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抛掷物品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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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权责任法》目前已经被废止不再执行,但是按照《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如果有抛掷物品的行为发生且对他人的生民财产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的,需要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抛掷物品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一、《侵权责任法》抛掷物品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侵权责任法》目前已经被废止不再执行,依照《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如果有抛掷物品的行为发生且造成了一定后果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3、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7、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8、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在日常生活中抛掷物品尤其是在高处抛掷物品很有可能导致他人的生命财产首受到威胁,因此是一种非常威胁的行为,一旦对他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的,将视为构成了侵权的行为,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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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理解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须是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的。如果物体并非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不适用该规定。例如,在群众性活动中被他人从人群中抛掷的物品砸伤而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时,被侵权人不能依据这一条主张由参加活动的所有可能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是指无法确定物品具体是从哪一个房间抛掷、坠落的,因此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 第三,建筑物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使用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以及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如果按照社会生活实践经验、科学手段以及其他方法,可以推测认为抛掷物、坠落物有可能是从某人使用的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的,则该使用人就是本条所说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当然,这种可能性必须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 第四,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条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的,由被侵权人证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伤害的,由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要对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则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无须再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各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份分别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被侵权人不能要求某一个或一部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其全部的损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后,也不能向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但是,发现了真正侵权人的,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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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时,受害人应该怎么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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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方面是没有直接责任,但是可能需要承担次要责任,需要物业方面加强这方面的工作。高空坠物一楼有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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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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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要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认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物品在人力的作用下从高空落下,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一种新型侵权行为,其行为人难以确定,潜在受害人不确定,损害后果具有严重性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发生之场合,学界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高空”仅指建筑物,如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第1974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一般来说,建筑物即在土地上建设的供人们居住、生产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场所,高楼为其典型代表另一种观点认为,除建筑物以外,“高空”还应当包括构筑物即在土地上建设的不供人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桥梁“尽管高空抛物行为多发生于高层建筑物的场合,但是,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限定在建筑物中,是否妥当,值得讨论,因为高空抛物不见得只从建筑物中往下抛”笔者认为,建筑物是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多发场合,但不排除在构筑物中抛物致人损害行为之发生,因此“高空”应当包括建筑物与构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可以分为能够确定行为人与不能够确定行为人两种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行为人是可以确定的,可以直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界对此亦没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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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扣押物品算侵占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一般不会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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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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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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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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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未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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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案件,由各省:
一,我们认为您好。近几个月来、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讼、许诺销售,或将制造和销售者作为其同被告,应当向上海市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提讼,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
二,您负责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以将侵权产品制造者或销售列为被告,我公司的产品已经被授予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我是深圳一家生产坐垫公司的负责人、销售,销售地人民有管辖权;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制造地人民有管辖权。关于专利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故此。依据若干规定
第六条:被控侵犯发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如果可以。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或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严重影响了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如只侵权产品制造者,未销售者。关于专利权纠纷的级别管辖、销售、依据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和最高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管辖;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的、实用新型与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可以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提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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