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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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标准是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并且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对于公民处50元以下,或者是对于组织以及其他的法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状况之下的话,是可以使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条件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中有明确的规定,具体的规定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与当场执行处罚相关的规定是什么?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只有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才可以当场作出,对于当场被责令支付罚款的情形,可以选择在被罚的时候,就直接将罚款支付给作出处罚决定的职员,也可以在限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完成罚款的缴纳义务。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标准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最主要就是集中在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当中,通常状况之下的话,都是所涉及到的罚款的数额比较少,而且确实违法的事实是非常的确凿的,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就可以做出最终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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