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要素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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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著作权侵权要素是首先是需要存在着著作权侵权行为,而且有损害的结果,并且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著作权侵权行为在进行认定的时候,首先是需要完成对于原告作品的分析,也就是作品一经创作完成的话,著作权就产生。
著作权侵权要素是什么?

一、著作权侵权要素是什么?

著作权侵权要素是首先是需要存在着著作权侵权行为,而且有损害的结果,并且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

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二、著作权中的实质性相似如何认定?

著作权中的实质性相似在进行认定的时候,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方法来判断。目前,我国对实质性相似进行判断的模式主要有4种。

第一种是整体观感法。在整体抄袭或较为明显抄袭的情形下,适用整体观感法的情况更为普遍,这种比对方法更加简便和直接,不需要太多的技巧和技术的分析,从整体上判断作品抄袭的痕迹明显,很容易做出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

第二种是抽象测试法。在一些作品本身相似度很难判断的情况下,仅靠整体观感法难以做出准确的结论,需要对作品的独创性元素进行划分,并作细致的比对分析。

第三种是抽象测试法与整体观感法(内外部测试法)相结合。在有些案件中,会在应用抽象测试法的基础上,对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做出比对和说明,同时还会以整体观感法来强化和佐证这种判断。

第四种是抽象测试法。目前,在有些案件的判决中,业界会肯定抽象测试法的科学性,法院对此也会进行详细的说理和论证。值得一提的是,业界在运用抽象测试法的同时,还对整体观感法的适用持谨慎的态度。

