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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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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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这个担保合同不成立那么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过失的这一方,他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是赔偿另一方他在这个合同订立过程中所受到的利益损失,如果是在合同已经成立之前,就有一方做出了义务的履行,那么接受对方义务履行的,就必须要把这个原本的义务还给对方。
担保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有哪些?

一、担保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有哪些?

如果合同不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赔偿另外一方所受到的利益损失;如果当事人已作出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合同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合意,常常在内容上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则可以认为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了合意。

合同成立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合意问题,因此一般不会产生违约责任的问题。

但是,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3、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担保合同不成立和担保合同无效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尽管不成立合同与无效合同都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发生,但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合同不成立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尚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彼此互相不受合同条款约束。很显然,不成立合同可能会引起几种法律后果:

一是合同不成立,当事人也未实际开始履行,尚未造成财产后果的,当事人可以继续磋商订立合同,也可以停止订立合同;

二是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已开始实际履行,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弥补订立合同手续,也可以停止订立合同。对于停止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因接受履行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因为此时当事人取得的财产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据,此外造成合同不成立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合同无效标志着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经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必须停止履行,不允许当事人协商继续履行合同,并引起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

所以担保合同如果不成立,那么就有可能是双方在缔约合同中有过失,是谁造成了这个合同缔约的过失,这一方当事人它就必须要根据缔约过失的原则来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而且要承担对方在这次缔约合同过失中所受到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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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法》
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二)条件。
金融机构与企业或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要求某一家担保公司为其债务提供担保,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再次签订《保证合同》。在前面主合同成立条件下《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与《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担保公司为保证资金的安全,担保公司要求《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用房屋作为反担保,并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是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又以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所以,从中总结房屋抵押中的反担保应该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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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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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公司可以协商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用房产向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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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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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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