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妻子分到财产,该立遗嘱把房产全部给父亲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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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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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不愿妻子分到财产,该立遗嘱把房产全部给父亲吗

本以为进了一家门就是一家人,然而有多少女人结婚后才发现,原来自己一直是外人,不仅公婆,连老公都处处提防自己。

今天要说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

广州花都的丘某在2016年和妻子阿霞生育一子小霖,2019年11月丈夫丘某病逝,并留下一份遗嘱,载明将他名下甲房全部产权份额和乙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均由父亲老丘继承

妻子阿霞想自己还要抚养孩子,自然不同意遗嘱的内容,便因财产、债务的继承分割问题与公婆产生矛盾,协商无果后,对簿公堂。

先不说法院如何处理,单就这个事儿而言,未免让人太寒心。

妻子阿霞心想,本以为我们是相濡以沫、共担福患的夫妻,结果看到这份遗嘱,才知道自己始终是他们这个家的外人。

而且丈夫急匆匆走了,孩子总得让妻子来养吧,这需要经济的支撑,遗嘱中却根本没有体现这点。

那么对于本案,法院是怎么处理的?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01法院判决:

甲房由老丘继承乙房一半由小霖继承遗嘱中只能处分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

所以我们先看甲房的性质,这个房子是丘某婚前购买的,按理来说属于丘某的婚前财产

但是,阿霞和丘某婚后共同偿还了一部分贷款,这部分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甲房中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房产增值部分的一半,属于阿霞的个人财产,剩下部分属于丘某的遗产。

法院遂判决甲房归老丘继承,并且他享有该房全部的产权份额,但需要向阿霞补偿属于她的个人财产的部分。

乙房是丘某和阿霞婚后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有二分之一份额。

因此该房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丘某的遗产,法院最终酌定由小霖继承乙房中属于丘某遗产的部分,并没有完全按照丘某遗嘱的内容进行处理。

02法院

为什么没有完全按照遗嘱分配遗产?通常来讲,当事人生前立下遗嘱,在当事人死亡后,就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分配遗产。

那么本案中,法院为什么没有完全按照遗嘱的内容,把丘某名下房产份额全部判归老丘继承呢?这里我们需要提到一个“必留份”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不管你丘某是出于怎样的心理状态立下的遗嘱,法律尊重你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是,丘某在立遗嘱时,明知儿子年幼,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却没有为儿子保留必要的份额。

如果把儿子小霖的继承权剥夺了,势必让他处于一种危困状态。

而且丘某的父母有养老保险金,还有其他子女可以承担赡养义务。

因此,分出一部分遗产给小霖,既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了小霖的合法权益,也不会损害丘某父母的养老利益。

03妻子是外姓人,但不是外人很多女人走进婚姻后才发现,自己一心一意跟老公过日子,到头来却被婆家视为外人。

本案就是这种情况,丈夫立下的遗嘱根本没有考虑到妻子,处处透着对妻子的提防与冷漠。

我们经手的离婚案件中也有很多类似的情况,有些女性当事人找到我们时,心已经凉透了。

她们本想好好过日子,但婆家的处处算计,让她们对这段婚姻彻底失去了期待。

公婆无非担心儿子婚变,女方分走家产。

然而这种过分的担心,却让男方的婚姻一步步滑向破裂的边缘。

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婚姻的核心是人与人的结合,不是财产与财产的结合。

夫妻之间承担着互相扶助的义务,既是爱人又是家人。

举例来讲,如果丈夫因为意外事件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妻子将作为丈夫的第一顺序监护人,照料他的生活。

子女成年后,父母就不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而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义务却可持续终生。

