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合同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的区别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4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最主要的是承担责任的主体都是不同的。如果发生了产品的合同责任,那么当事人想要选择承担责任的主体,就只能够选择和他建立起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但如果是有产品侵权,那么当事人不仅可以找到销售者,他也可以选择生产者来承担责任。
产品合同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的区别是怎样的?

1、是责任主体不同。

产品责任中,受害人选择侵权之诉,可选择生产者或销售者,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但受害人选择合同之诉,则只能将合同关系的合同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

2、是抗辩事由不同。

抗辩事由分法定抗辩事由及约定抗辩事由(即设定免责条款)。产品责任中,产品有缺陷,生产者并非在任何情形下皆可承担责任,各国在产品责任法律中均规定了有关法定免责事由,诸如:“自担风险”、“非正常使用”、“滥用产品以及擅自改动产品”、“开发风险”、“产品未投入流通”,等等,但对消费者发现产品有缺陷而使用该产品造成损害的情形,并不作为抗辩事由,而仅仅作为减少赔偿责任的依据,故就产品责任而言,各国均未允许当事人事先设定免责条款免除其产品责任。而在合同责任中,除法定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等)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事先约定免责事由。

3、是责任形式不同。

产品责任的责任形式仅一种,即损害赔偿。各国虽然对损害赔偿范围规定各有不同,但大多数国家只赔偿受害者固有利益的损害,而对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及可得利益损失不予赔偿,个中原因为大多数国家产品责任法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生存权利而非经济权利。但受害人若提起合同之诉,则可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如修补、更换或者退货。如采取补救措施仍有损失的,则可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损害赔偿目的在于赔偿受害人的期权利益和信用利益的损失,如果因产品缺陷使受害人受到可得利益的损失,受害人选择合同责任可使其获得可得利益的赔偿。另外,些国家的产品责任法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但合同责任则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4、是诉讼时效不同。

产品责任诉讼时效,各国有专门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还规定了10年的除斥期间,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对合同责任之诉讼时效,大陆法系国家规定了短期诉讼时效,一般为6个月至1年,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无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一般契约法的诉讼时效。五是诉讼管辖不同。

因此产品的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最主要区别,除了责任主体之外,还包含着他们能够发起的抗辩的具体事由,以及责任的承担方式都是不一样的。如果是产品的侵权责任,那么通常是需要对所侵害的权益当事人进行损害赔偿的,但是如果是合同责任,那么他除了赔偿损失之外,还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2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7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产品合同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的区别是怎样的?
一键咨询
  • 141****56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21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2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0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00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6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4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1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0****15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53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6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37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14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5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04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1,概念不同。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责任性质和范围不同。3,责任主体不同。4,责任形式不同。5,归责原则不同。6,免责事由不同。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区别
[律师回复] 商标侵权是指以下几类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司法实践中,有些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权人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例如:企业名称权、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是经营者在从事自己的经营活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特有符号,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起着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经营者向公众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重要区分标志,也是经营者逐步积累起来的一种竞争优势,这种竞争优势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可见,构成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知名商品;
2、该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3、擅自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
4、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只有上述四个条件完全具备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对于装潢的理解
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包括了两层含义,即商品本身的装潢和包装的装潢,两者均受法律保护。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装潢”。这使得“装潢”的法律含义进一步扩大化,这样更有利于对特有装潢使用权人的保护,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打击仿冒行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产品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产品侵权责任之诉与合同违约责任之诉存在一定的区别,两者的责任主体不同,并且对于产品侵权责任不得以事前免责抗辩,而合同可以事前约定免责事由,并且侵权责任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而合同之诉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并且合同之诉并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相关内容。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性侵和强奸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性侵和强奸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的对象首先一定要是女性,再者主体必须是男性(在我国实务和理论界对罪的理解还是没有涉及到 女性同性的,女性只能在共同犯罪中成为罪的主体)。还有就是必须有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动机。而性侵犯包含的就比较广了,只要是违背他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面的活动即可,至于是否异性之间不限,是否发生性关系不限。只要是进行与性相关的活动就可以。在刑法中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就是典型的性侵犯。在实务中的男子猥亵其他男性的,也可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这都是性侵犯的范畴。所以性侵犯与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一定是性侵犯,但性侵犯包含的却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侵占和不当得利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占和不当得利的区别
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2、性质上: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责任;侵占罪属于刑事责任;
3、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其特征为: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4、侵占罪有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5、特殊情况下不当得利也可以演变成侵占罪。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7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产品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纠纷的区别是什么
产品的侵权责任是侵权的行为,而产品的质量纠纷是合同的纠纷,这是二者的区别。而且,在产品质量发生纠纷的时候,要以已经签完的合同为前提,因为只有确立了合同存在,双方的关系才能涉及到产品的质量纠纷,否则没有办法去认定。
10w+浏览
损害赔偿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是两个既相关又不相同的概念。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2、赔偿范围不同;3、归责原则不同4、诉讼时效期间不同
10w+浏览
知识产权
侵权和违约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又称违反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1、侵犯的权利不同
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绝对权,其违法性体现在违反法律直接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
违约行为所侵犯的是一种相对权,其违法性表现在当事人违反自已设立的、并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义务。
2、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侵权行为的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只是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才在当事人间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违约责任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只有当存在有效合同,且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3、行为主体的不同
侵权行为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特定的,行为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不影响受害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
违约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由于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违约行为的主体也只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承担的责任不同
实施侵权行为将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实施违约行为将承担违约责任;
两种责任在性质、构成上均有差别。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2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597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和不当得利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要判断一个行为是构成民事不当得利还是刑事侵占罪,可从两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一是从遗置物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上进行区别。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可见,“遗忘物”与“遗失物”的重要区别,“遗忘物”是指被害人记得财物的遗置时间和地点,适用刑法调整“遗失物”则指被害人不记得财物的遗置时间和地点,适用民法调整。二是看行为人对遗置物是否负有保管义务。行为人负有保管义务的,则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处理不负保管义务的则按《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处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7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产品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
高空坠物险能赔多少钱,高空坠物适用举证倒置原则,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高空坠物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没有责任,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住院期间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医疗费,误工费应当按照标准进行赔偿。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性骚扰与性侵害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性骚扰与性侵害有什么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二者都可能涉嫌犯罪。
性骚扰:指以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动作,或者宗教仪式针对被骚扰对象,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
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威胁、权力、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597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合同诈骗罪,直观上表现为他方当事人财产的损失或减少,但其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不仅是对他方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而且更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妨害。而侵占罪则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后将其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还,甚至在他人提出主张后仍擅自处分。再有就是犯罪故意的形成时间不同,侵占罪的犯罪故意只能产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则产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财物之前。
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合同诈骗罪和侵占罪的区别还是非常明显的,虽然有一些近似,但不足以辨别不出。当然,在实践中发生这样的案例,还是要多注意。
不当得利与非法侵占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2、性质上: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责任侵占罪属于刑事责任
3、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4、侵占罪有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5、特殊情况下不当得利也可以演变成侵占罪。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效力 > 产品合同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的区别是怎样的?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