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离家多长时间判定婚姻无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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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可能会在女方离家一个月、或者是半年之后判定婚姻无效,也有可能不管女方离家多长时间法院都有可能并不会判定婚姻无效,这是由于只有诸如重婚、男女双方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等才属于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且只有这些情形存在,法院才有可能会判决婚姻关系无效。
女方离家多长时间判定婚姻无效?

一、女方离家多长时间判定婚姻无效?

法院可能会在女方离家一个月、或者是半年之后判定婚姻无效,也可能不会作出婚姻关系无效的判决,具体来说,若是存在以下的情形,则不管女方是否离家,法院都有可能会判决婚姻关系无效: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婚姻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1、婚姻无效,当事人之间自始不具有夫妻人身关系

婚姻关系产生的夫妻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不适用于无效婚姻关系的婚姻关系。该后果包括当事人之间不是配偶关系、双方亲属间不发生姻亲关系,相互间也不适用以夫妻身份为基础的各项规定,如监护、代理收养以及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等。

2、婚姻无效当事人之间自始不具有夫妻财产关系

无效婚姻的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身份,因此当事人之间不适用以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为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婚姻被宣告无效的,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当事人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无法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是,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婚姻无效当事人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相互继承遗产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对死亡一方的父或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适用《民法典》第1129条关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只能适用《民法典》第1131条关于“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规定,请求酌情分得遗产。

4、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过错方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婚姻被宣告无效给无过错方带来的精神损害,也包括因缔结婚姻造成的财产损失。

5、在无效婚姻中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单独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此外,在监护、收养等涉及父母子女关系的事项中,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无效婚姻当事人在终止同居关系时,有关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应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会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是法定的,只要这些法定情形存在,不管男方、或者是女方是否离家,另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请求,法院经过审理,确定原、被告的情形确实属于无效婚姻,需要在限定的时间范围内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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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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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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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诉讼时效的情形:非自愿婚在非自愿方获得自由后,一方发现受欺诈或受欺骗后,继续与之同居满六个月的;一方或双方到达法定婚龄后满六个月,或虽未满六个月但女方已怀孕或生有子女的;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领取结婚证后满一年的;患禁止结婚疾病在疾病治愈以后的;有生理缺陷无性功能,婚前欺骗、婚后发现后继续与之同居满一年的,或虽未足一年但不能提供医院出具的不能医治的医疗证明的;以及结婚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提供有效的结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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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诉讼时效的情形:
非自愿婚在非自愿方获得自由后,一方发现受欺诈或受欺骗后,继续与之同居满六个月的;一方或双方到达法定婚龄后满六个月,或虽未满六个月但女方已怀孕或生有子女的;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领取结婚证后满一年的;患禁止结婚疾病在疾病治愈以后的;有生理缺陷无性功能,婚前欺骗、婚后发现后继续与之同居满一年的,或虽未足一年但不能提供医院出具的不能医治的医疗证明的;以及结婚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提供有效的结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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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结婚的私益要件,并未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时,将撤销该婚姻的权利赋予相关当事人,这使法律更具人文关怀的精神,更符合婚姻关系作为基本民事关系的实质,也符合无效婚姻立法的国际潮流。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笔者认为,重婚和近亲婚,分别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社会伦理道德,应属自始无效。但第3种和第4种情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主要涉及个人私益,不妨将之纳入可撤销的范畴。对这两种情形,双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自主选择是否撤销,婚姻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此外,对于可撤销婚姻,《婚姻法》仅列举了胁迫一种情形,而《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的婚姻不仅局限于受胁迫结婚,还包括欺骗婚、误解婚、虚假婚等,这些婚姻由于欠缺结婚合意这一法定要件,也应划归可撤销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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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结婚的私益要件,并未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时,将撤销该婚姻的权利赋予相关当事人,这使法律更具人文关怀的精神,更符合婚姻关系作为基本民事关系的实质,也符合无效婚姻立法的国际潮流。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笔者认为,重婚和近亲婚,分别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社会伦理道德,应属自始无效。但第3种和第4种情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主要涉及个人私益,不妨将之纳入可撤销的范畴。对这两种情形,双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自主选择是否撤销,婚姻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此外,对于可撤销婚姻,《婚姻法》仅列举了胁迫一种情形,而《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的婚姻不仅局限于受胁迫结婚,还包括欺骗婚、误解婚、虚假婚等,这些婚姻由于欠缺结婚合意这一法定要件,也应划归可撤销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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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是封闭式的。除此之外,均不属于无效婚姻。
故《婚姻法解释
(三)》第1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10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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