两个人结为夫妻,组建家庭,就应当与原生家庭做好剥离,结合成一个新的紧致的整体。

如果说实在放心不下,那就签订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把财产问题协商好,明确各自的底线,这样也能够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我是婚姻继承律师信金国,关注我,教你用法律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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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有个亲戚想立一份遗嘱,想问一下立遗嘱需要什么资料,要注意些什么,麻烦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立遗嘱需要什么我国法律有如下规定:
老人立遗嘱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订立。
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而采取的口授遗嘱的方式。
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限制性规定。其条件如下: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待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注意事项
口头遗嘱的订立是最简单的,在紧急情况下对相关事项的一个交代,因为容易纂改的原因,口头遗嘱失效的情形也很简单,只要危急情况解除后,具备采用其他形式设立遗嘱的情况下,口头遗嘱就自动失效。同时,不论立遗嘱人有没有采用其他的形式来设立新的遗嘱,只要危急情况解除后,具备其他形式设立遗嘱的条件下,该口头遗嘱自动失效。
律师建议
若立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设立遗嘱后,在紧急情况解除后,必须立即采用其他的方式来固定遗嘱,以免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发生。
公证遗嘱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下要求一至两名公证员共同全程亲自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而公证方也要严格审查立遗嘱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防止他人为达到独占遗产的目的,不惜找来假的“父母”订立假遗嘱来办理公证。同时,遗嘱必须是遗嘱人本人主动、自愿所为,不是受他人胁迫、欺骗所致,更不是伪造的。
在遗嘱公证的办理公证中都必须由二人共同参与办证程序,“这是为了保证遗嘱设立有效的重要保障。这是遗嘱公证与其他公证事项的重要区别,也是遗嘱的特殊性的体现”,饶宝静认为,遗嘱经过公证,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所立遗嘱在成立要件上经过公证员的审核是不存在问题的。
其次,遗嘱内容不易被篡改和伪造。有利于保证遗嘱效力的实现,保护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遗嘱引起继承纠纷的发生。[page]
律师建议
遗嘱公证中,公证方应注意证据保全,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录像,完善询问笔录,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公证谈话笔录可以弥补公证书无法和不便写上的内容,为可能出现的风险所做的防范。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区别于代书遗嘱,不能由他人代为书写。《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
首先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其次,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第三,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是最常见的遗嘱形式,因为其制作过程简单,易于保存,且不需要见证人,只要立遗嘱人能完整清楚地写明要表达的意思即可。
注意事项
随着打印技术的发展,部分立遗嘱人也采用打印技术来打印遗嘱,
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关于这样的遗嘱效力在实践中法院处理起来是有争议的,需看具体情况而定,因为对于打印的内容的真实性还是存在异议的,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所以建议还是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自书遗嘱一定要亲笔书写签名并写明年月日,这三项缺一不可,签名和年月日对确定遗嘱是否有效起决定性作用。
律师建议
自书遗嘱一定要亲笔书写,采用黑色的碳素钢笔或中性笔书写,选取材质较好的纸张,一方面便于保存,时间长久后不会变色、掉色以及虫蛀的损害,另一方面如果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异议后,还可以通过笔记鉴定来确定遗嘱的真假。
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录音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自口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须有两名以上的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必须将见证的过程录音或录像;
(4)必须由立遗嘱人、见证人共同封存并在封口处注明年、月、日,四项缺一不可。
注意事项
录音遗嘱制作简单,对于文化程度要求不高,但是容易被篡改或制假。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由见证人及遗嘱人封口,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同时,《继承法》对于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设立了见证人的条件,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同时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page]
律师建议
立录音遗嘱的过程中,
首先应当注意保持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建议在录音录像的过程中,应当将立遗嘱人的全部画面录入,最好将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一并录入到录音录像中;
其次,随着科技的发展,对于录音、录像等很容易通过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篡改,所以一定要在制作完毕后进行封存并保存完好,同时由于电子产品受潮后就不能使用,建议保存时应当远离潮湿的地方;第三,要录音遗嘱的见证人的选取一定要注意,不能选取有利害关系人见证人。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
(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
(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上述4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这4个要件的代书遗嘱当属无效。
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
注意事项
实践中,受条件的限制,有的代书人往往在现场作代书笔录,笔录上由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
然后离开现场去打字,回来再分别找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这样就存在一些问题: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代书遗嘱形成的全过程要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三者均在场,代书笔录虽然形成于现场,但就本质而言,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是笔录,而是打字形成的书面代书遗嘱,在这一过程中,如存在三者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且笔录内容与代书遗嘱内容有不同之处,都会使该代书遗嘱存在瑕疵,严重的会导致代书遗嘱无效。另外,没有日期的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当属无效。代书遗嘱上只有盖章,没有立遗嘱人签名的是无效的。
律师建议
代书遗嘱应尽可能保留立遗嘱人的原话,不要过多地归纳立遗嘱人的意思,以免曲解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另外,应尽可能采用手写。代书遗嘱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遗嘱继承人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遗嘱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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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父亲立了遗嘱,但是因为家庭因素想要撤销遗嘱,想要咨询一下遗嘱人怎么撤销遗嘱。
[律师回复] 遗嘱具有可撤回性,因此,在遗嘱发生效力前,遗嘱人可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方式有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两种。
1、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
  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遗嘱人以明示方式变更、撤销遗嘱的,须以法律规定的设立遗嘱的方式进行。《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白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只有到公证机关(原则上到原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后方为有效。
2、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
  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是指遗嘱人虽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所设立的遗嘱,但法律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推定遗嘱人有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意思表示,并实际产生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法律后果,推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①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的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的遗嘱(公证遗嘱参见1)。
  
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③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原遗嘱毁坏后是否又立有新遗嘱不影响推定的效力。以上是对遗嘱人怎么撤销遗嘱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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