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辩护意见的抗辩事由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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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侵权辩护意见的抗辩事由包括:正当使用抗辩、侵权不赔偿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诉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商标侵权辩护意见的抗辩事由包括什么?

侵权商标的抗辩事由主要有正当使用抗辩、侵权不赔偿抗辩。比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商标的抗辩事由主要有:

一、正当使用抗辩

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3、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二、侵权不赔偿抗辩

1、注册商标未使用抗辩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合法来源抗辩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条件:

(1)认定是否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销售商的经营规模、销售商品的进货和销售价格。

(2)认定是否合法取得,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供货单位认可的、以合理的对价取得商品。

(3)说明提供者

销售商应当说明提供者的姓名或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能够查实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商标注册权利人在面对市场上跟自己较为类似的商标时可能担心自己的利益受损而起诉了对方,但是作为被告的公司想要证明自己并不存在所谓的商标侵权行为所提出的抗辩,大多数都是自身的商标具有专有性或者对已注册商标的不知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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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当使用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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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应该称为“针对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新闻侵权即新闻单位或个人故意或过失新闻报道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合法民事权利损害。
抗辩事由就是对新闻媒体自身行为免责证明和对不侵权的证明,主要有:
一、新闻报道属实或属于媒体对公众事件的合理评价;
二、新闻报道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公众对新闻报道内容深度挖掘导致的后果为新闻媒体不能控制;
三、经过采访对象的同意进行的报道或公开或合理使用。
关于名誉权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应当受理。
六、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七、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九、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你好,前段时间我的弟弟被抓了。现在我想请帮他辩护,请问有关系刑事抗诉审中被告人辩护意见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刑事抗诉案件的出庭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出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抗诉案件。
第三条 检察人员出席刑事抗诉案件法庭的任务是:
(一)支持抗诉;
(二)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三)代表人民检察院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庭前准备
第四条 收到刑事抗诉案件开庭通知书后,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熟悉案情和证据情况,了解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是否发生变化;
(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充实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拟定出席抗诉法庭提纲;
(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决定支持抗诉的,应当制作支持抗诉意见书,并在开庭前送达同级人民法院。
第五条 出席抗诉法庭提纲一般应当包括:
(一)讯问原审被告人提纲;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提纲;
(三)出示物证,宣读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播放视听资料的举证和质证方案;
(四)支持抗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意见;
(五)对原审被告人、辩护人辩护内容的预测和答辩要点;
(六)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的预测和相应的对策。
第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支持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和理由的,支持抗诉意见书应当叙述支持的意见和理由;部分支持的,叙述部分支持的意见和理由,不予支持部分的意见应当说明。
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和理由,但认为原审判决、裁定确有其他错误的,应当在支持抗诉意见书中表明不同意见和理由,并且提出新的抗诉意见和理由。
第七条 庭审开始前,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做好如下预备工作:
(一)核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应当到庭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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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抗辩权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合同法》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但是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违约金怎么约定违约金有哪几种
1、法定违约金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一般是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约定一定的比例范围。
2、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合同的违约金约定多少合适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到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到请求减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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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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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被牵涉进一个案件中,说是要请律师,问一下刑事案件量刑辩护意见具体包括哪些呢
[律师回复]
一、刑事辩护词怎么写
  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接受辩护任务后,应认真查阅案卷,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了解和熟悉全部案情分析,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把一切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等方面的材料集中起来,使之系统化、条理化,
最后写成观点正确、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这样的辩护词,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主要是揭露犯罪社会危害性,阐明提起公诉、把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因此,双方发言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端。这样,就可以把问题和矛盾充分揭露出来,使人民法院听到正反两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偏听则暗”,有助于全面地、客观地查清案情,判明真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毫无疑问,这会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减少冤假错案。
  辩护词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般情况下由三部分组成,即序言、理由和结论。在这三部分之外,标题写明“辩护词”或“关于×××(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在序言之前,台头写明称呼,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怎样称呼,根据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确定。
  
