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责任指什么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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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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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共同侵权责任的行为规定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共同行为人内部责任份额或内部约定而改变其连带责任性质。
共同侵权责任指什么行为?

一、共同侵权责任指什么行为?

共同侵权责任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的权利或利益的行为。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归责基础可分为两种情况考虑。一方面,在主观有共同故意的情况下,依主观归责来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在行为人“共同”过失的情况下,依据客观行为来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也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没有共同过错但是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即“共同行为”的侵权行为,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责任,是“共同结果”的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所应负的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了其他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二)怎么理解共同侵权人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

1、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人的各个行为人都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意味着他们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无论各行为人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如何不同,都不影响连带责任的整体性,对外,每个行为人都对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承担全部责任。

2、受害人有权请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正因为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因此,受害人有权在共同侵权行为人中选择责任主体,既可以请求共同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赔偿其损失,也可以请求全体共同行为人赔偿其损失。

3、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各行为人内部分有责任份额。

共同侵权人对外承担整体责任,不分份额;对内,应依其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不同,对自己的责任份额负责。各行为人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是连带责任的最终归属,一方面,在确定全体共同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时,须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对外连带负责;另一方面,当部分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了超出了自己责任份额以外的责任后,有权向没有承担应承担的责任份额的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求偿。

4、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改变。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共同行为人内部责任份额或内部约定而改变其连带责任性质。在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中,共同行为人内部基于共同协议免除或减轻行为人的责任,对受害人不产生效力,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用,只对其内部发生约束力。

(三)连带责任之例外的分别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是伴随债的制度发展起来的,属于债的产生根据之一,旨在保护 共同侵权行为情况下发生的受害人所损失的利益。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是主客观结合的折衷说,其有四个构成要件,判断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以四个构成要件为 标准。共同侵权行为有五个类型,其责任承担以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赔偿责任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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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同侵权,共同侵权如何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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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也以过错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并且不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联络。早期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和日本一般采主观说,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根据数人之间是否有“意思联络”为要件,主观说又可分为“共同故意说”和“共同过错说”。“共同故意说”认为数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是成立共同侵权的必要条件,亦即以共同通谋为要件。而一方为故意、另一方为过失,或者数人皆为过失的,无法构成共同侵权。“共同过错说”则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不应以“意思联络”为必要条件,亦即不以共同通谋为要件,过失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如何承担责任
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共同承担。
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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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
2)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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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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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生活中切记不可因为贪小便宜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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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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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怎么认定,共同侵权怎么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一、共同侵权怎么认定
(一)在主观具有共同故意、共同认识的情况下,依共同过错来确定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共同故意和共同认识,以为以“与人之共同意思”一语足以概括,即“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有主观的共同,但毋庸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有通谋,仅各行为人有与人共同意思即为已足矣。”基于共同意思或共同认识,各行为人的意志构成了一个意志的综合体,各行为人的行为形成了一个集体行为,正是由于其意志的综合,而侵权行为系由此派生,因此,法律才规定加害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加害人过失场合,依据客观损害行为的关联性来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共同过失是指“各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共同损害后果应当预见或者认识而因为疏忽大意和不注意致使损害结果发生。”有学者认为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共同过错的本质在于各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和过失,并且认为“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应彻底贯彻过错责任原则的内容。即不仅以过错作为判定共同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而且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
二、共同侵权怎么承担责任
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共同承担,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一)参与虚假陈述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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