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疗事故鉴定去哪里做?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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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北京医疗事故鉴定去当地的医学会或者是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局。实际上如果说关于医疗事故发生一些纠纷,双方当事人关于司法鉴定这个问题能够达成一致的话,可以通过共同的书面向当地的医学会提出申请。
北京医疗事故鉴定去哪里做?

一、北京医疗事故鉴定去哪里做?

北京医疗事故鉴定去当地的医学会或者是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局---医政科。医疗机构是属地管理。先申请县市区卫生局组织鉴定,如有异议,于2月内在申请省级鉴定。

下面是一些详细的相关规定: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即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违法、过失行为;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则有三种途径。一个是直接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再有是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把鉴定的申请移交到医学会。第三个是由人民法院来委托。

医疗事故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由医院所在辖区的各区县医学会来组织,如果医患任何一方,对首次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15天内,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是由市一级的北京医学会来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一般一个鉴定周期需要60天左右的时间。

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

二、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医鉴办收到委托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

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之前,要求专家回避的应说明理由(须回避的专家组成员本报8月15日曾作报道)。

现实生活当中不管在北京还是在其他的一些地方发生了医疗事故之后,大多都是需要经过司法鉴定的,因为只有这样的话才能够确定一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存在过错的情况之下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程度,当地的医学会是可以做出司法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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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发生医疗过错鉴定,不知道是怎么规定的呢,所以请问一下北京医疗过错鉴定是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回复]
一、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特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民事案件。侦查机关、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委托的案件,原则上不属于此类案件受理范围,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除外。

(二)医疗过失司法鉴定主要解决的问题:
1、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失;
2、如存在过失,该医疗过失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其参与度等。
(三)鉴定机构首先应对委托方(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及事项进行审查,委托事项不明确或不适宜的,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修正。
鉴定机构对书面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后,应与委托方核对确认如下材料(亦可函件确认):

1、鉴定委托书;

2、相关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临床检查、医学影像学片及其他辅助检查资料等;

3、由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案卷材料。

(四)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签署受理协议,约定鉴定时限、收费等事项;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材料补充完整后再正式受理;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通知委托方予以书面确认。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1、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鉴定能力的;
2、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的;
3、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4、其它不予受理的事由。
不予受理的案件,应与委托方说明原因。在人民法院的要求下,应出具退卷函。
二、鉴定的实施
(一)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
(二)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指派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其中1名司法鉴定人须连续从事司法鉴定或相关临床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原则上应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负责该案件的司法鉴定人主持;但人民法院不主张听证的情况除外。无论听证与否,应要求医、患双方递交书面材料,充分陈述各自主张。
(四)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在必要时可举行专家咨询会。司法鉴定人针对案件中的难点或较强的专业技术问题,可以邀请相关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共同参与医疗过失的技术判断。
司法鉴定人对所采用的专家意见负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和/或聘请的临床专家应当回避:

1、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参与过与本案相关的过失鉴定的;

5、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它情形的。
(六)鉴定机构应如实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以下事项:

1、本案鉴定人员;

2、本案的鉴定项目;

3、存在的鉴定风险,并签署司法鉴定风险提示书;

4、用于此次鉴定的病历资料;

5、其他相关事宜,如未经尸检可能对鉴定的影响等。
上述告知事项应有医患双方代表签字为据。

(七)鉴定机构对鉴定活动的过程和情况,应当制作全面、详尽的记录,备案查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中止/终止鉴定,并向委托方说明理由:

1、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鉴定的;

2、确需补充的鉴定材料不能补充的;

3、当事人、委托方不予协助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4、医、患任何一方对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提出回避,并经委托方同意的(鉴定机构可根据鉴定开展情况酌情收取鉴定费用);

5、其他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事由;

6、若送鉴材料未经法庭质证,鉴定启动后,医、患任何一方对鉴定资料不认可,鉴定机构可以中止/终止鉴定。

三、鉴定依据的原则

(一)医疗过失鉴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公正、全面细致开展司法鉴定的原则,并坚持专业判断的技术原则。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医疗过失: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医疗行业规范实施医疗行为的;
2、依据医疗行为发生时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医疗机构所在地域和级别,医务人员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3、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履行转诊等附随义务;
5、未经患者及其近亲属同意,擅自对患者进行实验性医疗行为的;

6、未尽其他必要的注意义务的。
(三)医疗机构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存在医疗过失: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于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司法鉴定人应尽可能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
1、有尸体解剖或病理学报告的,司法鉴定人亦应复查死亡原因诊断;

2、没有进行尸体解剖的案件,司法鉴定人应根据病历资料分析患者的死亡原因;

3、根据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损害后果中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医疗过失参与度分为六级:
A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其他因素造成。
B级: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C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D级:损害后果由医疗过失行为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
E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F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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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是外地的,想请问一下对于在北京医疗保险如何报销的问题,有谁知道的,可以回答一下,我对于这些不是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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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去定点医院看病,必须带贴有条形码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2、医保定点医院要查验参保人员《手册》,通过《手册》上的条形码采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出具当次门(急)诊就医所开具的医疗费用单据,并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上传参保人员门诊费用;
  