二、无罪辩护的技巧有哪些
  
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
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一)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二)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最后,被害人、证人翻供时,不要冒然进行无罪辩护。律师遇到被害人、证人翻供的情景,最好申请法院或者检察院调取证据,如果申请不能成功,最好申请被害人或者证人当庭出证。有这样一个强奸案件,被告人的家人通过贿买利诱事先说通了被害人,被害人改口称与被告人是恋爱关系,只是一时之气将被告人告了。律师经法官同意进行了调查取证,取得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当庭作了无罪辩护。但是在法庭下面,控方开始传唤被害人到宾馆,被害人遂倒出实情。后辩护律师因为涉嫌律师妨害作证罪被拘留。对于你提出的“无罪辩护的量刑辩护意见怎么写的问题,,刑事辩护词需要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可以找一些证据证明无罪或者提出一些实施情况减轻刑法
以上就是对刑事案件量刑辩护意见的解答,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不安抗辩权包括哪些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不安抗辩权包括哪些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安抗辩权有哪些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熌嗽萃男谢蜓悠诼男兄?含义,因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借鉴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该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但以不超过30天为宜。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获对待给付的危险消失,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此时,充分体现了不安抗辩权的一时抗辩权的性质。先履行方恢复履行后,如何计算履行期限?是按原定期限履行还是按重新确定的期限履行,我国合同法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如果仍按原期限履行,先履行方往往会迟延。因中止履行是合法行为,意味默示允许先履行方得到一段延长时间,因此应当排除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时间,重新确定新的履行期限。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明确赋予先履行方以解约权,这是对大陆法系各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重大发展,从而使得该制度能够为先履行方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护。然而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也有缺憾,这主要表现在赋予先履行方解约权的同时,并未规定先履行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笔者认为,该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为后履行方默示毁约时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额,不能以后履行方的履行期到来时的价格作为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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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不安抗辩权包括什么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安抗辩权有哪些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熌嗽萃男谢蜓悠诼男兄?含义,因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借鉴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该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但以不超过30天为宜。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获对待给付的危险消失,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此时,充分体现了不安抗辩权的一时抗辩权的性质。先履行方恢复履行后,如何计算履行期限?是按原定期限履行还是按重新确定的期限履行,我国合同法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如果仍按原期限履行,先履行方往往会迟延。因中止履行是合法行为,意味默示允许先履行方得到一段延长时间,因此应当排除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时间,重新确定新的履行期限。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明确赋予先履行方以解约权,这是对大陆法系各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重大发展,从而使得该制度能够为先履行方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护。然而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也有缺憾,这主要表现在赋予先履行方解约权的同时,并未规定先履行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笔者认为,该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为后履行方默示毁约时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额,不能以后履行方的履行期到来时的价格作为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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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履行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即依照诚信原则,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无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同时在对方当事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也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适用于买卖、租赁、互易等双务合同中,但其有严格的构成条件:
(一)须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此条件包含两个含义:

