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能否要回丈夫婚内给情人的30多万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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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出轨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妻子能否要回丈夫婚内给情人的30多万

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婚外情,不仅背叛了这段婚姻,还会对配偶的精神造成伤害。

另一方面,已婚者入戏太深,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情况也不少见,这无疑对配偶的共同财产权也造成了侵害。

那么离婚后,遭受侵害的配偶能否追回这部分财产呢?结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纠纷,我们来谈谈这个问题。

01案情:

前夫婚内赠与情人30多万妻子起诉要求返还财产2019年,潘女士和张先生离婚,结束了十年婚姻。

然而离婚后,潘女士才知道,早在2017年,丈夫张先生就认识了朱女士并和她发生婚外情,还为她购买机票并多次转账,转账金额达30多万元。

潘女士说,我前夫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还擅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她认为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朱女士应当把30多万返还给她。

而朱女士说,她不知道张先生已经结婚,这30多万,我属于善意取得,不同意返还。

潘女士很生气,将朱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朱女士将30多万返还给她。

那么法院会怎样处理本案呢?潘女士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02法院:

赠与无效,财产全部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张先生在和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朱女士,没有经过妻子同意,更不是出于日常生活需要,而是为了维持与婚外异性的关系,这种行为无疑侵犯了潘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权利,且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违背了公序良俗,故应当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被告朱女士坚持称,对于张先生的已婚事实,她并不知情,她从张先生那儿获赠的30多万属于善意取得。

这种说法也是不成立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善意取得需要支付合理的对价,但是朱女士在接受赠与的过程中,并未支付对价,因而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无偿取得的钱款应当返还。

那么这30多万应当返还多少呢?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在未分割之前,处于一种“混沌状态”,一般只会因为离婚才进行分割,据此法院判令朱女士从张先生处获赠的款项共34万,全部返还给潘女士。

03以案说法:

配偶出轨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举例来讲,丈夫赠与第三者的金钱、财物通常不是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因而不会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丈夫与婚外异性发展成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妻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无法将其划分出个人份额,只有当共同共有关系结束时再对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所占的份额。

因此,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如果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取得配偶的同意。

如果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这种赠与行为通常会因为违背公序良俗,损害配偶的财产权益而无效,无过错方自然有权要求“小三”全额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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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一方用丈夫的名义欠款30万,丈夫可以离婚不承担债务吗?
[律师回复] 看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共同生活才需要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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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欠款“道不明”,应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虽然夫妻一方经营所负债务,可以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个人清偿,但必须是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前提。
三、债务“已分割”,同样必须承担偿还责任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即使夫妻财产已经分割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要承担偿还责任。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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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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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扩展资料: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义务:
1、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为此,《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
1)处理权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3)承担一定的义务: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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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存文字证据
1、夫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娼、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3、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4、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三、采集视听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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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家的房子过户到丈夫名下,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结婚30多年
[律师回复] 如果是过户到双方名下,这个就算是赠与双方,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扩展资料:非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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