎前应更多的寻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达成合意,以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不幸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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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
第一个、
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
第一项至
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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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些地区会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天数,但是有些地区奖励的产假天数并不享受生育津贴。各个地区的规定不同,以上只是参考,具体情况,还是要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生育津贴只能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领取,与本人居住地及户口及户口所在地都无关。如果因为其他原因未能在生育险缴纳地完成结算的医疗费用,就是说不在生育险缴纳地生的孩子。
需要你本人先全额垫付,然后在住院分娩之内起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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