一,即当事人相互间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间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合同,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二,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必须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即其债务之间互为条件、互为牵连。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没有牵连性,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二)须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必须同时履行,否则不构成同时履行抗辩,因此清偿期对双方债务来讲是同一的,也就是说,双方债务一定是同时到期。此外根据该条件的要求,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否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从而也无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余地。
如果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债务清偿期,则很容易判断债务是否到期,进而判断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债务履行期未作约定,或者只约定了一方的债务履行期而未约定另一方的债务履行期,那么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则需要加以研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当事人对其债务履行期均未作约定,则可以认为双方的债务履行期相同,一方不履行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只约定了一方的债务履行期而另一方的债务履行期未约定,则需要通过判断一方的债务履行期对于另一方履行债务来讲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则可以认为双方之间的债务成立同时履行,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否则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双务合同中,当事人要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如果对方当事人已履行债务,则未履行的一方不得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对这一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非常清楚。值得研究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已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尚剩一小部分义务未履行,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则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来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合同义务。笔者认为,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此情况则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加以判断。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对方当事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如果当事人间的债务可以分割,则在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对方未履行的部分或者有瑕疵的部分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不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且义务不可以分割,则可以认为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依法不能行使。
(四)须对方的履行是可能的,如果对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义务,则当事人不能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是适用免责规定或者违约规定进行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特性上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准备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至于在履行后不能得到对待履行。事实上,两者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目的不同。留置权以担保合同债务履行为目的。留置权是债权未受偿前,留置对方财产,目的在于经过约定期限以后,债务人仍不支付其应付款项时,可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是以变卖该财产的款项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和行使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同时履行,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性质不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债务而由法律规定的权利。留置权人可以按照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价值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对抗权,不具有物权性质,它只能对抗双务合同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义务,所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产生优先受偿的问题。
(3)根据不同。留置权的发生必须是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也就是说,在留置权发生时,一方已占有对方的财产。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根据是双务合同在债务履行上的牵连性,在对方未履行给付义务时,才可行使抗辩权。因此在抗辩权发生时一方是不可能占有对方的财产的。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表明,不可以将法律关于留置权的制度简单地适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
二、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它是兼有抗辩权与形成权性质的复合性权利,而且是一种积极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⑤其他情形。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大陆法系各国,后履行方财产显形减少应发生于何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订立后财产显形减少,如德国、瑞士等民法采用;二是订立时财产已减少,如奥地利民法第165条规定。笔者认为,
第一种立法例较为妥当。因为若订立时后履行方财产已减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过失而不知,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受不利,没有必要保护,非因过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误解或受欺诈为由主张救济。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应发生于何时,笔者认为,在解释时采用第一立法例较为妥当。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不安抗辩制度的构成要符合严格的条件,要防止当事人滥用。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应负担两项附随义务,即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而中止自己的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主张不成立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危险。
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履行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即依照诚信原则,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无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同时在对方当事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也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适用于买卖、租赁、互易等双务合同中,但其有严格的构成条件:
(一)须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此条件包含两个含义:

一,即当事人相互间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间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合同,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二,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必须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即其债务之间互为条件、互为牵连。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没有牵连性,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二)须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必须同时履行,否则不构成同时履行抗辩,因此清偿期对双方债务来讲是同一的,也就是说,双方债务一定是同时到期。此外根据该条件的要求,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否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从而也无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余地。
如果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债务清偿期,则很容易判断债务是否到期,进而判断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债务履行期未作约定,或者只约定了一方的债务履行期而未约定另一方的债务履行期,那么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则需要加以研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当事人对其债务履行期均未作约定,则可以认为双方的债务履行期相同,一方不履行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只约定了一方的债务履行期而另一方的债务履行期未约定,则需要通过判断一方的债务履行期对于另一方履行债务来讲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则可以认为双方之间的债务成立同时履行,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否则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双务合同中,当事人要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如果对方当事人已履行债务,则未履行的一方不得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对这一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非常清楚。值得研究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已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尚剩一小部分义务未履行,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则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来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合同义务。笔者认为,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此情况则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加以判断。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对方当事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如果当事人间的债务可以分割,则在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对方未履行的部分或者有瑕疵的部分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不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且义务不可以分割,则可以认为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依法不能行使。
(四)须对方的履行是可能的,如果对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义务,则当事人不能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是适用免责规定或者违约规定进行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特性上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准备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至于在履行后不能得到对待履行。事实上,两者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目的不同。留置权以担保合同债务履行为目的。留置权是债权未受偿前,留置对方财产,目的在于经过约定期限以后,债务人仍不支付其应付款项时,可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是以变卖该财产的款项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和行使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同时履行,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性质不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债务而由法律规定的权利。留置权人可以按照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价值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对抗权,不具有物权性质,它只能对抗双务合同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义务,所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产生优先受偿的问题。
(3)根据不同。留置权的发生必须是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也就是说,在留置权发生时,一方已占有对方的财产。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根据是双务合同在债务履行上的牵连性,在对方未履行给付义务时,才可行使抗辩权。因此在抗辩权发生时一方是不可能占有对方的财产的。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表明,不可以将法律关于留置权的制度简单地适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
二、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它是兼有抗辩权与形成权性质的复合性权利,而且是一种积极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⑤其他情形。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大陆法系各国,后履行方财产显形减少应发生于何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订立后财产显形减少,如德国、瑞士等民法采用;二是订立时财产已减少,如奥地利民法第165条规定。笔者认为,
第一种立法例较为妥当。因为若订立时后履行方财产已减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过失而不知,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受不利,没有必要保护,非因过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误解或受欺诈为由主张救济。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应发生于何时,笔者认为,在解释时采用第一立法例较为妥当。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不安抗辩制度的构成要符合严格的条件,要防止当事人滥用。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应负担两项附随义务,即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而中止自己的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主张不成立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危险。
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履行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即依照诚信原则,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无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同时在对方当事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也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适用于买卖、租赁、互易等双务合同中,但其有严格的构成条件:
(一)须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此条件包含两个含义:

