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册商标抢注怎样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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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恶意注册商标的认定最重要的是在于注册商标的目的认定是否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才进行商标抢注的行为,这种行为才会构成恶意注册商标,比如说故意注册别人已经使用过了一段时间的商标。
恶意注册商标抢注怎样认定

一、恶意注册商标抢注怎样认定

申请人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商标抢注行为通过以下情况来确定:

(一)在商标抢注行为中,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二)在商标抢注行为中,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三)在商标抢注行为中,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商标抢注行为要件

在商标抢注行为中,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不正当手段的内容如下:

(一)在商标抢注行为中,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

(二)在商标抢注行为中,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

作为合作者,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三)在商标抢注行为中,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

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商标抢注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注册成功,这是商标抢注行为的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二、构成恶意注册商标的几个因素

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商标抢注行为。那么要构成这一要件成立,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一)在商标抢注行为中,被抢注的是否是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通常情况下,没有任何影响的商标是没有人会去商标抢注的。“有一定影响”是指在一定地域被一定的人群所认知的区别性标记。事实上,一旦商品或服务项目投放市场,由于广告的作用和交易的过程,商标的影响在公众心目中已经开始产生,其影响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如一定的地域范围和一定的人群范围。

(二)在商标抢注行为中,是否是已经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

被抢注的商标应认为是被抢注人已经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即强调商标的连续性使用,如果被抢注人曾经使用过的商标而中途停止使用的,他人申请注册,则不应该认定为商标抢注。

法院在审理商标抢注的案件中,对于注册公司是否是否恶意抢注的认定,在于该公司注册该商标后,与被抢注的公司的相关产品有着类似之处,而且最明显的一点是在成功注册商标后,有没有将这一商标以高价转让或者授权别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目前的社会市场当中,商标的作用是非常大的,不仅是消费者用来辨别不同商品或者是服务的标志,而且是成为了市场主体参与商品或者是服务竞争的非常有利的武器,因此啊如果想要合法的使用商标,需要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但是恶意抢注商标是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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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二) 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如何防止恶意商标注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要如何去商标恶意注册的行为呢?恶意注册商标会对商标权人不利,也会对企业带来不良的影响。我们进行商标注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但现在却出现很多恶意注册商标,针对恶意注册商标,国家也在严重打击,并且采取多项措施来切实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那么具体的措施有什么呢?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根据最高2001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针对恶意注册商标这种情况,工商总局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来切实恶意商标注册行为: 1.积极配合修改商标法,增加诚实信用条款及有针对性地防止恶意注册的规制条款。 2.继续加快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使审查周期由现在的12个月缩短到10个月,异议和争议案件审理周期缩短到20个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严格依法审理,在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审查、异议、争议、转让、管理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时驳回,对不符合条件的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 4.对于连续3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及时予以撤销,既防止恶意转让,又充分利用商标资源。 5.依商标管理机关职权及时主动撤销发现的恶意注册商标;积极受理并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或举报,一经查实,及时驳回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或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 6.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防止其成为恶意抢注的通道。 7.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通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及所取得的成果,震慑不法行为,营造崇尚创新、尊重知识产权、自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良好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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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占商标注册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恶意抢占商标注册的认定标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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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注册抢注的形态有那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抢注的形态有哪些 1、将国内的商标拿去国外(含台、港、澳,下同)注册。 2、将国外的商标在国内注册。这种行为并没有多少人去关注,但是现实中是大量存在的。 3、傍名牌。傍名牌,就是采用复制、翻译、模仿驰名商标的方式注册商标,如果是直接复制、翻译国外商标属于 第二种形态。傍名牌最为典型的是将驰名商标做为后缀或前缀,例如××鳄鱼、华伦天奴××。 4、傍名人。 5、傍热点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 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归纳起来大致采用“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这三种方式。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申请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所以注册原则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商标注册申请。与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原则,它是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谁最先使用该商标,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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