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子女能否不尽赡养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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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赡养父母系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在父母年老后、生活困难有需要时应当无条件给予经济上的扶助、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安慰陪伴。涉及赡养费的金额要综合父母实际需求、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子女人数和各子女的收入水平、赡养能力等情况来酌定。
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子女能否不尽赡养义务

“我很小的时候父母就离婚了,我一直跟着妈妈生活,爸爸从来没来看过我,也没给过抚养费。现在他老了想起来我了,让我给他赡养费,凭什么啊?”“他没养过我,我也不给他养老!”

因父母没有尽抚养义务而拒绝尽赡养义务,合理吗?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田某与前妻郝某育有子女二人田某1和田某2,双方于1986年10月15日离婚。离婚后子女均由郝某抚养,郝某在1995年失踪,而田某自始至终对孩子不管不顾、不闻不问。

田某与阴某再婚,育有一子,阴谋1。自2016年起田某因年老多病,患有多发性脑梗、股骨头骨折、右腿脚趾坏死、右腿截肢等多种疾病,长期住院治疗,生活无法自理,需要长期照顾。

现田某要求田某1、田某2尽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但田某1、田某2认为,田某没有抚养过他们,所以他们也不需要赡养田某。因在尽赡养义务上不能达成一致,田某诉至法院,请求田某1、田某2尽赡养义务。

争议焦点:

父母未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能否主张免除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

一、被告田某1自2019年3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田某赡养费1000元,于每月的20日之前支付下个月的赡养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田某医药费等费用19000元。

二、被告田某2自2019年3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田某赡养费800元,于每月的20日之前支付下个月的赡养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田某医药费等费用19000元;

律师观点:

因为子女与父母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做不到一言以蔽之;更不能通过简单地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等一般民法理念加以衡量。

赡养父母系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在父母年老后、生活困难有需要时应当无条件给予经济上的扶助、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安慰陪伴。涉及赡养费的金额要综合父母实际需求、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子女人数和各子女的收入水平、赡养能力等情况来酌定。

本案例中,子女主张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在他们年幼急需有人抚养照顾时,未曾得到田某对他们的养育,就田某未履行任何抚养义务,而今由此抗辩对其的赡养义务。

但是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并非是一方未履行的抚养义务对应其不能主张赡养权。而是,子女可以向父母主张抚养权,父母承担抚养义务,关于抚养的权利义务以此对等;赡养权是父母向子女主张,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赡养费承担比例时,综合整体案情考量了田某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需要根据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的原因分情况处理:

1、如果父母确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比如因犯罪被监禁)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基础和前提。在审判实践中,对此应予从严掌握。因为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的和无附加条件的,在目前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家庭主要承担养老育幼职责的现状下,不能轻易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鉴于子女与父母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也不能简单地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一般民法理念加以衡量。

2、如果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杀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因为让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的受害者再去赡养加害人,无论于法、于情、于理均说不过去。如果子女不计前嫌自愿赡养伤害过自己的父母,法律则不予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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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女士(化名)今年60岁,本该是含饴弄孙的年纪,可她却成了疾病缠身的独居老人。难道是遭受了中年丧偶的不幸?还是历经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苦痛?事实上,范女士离过两次婚,生育的两个女儿皆已成家立业,但她俩都断然拒绝赡养母亲。
据了解,范女士在上世纪70年代后期与第一任丈夫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名芳美(化名)。7年后,两人的婚姻走到尽头。之后,范女士改嫁第二任丈夫,婚后生育了女儿丽英(化名)。然而,这段婚姻结束得更快,两人婚后第二年便分开。至此,范女士一直一个人生活。
随着年纪渐长,范女士的身体每况愈下。2016年这一年里,她因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肝囊肿等疾病先后在慈溪、宁波、杭州等地医院住院治疗,光医疗费就花去2万多元。
眼看着身边的积蓄要被花光了,后续看病买药又会是一笔不定的花销,范女士直替自己的后半生着急。由于两个女儿都拒绝为她养老,范女士无奈于2016年底告到法院,提出要两个女儿今后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并均摊当年花费的2万余元及往后新产生的医疗费、去世后的丧葬费等。
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两个女儿都选择对体弱的母亲不管不顾?慈溪法院对此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两个女儿都大吐苦水。
大女儿芳美说,父母离婚时她还小,之后母亲便再未对自己履行过抚养义务。“母亲曾在我家住过,后因性格不合而无法共同生活。我还曾为她支付过五六千元的医疗费。”芳美认为,她已经对母亲尽到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况且母亲现在每月养老金有将近2000元,足以维持她正常生活开支,应该无需子女来另外拿出赡养费。至于母亲今后的医疗费及去世后的丧葬费用,芳美的想法是等费用真正产生后再另行处理。
小女儿丽英似乎对母亲的不满更多一些。她说,母亲在她出生几个月时离家,此后虽仍住在同个村子,却从未来探望过自己,更没有支付过任何抚养费,是父亲和亲戚将她拉扯大。丽英觉得,既然母亲当初狠心抛下自己,且完全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现在就丧失了要求赡养的权利,况且母亲有地方住还享受养老保险和农村医保,所以拒绝承担母亲2016年度的医疗费。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范女士现已年满60周岁,身患多种疾病、健康状况不佳,多次住院治疗,且今后仍需继续接受治疗,丧失了劳动能力。范女士作为两被告的亲生母亲,尽管在两人的成长过程中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但鉴于范女士的状况,两被告作为其亲生子女应当对其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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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依照我国《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综合原告范女士的健康状况、我市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范女士现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等因素考虑,法院酌定两被告芳美、丽英每人每月支付范女士生活费250元,并平均分担今后发生的医疗费以及范女士去世后的丧葬费。至于范女士要求两人承担2016年医疗费等问题,鉴于该费用范女士已用其个人积蓄支付,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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