一,即当事人相互间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间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合同,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二,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必须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即其债务之间互为条件、互为牵连。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没有牵连性,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二)须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必须同时履行,否则不构成同时履行抗辩,因此清偿期对双方债务来讲是同一的,也就是说,双方债务一定是同时到期。此外根据该条件的要求,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否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从而也无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余地。
如果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债务清偿期,则很容易判断债务是否到期,进而判断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债务履行期未作约定,或者只约定了一方的债务履行期而未约定另一方的债务履行期,那么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则需要加以研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当事人对其债务履行期均未作约定,则可以认为双方的债务履行期相同,一方不履行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只约定了一方的债务履行期而另一方的债务履行期未约定,则需要通过判断一方的债务履行期对于另一方履行债务来讲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则可以认为双方之间的债务成立同时履行,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否则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双务合同中,当事人要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如果对方当事人已履行债务,则未履行的一方不得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对这一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非常清楚。值得研究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已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尚剩一小部分义务未履行,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则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来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合同义务。笔者认为,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此情况则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加以判断。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对方当事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如果当事人间的债务可以分割,则在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对方未履行的部分或者有瑕疵的部分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不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且义务不可以分割,则可以认为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依法不能行使。
(四)须对方的履行是可能的,如果对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义务,则当事人不能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是适用免责规定或者违约规定进行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特性上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准备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至于在履行后不能得到对待履行。事实上,两者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目的不同。留置权以担保合同债务履行为目的。留置权是债权未受偿前,留置对方财产,目的在于经过约定期限以后,债务人仍不支付其应付款项时,可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是以变卖该财产的款项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和行使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同时履行,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性质不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债务而由法律规定的权利。留置权人可以按照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价值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对抗权,不具有物权性质,它只能对抗双务合同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义务,所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产生优先受偿的问题。
(3)根据不同。留置权的发生必须是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也就是说,在留置权发生时,一方已占有对方的财产。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根据是双务合同在债务履行上的牵连性,在对方未履行给付义务时,才可行使抗辩权。因此在抗辩权发生时一方是不可能占有对方的财产的。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表明,不可以将法律关于留置权的制度简单地适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
二、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它是兼有抗辩权与形成权性质的复合性权利,而且是一种积极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⑤其他情形。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大陆法系各国,后履行方财产显形减少应发生于何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订立后财产显形减少,如德国、瑞士等民法采用;二是订立时财产已减少,如奥地利民法第165条规定。笔者认为,
第一种立法例较为妥当。因为若订立时后履行方财产已减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过失而不知,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受不利,没有必要保护,非因过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误解或受欺诈为由主张救济。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应发生于何时,笔者认为,在解释时采用第一立法例较为妥当。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不安抗辩制度的构成要符合严格的条件,要防止当事人滥用。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应负担两项附随义务,即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而中止自己的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主张不成立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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