著作权在进行认定的时候是需要考虑到不同的构成要件来进行确定的,比如说首先是需要有未经他人同意就擅自使用著作权的这种行为,也就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其实就是需要有损害的后果,且两者之间必须要有因果关系,而在主观方面的话,必须要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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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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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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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哪些要素构成侵犯著作权?
[律师回复]
1、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既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损害事实。它通常是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伤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未对著作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如某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大量复制其作品,但未分行,这是否属于侵犯版权行为?又如某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给作者稿酬的。我认为这些都是侵权行为,因为他们未经作者许可又无法律许可,侵权人行使了本应由著作权人所控制的权利或妨碍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
3、因果关系。即是只有当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虽然侵权违法行为,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就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4、主观过错。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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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的著作权是怎么界定侵权的
[律师回复]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
(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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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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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犯著作权罪和著作权民事侵权这两个概念我都不懂,怎样区分侵犯著作权罪和著作权民事侵权呢?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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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构成要素有哪些
1、客体: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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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是一个作家,在各大网站上发表自己的论文,最近发现有一个人复制了自己的论文,想起诉,请问侵犯著作权罪判几年
[律师回复] 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以上可简单可以概括为两档量刑标准:
1、具有以下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1)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
(4)其他严重情节
2、具有以下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违法所得数额十五万以上;
(2)非法经营数额二十五万以上;
(3)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两千五百张(份)以上;
(4)其他严重情节。
单位实施犯罪的,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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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在一个计算机公司上班,平时很多的软件系统都是他和同事一起合作完成的,在发现没有问题后都投入市场上去了,只不过有次发现泄漏,被竞争对手提前给使用了,那么著作权侵权刑法保护如何?
[律师回复]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为了包容各类的创作,以及适应未来可能发展出的新的传播方式,各国着作权法一般采概括性的规定与列举式的规定相结合,以灵活运用。至于所列举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下列数项:
(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语言);
(2)、音乐作品(包括曲与词);
(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
(4)、舞蹈及哑剧创作;
(5)、图画、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
(6)、摄影作品及图片;
(7)、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
(8)、地图、科技及建筑图形。随着科技的发展,着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不得不极度的扩张,以涵盖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国家还扩及到对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及表演的邻接权。但是,着作权法保护的初衷即在于便利公众的文化进展,因此,一面扩展着作权法保护的标的,一方面又必须就排除客体作出详尽的规定。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
随着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着作权的权利的种类也相应增加。一般地说,包括以下各项:
(1)、复制权;
(2)、发行权;
(3)、 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翻译、汇编权。着作权除包涵上述的经济利益外,还有人身上的价值。 英美法系国家虽未在着作权法中明文规定着作人身权的内容,但仍然委诸于习惯法上的法理,如违反契约、侵权行为、侵害隐私权、诽谤、不正当竞争等观念来保护。美国着作权法规定凡联邦着作权法未曾规定的范畴,各州有权另行制定法律来规范,也不排斥着作人身权的观念。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
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著作权取得须先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着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着作权的存在。着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
(1)作品具有原创性。着作权的取得要件与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着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人心血努力、独立创作而非盗用、抄袭他人着作而成即可。
(2)具有我国国民的身份或属于我国着作权法所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
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
著作权法既然以公益的保护为重,在某种程度内,即使是未经许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以为免责抗辩。各国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为为合理使用。此外,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明示如下: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依其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区别;
(2)、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
(3)、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
(4)、使用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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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二、相关法律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第十条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条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第十三条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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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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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考量因素有什么?
著作权侵权赔偿所要考虑的因素有侵权的性质,侵权的严重程度,侵权发生的地点,被侵权作品的价值,侵权行为发生后,能够确定被侵权者实际损失的,按照其实际损失赔偿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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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写了一本书,然后制作了一个视频,现在我想让这个视频上网发布,所以我就想要申请著作权,请问我要申请著作权,视频素材视频著作权许可协议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视频素材、作品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
甲方:北京元纯传媒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一、甲方是以集体管理的方式代表视频素材、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机构,负责向视频素材、作品的使用者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分配转付给视频素材、作品的著作权人;
二、乙方是提供视频制作的机构、组织或个人,现为 机构(电视台、出版社、互联网等)提供商业视频作品,希望被许可使用甲方管理的视频素材、作品(“许可使用”)用于自身业务。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管理的视频素材、作品用于为 机构(电视台、出版社、互联网等)制作提供商业视频成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解释
1.视频素材、作品,是指:
(1)甲方会员的视频素材或作品;
(2)甲方代表海外同类协会管理的视频素材或作品;
(3)商业机构(电视台、出版社、互联网、手机或其它组织机构)授权甲方
管理的视频素材或作品。
2.乙方使用视频素材或作品方式,是指:乙方通过其媒体传播平台(电视台、出版社、互联网、手机或其它媒介平台),以向用户提供视频内容的方式使用上述视频素材或作品。
3.视频素材、作品的著作权和产权,是指由甲方代为管理和行使的著作权人就其视频素材、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和产权。
4.视频素材、作品的许可使用清单,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说明计划如何使用甲方许可其使用的视频素材和作品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被许可使用
临摹作品侵犯著作权吗
[律师回复] 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应视该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是发展、进步了,还是倒退、落后了。雕刻形式临摹书画作品也同样如此,关于临摹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若原作品仍在的有效保护期之内,则其临摹作品不享有新的著作权。这种观点将原作享有与否视为临摹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限制条件,然而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决定了作品的著作权随其完成而自动取得。若对临摹品不能给予著作权保护,则对一切临摹品都是适用的如承认临摹品作为一件的作品取得著作权,而又将一件其它作品的保护期限作为限制条件,从逻辑上说不合理。
(2)临摹作品作者仅可对其临摹品在原作基础上表现出独创性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这种论点忽视了艺术品的特殊性,以为艺术品的独创性可以象专利那样,清清楚楚地写出创新点和权利要求。
(3)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应视该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是发展、进步了,还是倒退、落后了。若属于前者,临摹者将享有通过再创作而发展了原作品的艺术性这一先进部分的著作权若属于后者,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而言是倒退,甚至是糟粕的情况下,则不可能享有任何权利。这种观点更脱离实际。艺术品的质量水平高下是一种非常主观化的判断,怎么可能象专利那样用先进性的标准来规定。不可能所有艺术品都能雅俗共赏,在现实中,为艺术家及爱好者所欣赏而被普通人目为涂鸦的作品时有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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