3、参保人员看病后,将处方、门诊收据(门诊发票)、明细清单等相关单据留存,并及时报送单位或社保所,申请医疗费用报销;
  
4、各区、县医保中心接到单位和社保所申报的参保人员门(急)诊费用后,将相关单据和就诊时上传的电子信息进行比对和审核,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5、报销后的费用,退休人员经银行直接划拨到参保人员个人存折当中,并通过邮局将报销帐单寄给个人,在职人员由单位代发。
  提示:门急诊今年也可以实行实时报销了,参保人在门诊就医后付费时,刷社保卡后,只需要缴纳自付部分的金额,可报销部分的金额无需参保人先行垫付,只要记载在患者社保卡和医院系统内即可。之后,劳动保障部门将为医院结算可报销部分的金额,不需个人再提交单据。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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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特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民事案件。侦查机关、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委托的案件,原则上不属于此类案件受理范围,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除外。
(二)北京医疗过错鉴定主要解决的问题:
1、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失;
2、如存在过失,该医疗过失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其参与度等。
(三)鉴定机构首先应对委托方(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及事项进行审查,委托事项不明确或不适宜的,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修正。 鉴定机构对书面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后,应与委托方核对确认如下材料(亦可函件确认):
1、鉴定委托书;
2、相关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临床检查、医学影像学片及其他辅助检查资料等;
3、由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案卷材料。
(四)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签署受理协议,约定鉴定时限、收费等事项;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材料补充完整后再正式受理;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通知委托方予以书面确认。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1、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鉴定能力的;
2、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的;
3、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4、其它不予受理的事由。 不予受理的案件,应与委托方说明原因。在人民法院的要求下,应出具退卷函。
二、鉴定的实施
(一)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
(二)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指派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其中1名司法鉴定人须连续从事司法鉴定或相关临床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原则上应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负责该案件的司法鉴定人主持;但人民法院不主张听证的情况除外。无论听证与否,应要求医、患双方递交书面材料,充分陈述各自主张。
(四)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在必要时可举行专家咨询会。司法鉴定人针对案件中的难点或较强的专业技术问题,可以邀请相关临床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共同参与医疗过失的技术判断。 司法鉴定人对所采用的专家意见负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和/或聘请的临床专家应当回避:
1、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参与过与本案相关的过失鉴定的;
5、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它情形的。
(六)鉴定机构应如实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以下事项:
1、本案鉴定人员;
2、本案的鉴定项目;
3、存在的鉴定风险,并签署司法鉴定风险提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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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相关事宜,如未经尸检可能对鉴定的影响等。 上述告知事项应有医患双方代表签字为据。
(七)鉴定机构对鉴定活动的过程和情况,应当制作全面、详尽的记录,备案查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中止/终止鉴定,并向委托方说明理由:
1、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鉴定的;
2、确需补充的鉴定材料不能补充的;
3、当事人、委托方不予协助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4、医、患任何一方对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提出回避,并经委托方同意的(鉴定机构可根据鉴定开展情况酌情收取鉴定费用);
5、其他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事由;
6、若送鉴材料未经法庭质证,鉴定启动后,医、患任何一方对鉴定资料不认可,鉴定机构可以中止/终止鉴定。
三、鉴定依据的原则
(一)医疗过失鉴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公正、全面细致开展司法鉴定的原则,并坚持专业判断的技术原则。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医疗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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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尸体解剖或病理学报告的,司法鉴定人亦应复查死亡原因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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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损害后果中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医疗过失参与度分为六级: A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其他因素造成。 B级: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C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D级:损害后果由医疗过失行为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 E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F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医疗过失参与度对照表 划分等级 理论系数值(%) 责任程度 参与度系数值(%) A 0 无 0 B 10 轻微 1~20 C 25 次要 20~40 D 50 共同 40~60 E 75 主要 60~90 F 100 全部 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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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后,委托方对鉴定有关问题提出咨询的,应当及时答复。
(二)依人民法院的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 京司鉴协发[2009]5号
各位律师好,我哥哥是北京的,最近想要进行医疗司法鉴定。不知道北京医疗司法鉴定的具体程序和费用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鉴定的受理
(一)初审----由鉴定人负责
——核对委托人(代理人)身份
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附属材料归档。
——审核鉴定委托书
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司法鉴定委托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归档。
——审核鉴定材料
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
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鉴定材料】作为司法鉴定业务
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归档。
——商议委托鉴定事宜
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提出是否受理意见
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附属材料归档。
(二)审批----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
——听取初审人的意见
——审查鉴定材料
——签署是否受理意见
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以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三)受理----由承办人负责
1、决定当场受理的
——收取鉴定费用
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人鉴定费后,应当出具税务凭据。【收费凭据复印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8归档。
——办理受理登记手续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司法鉴定协议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归档。
2、决定补充材料的
——收取鉴定委托材料
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代理人),一份连同收取的其它鉴定材料由承办人保存。【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附属材料归档。
——告知补充材料内容
待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
3、决定不予受理的
——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代理人)说明理由。
——退还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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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动车年检去受理业务的车管所或者是机动车检测站年检。这是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进行判断的,比如说车辆是属于6年免检的情况,就直接到车管所来办理,否则的话就是前往机动车检测站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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