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再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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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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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之前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离婚后能否再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夫妻双方决定离婚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在进行离婚登记离婚判决书生效后,婚姻关系即告结束。

但婚姻关系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原配偶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离婚后原配偶双方仍然因为过去完成时的婚姻关系互相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双方的法律关系依然存在。

婚姻关系的改变是人生路上的重大选择,因此我们也需要明确做出了选择之后要面临哪些改变和问题,因此本文将为大家介绍离婚后原配偶之间仍享有的民事权利有哪些。

一、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于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针对这一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诉讼中的时效,司法解释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如果是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一审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是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针对该损害赔偿另行起诉。

二、对财产分割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之前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审理后,未发现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同时针对离婚中可能出现的转移财产的情况,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上述是针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保护性”条款,主要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性利益,防止在离婚财产分割当中蒙受损失。

三、与子女相关的权利义务

虽然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结束,但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也不因抚养权的归属失去与另一方的亲子关系,只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条件和方式发生了变化。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结束后,不管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都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义务配合和协助。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离婚后父或母试图单方面决定改变子女姓名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这样的做法是不当的,如果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决定。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婚姻关系缔结是人生意义上的重大选择,也是法律层面上的重大选择,婚姻关系结束后,双方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并存在法律保障其实现。

如果您有这方面的疑惑或者遇到了问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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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什么叫未分割财产,离婚后还能再要求分割吗“我的回答如下,请采纳。
1 、原则分割法
  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一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具体操作上可以采取实物分割、价金分割和价格补偿等方式。这样分割的依据,是婚姻法第 17 条第 2 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 78 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均等分割,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后果。为此,司法解释规定,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某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如夫妻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要求,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等情形。
  2 、具体分割法
  具体分割的方法是对各种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的办法。主要是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合伙经营的财产、生产资料、当年无受益的养殖种植业、婚前个人房屋婚后增值的部分、不宜分割的共有房屋等。对于这些具体的分割方法,司法解释作了具体的规定。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应包括家庭拥有的汽车、拖拉机等。分割的具体办法,是分割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也可以另行采取分割办法。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属于合伙的共有财产 , 合伙未经清算 , 无法确定个人的部分,因而无法分割。处理的办法是,将入伙的财产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另一种办法是,将入伙人财产分为两个股份 , 双方均作为合伙人参加合伙,但应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3)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分割的只能是收益部分和经营权。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4)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归一方所有,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5)共有的股票、债券。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股票一般面值各半分割,各类债券要考虑它的增值情况,合理分割。
  
(6)对不易分割的夫妻财产,如双方协议不成时,按处理时市场价格扣除折旧费后,确定该财产的价格。对不动产、古董、名贵字画等应由有关部门予以估价。
法院判决离婚的财产分割后,还可以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财产吗
[律师回复] 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离婚一年多后再婚还能要求分割财产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如果一对夫妻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那么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未被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等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应当协商分割共同财产。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由人民判决分割。  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进行分割,而不受两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主要理由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首先,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可见共有人分割请求权虽然名为请求权,但并非是请求他人同意分割的权利,而实质是使他人负有与其协议分割的具体方法之义务。分割共有物,早已是法律赋予共有人的权利,其得以一人之意志行使该项权利。因此,分割共有物之请求权,实质是形成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次,我国《物权法》中没有规定时效取得制度,因此,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所有权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改变性质,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也不能使原本属于两人共有财产的变更为一人所有。  第三,如果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就不能再进行分割,无疑会鼓励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不诚信行为,实际占有或者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只要能够藏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可以取得该财产。这种结果与我国的主流价值观念是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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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财产未分割可以再要求分割吗?
假离婚财产未分割是可以要求再分割的,法律不存在假离婚的情形;一般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有任何异议的,那么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从而要求法院重新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不同的财产处理的方式就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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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需要把握三个要点:

一,双方同居生活期间。

二,“共同所得”。构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三,“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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