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超经营范围会受到行政处罚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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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实际经营范围超过登记范围肯定会受到行政处罚的,关于超经营范围的行政处罚标准,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程度进行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按照违法所得三倍以下处理罚款,罚款标准最多不超过3万,如果没有违法所得,罚款标准最多不超过1万。
企业超经营范围会受到行政处罚吗

一、企业超经营范围会受到行政处罚吗?

企业超经营范围会受到行政处罚,超经营范围是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企业超经营范围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1)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审理分离;

(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3)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

(4)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一事不再罚原则。

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经营范围不能超过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范围,如果经营范围有所变更,也应该先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存在超经营范围的这种违法行为,都可以到工商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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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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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2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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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令第451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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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3日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25日令第4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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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88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96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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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新证。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4、《湖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三、申请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设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新设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设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不申请字号名称的,可免交)。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
2)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
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以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①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②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③出租房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平面图》上用红色水笔勾勒出“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和储存的场所”。  (
4)填写经营场所应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没有门牌号、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1)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①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  
A.企业法人的负责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B.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C.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D.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即理事长  E.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  
②新设企业还须提交负责人任命书(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交)。  A.企业法人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B.合伙企业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全体合伙人的委派书  C.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成员大会关于理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的选举决议  
③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负责人。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  ②申请人还须提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负责人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不需要提交《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  ③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④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⑤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⑥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应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该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食品操作流程文件,如供货、销售流程等。  
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食品经营企业和许可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所需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2)不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可将上述制度合并,根据相关要求制定。  
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⑨补充说明:  (1)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的,指定(委托)人应当在指定委托书的“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处详细注明。  (2)关于许可申请人  ①已设企业申请的,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②新设企业申请的,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  ③企业新设分支机构申请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④已设或新设个体工商户申请的,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⑤不得作为许可申请人的情形:  A.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B.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新设企业)、营业执照(已设企业)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收取该复印件,并将原件归还申请人。  
(二)受理  
1、乡镇食药监所负责受理受理服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由乡镇食药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审批食药监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五)发证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食药监局、乡镇食药监所  
六、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作出准予决定后十日内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收费标准此项目不收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  
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地县级烟草专卖局都会在办证场所将办证要求公示出来,申请人可以根据当地烟草专卖局公布的标准,衡量自己是否具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证程序  
1.申请  为充分体现便民的原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提供了多种申请渠道。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直接到当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申请,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网上申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表格可以从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领取。已经建立烟草专卖管理所的地区,还可以通过专卖管理所申请。  
2.受理  受理过程中,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实地核查  烟草专卖局受理后,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4.审核审批  烟草专卖局的审核部门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5.决定  一般情况下,烟草专卖局会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烟草专卖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也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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