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中接触是指已经实际接触了原作品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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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著作权侵权中接触并不一定是指已经实际接触了原作品,若是之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也有可能会被著作权侵权中接触。著作权人,若是称对方之前接触了自己的作品,需要拿出相关证据。
著作权侵权中接触是指已经实际接触了原作品吗?

一、著作权侵权中接触是指已经实际接触了原作品吗?

1、著作权侵权中接触并不一定是指已经实际接触了原作品。

作品权利人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原作品,才能判定为著作权侵权中接触。

2、只有证明涉嫌侵权作品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原作品,才能判定为著作权侵权。

3、如果被控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实质性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掌握该作品的条件,那么就应当由被告来证明其所使用的作品的合法来源,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著作权侵权种类有哪些?

1、 直接侵权

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 间接侵权

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某人须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3、违约侵权

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部分侵权

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

部分侵权行为发生最为广泛,现实生活中书商编辑大型工具书基本上用的就是这种方法,从各种书籍上大幅摘抄,编辑成工具书。由于部分侵权行为处于侵权与“合理使用”的模糊边际,很容易被人恶意利用,在诉讼实务中要认定是否是侵权行为有一定的难度。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之后,若是被控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实质性相似,原告可以拿出证明被告在之前接触了自己作品的证据,那么被告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此类侵权人,通常需要承担赔偿权利人受到的损失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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