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与他人有暧昧聊天,第一次起诉可以判决离婚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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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法定判离理由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判离。但也不用担心离不了婚,因为即使第一次起诉不判决离婚,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很多法院会将二次起诉作为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如果六个月后还是想离婚的话,可以尽快递交诉讼材料,进行第二次离婚诉讼。
配偶与他人有暧昧聊天,第一次起诉可以判决离婚吗?

离婚律师配偶与他人有暧昧聊天,第一次起诉可以判决离婚吗?

离婚律师经常会被问的一个问题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能不能判离?李晓娟律师接待咨询中也经常会被问到的问题。在没有法定判离理由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判离。这是李律师在工作中经常提到的一点。

但,《民法典》第1079条除了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四种法定判离的情形之外,还设了一个兜底条款,就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对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个裁量权就交给了法官。

今天离婚律师李晓娟要讨论的问题比较小,就是夫妻一方经常与他人暧昧聊天,会不会被法官认定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我们跟着离婚律师一起来看一下。

小红、小刚为夫妻,婚生二个女儿,婚后在近几年小刚始终与陌生女子一直有暧昧聊天情况,小刚还背着小红给之前的女朋友发微信红包。

小红忍无可忍,无法继续生活下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小刚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案情相当简单,像极了生活中遇到的很多婚姻问题,这种情况,法院会判离吗?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小红、小刚已共同生活多年,又育有两名子女,双方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小红虽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至于小红、小刚间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实属正常,但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最终,法院驳回小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小红负担。

由此可见,哪些让人忍无可忍的暧昧聊天,不足以让法官认定为感情破裂的证据。但也不用担心离不了婚,因为即使第一次起诉不判决离婚,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很多法院会将二次起诉作为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如果六个月后还是想离婚的话,可以尽快递交诉讼材料,进行第二次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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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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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
判定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感情实在破裂,不需要太多证据的,调解无效就可以对方离婚。感情是否破裂,这个才是离婚的关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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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肯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
第三,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流程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律师按照法定的流程调查、搜罗和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搜罗应当分别于普通证据的搜罗。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搜罗,都要符合法律限定的流程。此外,我国法律对证据种类实行有限列举的方式,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符合法律限定的形式。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二人的聊天很大部分也隶属私聊,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找律师网的律师认为微信聊天记录隶属证据种类的一种,但是其证据效力较低。原由在于:微信聊天隶属虚拟内容,取证方式较难,且难以证明微信昵称就是你要诉讼的当事人本人,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能够根据具体案件在法律猫律师的协助下及时有效的搜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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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暧昧聊天可以作为出轨的证据吗
[律师回复] 所谓的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
证据能力是个法律问题,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要由法律作出规定或由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来确定。
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民事诉讼法》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目录中,但不能穷尽证据的各个方面。
这一规定意味着包括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甚至是微博私信等电子数据都有可能作为法律证据呈堂。
QQ聊天记录虽然大多数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而且聊天记录也有虚拟内容,但从证据学的角度分析,QQ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应满足以下三大要件:
①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
②QQ聊天记录和案件事实必须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③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由当事人按法定的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和律师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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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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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聊天的暧昧语言能作为离婚证据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均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视听资料的一种。司法实践中,以聊天记录、微信等电子证据向的并非个案。目前有根据个案特定情况,推断网上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据此作为佐证以判案。
但聊天、微博、微信等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证明力较弱。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网络的虚拟程度高,、微信等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值得怀疑,在对此类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上存在很大的难度。二是由于聊天软件非实名制注册,聊天记录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很多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中那个网名就是当事人,这就使得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比电子邮件更弱。
因此,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否则网上聊天记录难以作为证据得到的采纳。审判中,在离婚案件中,时常有当事人拿着、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对方有婚外情,但很少被采纳,一是聊天记录中的身份难以确认,二是即便能够确认身份,也不足以证明现实生活中的婚外情关系,不能作为离婚官司中对方有重大过错的直接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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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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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均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视听资料的一种。司法实践中,以聊天记录、微信等电子证据向的并非个案。目前有根据个案特定情况,推断网上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据此作为佐证以判案。
但聊天、微博、微信等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证明力较弱。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网络的虚拟程度高,、微信等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值得怀疑,在对此类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上存在很大的难度。二是由于聊天软件非实名制注册,聊天记录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很多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中那个网名就是当事人,这就使得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比电子邮件更弱。
因此,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否则网上聊天记录难以作为证据得到的采纳。审判中,在离婚案件中,时常有当事人拿着、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对方有婚外情,但很少被采纳,一是聊天记录中的身份难以确认,二是即便能够确认身份,也不足以证明现实生活中的婚外情关系,不能作为离婚官司中对方有重大过错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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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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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聊天、微博、微信等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证明力较弱。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网络的虚拟程度高,、微信等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值得怀疑,在对此类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上存在很大的难度。二是由于聊天软件非实名制注册,聊天记录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很多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中那个网名就是当事人,这就使得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比电子邮件更弱。
因此,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否则网上聊天记录难以作为证据得到的采纳。审判中,在离婚案件中,时常有当事人拿着、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对方有婚外情,但很少被采纳,一是聊天记录中的身份难以确认,二是即便能够确认身份,也不足以证明现实生活中的婚外情关系,不能作为离婚官司中对方有重大过错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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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为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国内公民夫妻双方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二、双方均为华侨:夫妻双方均为华侨,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的,无论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自愿离婚,都必须向结婚登记地的人民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如果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又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

三、一方为出国人员(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内的中国公民须提供身份证和户口证明、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出国人员应提供护照、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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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
判定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感情实在破裂,不需要太多证据的,调解无效就可以对方离婚。感情是否破裂,这个才是离婚的关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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