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中国认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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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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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内容执行。中国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的判决不在申请范围之内。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中国认吗?

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但是如果一方或者双方都在国外,那么这种情况国外的离婚判决在中国认可吗?01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中国认可吗?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在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通过履行相关的审查程序,是可以被我国认可的。

一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如何认可?

1、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范围

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内容执行。

中国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的判决不在申请范围之内。

2、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国外法院离婚判决的裁定承认需向法院提供:

(1)申请书;

(2)外国法院判决下来的判决书正本以及判决书中文译文;

(3)若申请人是原告,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

(4)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5)如果国外法院判决下来的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者生效时间的,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驻外使领馆为上述文件办理公证、认证。

二、国外离婚判决认可,国内法院要采取哪些程序?

首先是进行审查程序。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申请书,并且需要提交判决书正本和中文译本。

申请书应注明: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工作单位;

(2)国外判决法院的国籍,判决结果和时间;

(3)受法院传唤后的情况、申请理由以及请求;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当事人申请书由当事人住所地法院受理。

若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

其次是实质审查,人民法院在审查时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属于以下内容的,法院是不予承认的: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外国法院对其作出离婚判决但并未有其管辖权;

(3)该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下作出的;

(4)我国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的离婚案件正在审理或者已经作出判决的,或国外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在我国已经承认的;

(5)国外判决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的当然也有很多的判决生效申请是被驳回的,当事人也只能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如果有这方面需求的还是建议寻找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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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该外国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于我国主权、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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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与该外国签订了双边条约,该国的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应按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或者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4)该外国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于我国主权、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有三种。
2,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作出的。
(2)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国的法律,外国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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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外国向我国请求。(2)如果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有互惠关系,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1)承认和执行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判决。这又分三种情况:
1,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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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效裁决副本;
(二)业已送达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审判中有缺席判决情形的,还应提供缺席判决合法的有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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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中国人民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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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国内中级人民对外国离婚判决书的裁定承认,必须向受理提供:
2、外国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3、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作出判决的外国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4、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作出判决的外国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驻外使领馆为上述文件办理公证、认证。
首先是程序审查。向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受理。
其次是实质审查。中级人民的法官对外国的判决要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如果属于以下五种情况是不予承认的: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正在审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第三国对当事人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承认的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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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离婚判决认可,如何申请国内法院承认和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在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通过履行一定的审查程序,是可以在我国生效的。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申请的范围是: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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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诉讼裁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我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已加入该公约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当事人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或涉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生效裁决副本; (二)业已送达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审判中有缺席判决情形的,还应提供缺席判决合法的有关法律文件; (三)上述文件的译本,译文须采用对方通行或认可的文字。外国收到当事人或我国人民的请求后,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定或条约的,按协定或条约规定要件审查,与我国无条约关系的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按该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承认和执行。
外国裁决不等于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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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A[内容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没有将“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概念作出明确区分,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外国仲裁裁决应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此项裁决既包括由外国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下由仲裁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也应当包括临时仲裁机构(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并不等同于外国裁决。这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仲裁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外。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为外国仲裁裁决。如果仲裁地点在我国,则仲裁庭适用该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作出的裁决是我国仲裁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我国对该裁决享有撤销和拒绝执行的双重司法监督。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对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国籍的定位不十分明确。应采用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仲裁地点决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将《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中规定的“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修订为“外国仲裁裁决”。[关键词]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外国裁决联系与区别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人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1987年4月22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1]对我国正式生效。[2]我国进而承担了按照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义务。然而,在我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中,对于何谓“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是否等同于外国裁决在我国现行立法或者司法实践中往往将这种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混同于外国仲裁裁决,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进而导致了司法界和学术界对某些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为了澄清对上述问题的认识,笔者结合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立法与实践,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以求教于众多的有识之士,并供相关立法与司法部门在其各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参考。一、对外国仲裁裁决的理解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中,根据仲裁地点的不同,[3]仲裁裁决可以分为本国裁决和外国裁决。一般而言,凡是仲裁地点在本国国内的,不论仲裁机构的性质如何,[4]仲裁程序适用的是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裁决均应视为在裁决地作出,裁决地国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在其境内作出的裁决行使撤销监督权。[5]例如,国际商会(ICC)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ICC仲裁院)的总部在巴黎,但是由该机构管理的且适用该机构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仲裁地点遍及世界各地。因此,就ICC仲裁院管理下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作出的仲裁裁决而言,多数情况下的裁决都不是在仲裁院所在国法国作出,而是在法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作出。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适用ICC仲裁规则仲裁,由于仲裁地点不在法国,仲裁庭由此作出的裁决并不具有法国国籍。与此相适应,法国也无权对该特定的ICC裁决行使撤销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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