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支付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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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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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即使夫妻双方约定了直接抚养方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但是,当直接抚养方的经济情况恶化出现问题,导致抚养孩子比较困难或不足以保障孩子的日常所需费用时,孩子仍然还是可以起诉要求非抚养方支付抚养费。
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支付

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支付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一般会把财产、债务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这几个方面一起做综合性的方案协商。

其中,关于孩子抚养费的有关约定,不少当事人会约定“孩子归一方抚养,对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的条款。但是,这种简易条款的背后,往往背后是涉及到以下三种不同协商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通过放弃抚养费的条件而争取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因此约定另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

第二种情况是,非抚养方通过放弃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折抵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因此约定非抚养方无需支付抚养费;

第三种情况是,把主要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给孩子,以此当作支付抚养费,因此呈现在抚养费的约定条款,表面则是非抚养方无需支付抚养费。

那么,从协议表面来看“无需支付抚养费”这个约定,法律层面如何看待和支持呢?是不是只要有该约定,以后再也无需支付任何抚养费用呢?

从大原则来说,父母负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所以离婚后,无论孩子归谁抚养,任一方父或母对孩子都还是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其中也包括了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规定内容,法律规定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协商约定抚养费的负担方式和期限,即,双方约定“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该约定受法律保护和支持;

但是,法律在充分保障未成年利益的情况下,还是规定了其他但书条款,设定了限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上述规定内容来看,即使夫妻双方约定了直接抚养方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但是,当直接抚养方的经济情况恶化出现问题,导致抚养孩子比较困难或不足以保障孩子的日常所需费用时,孩子仍然还是可以起诉要求非抚养方支付抚养费。

所以,在离婚时,如有一方以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用于折抵支付抚养费,或者把主要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孩子从而充当支付抚养费的,双方在约定抚养费的条款,切记要审慎详细,切勿随意简单约定“孩子抚养权归一方,另一方无需支付”则完事。

那么,在协议条款上,可以如何约定去规避以上风险呢,我们可以跟大家介绍几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根据该规定内容得知,法律允许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方式,以及用财物折抵抚养费的方式。因此,非抚养方放弃夫妻共同财产而让直接抚养方多分财产,从而折抵抚养费的话,在协议条款描述上,应当写清楚该背景原因(为何无需支付抚养费),然后再约定清楚所放弃的夫妻财产价值金额具体是多少,用于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2.再设置多一层保障条款,将风险转移和保留追偿权利。在按照上述第1点约定清楚后,但是确实遇到有直接抚养方因个人原因比如赌博输光钱财导致确实无能力抚养孩子的情况下,非抚养方根据情理和法理不得不另行承担抚养孩子的费用。那么,关于另一方另行支付的抚养费用,可以约定向对方追偿。如:若因直接抚养方的个人原因导致经济能力下降且无法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开支,孩子日后向非抚养方主张额外的抚养费,非抚养方需另行承担支付抚养费时,该费用应视为直接抚养方对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有权就另行承担的抚养费部分向直接抚养方全额追偿。

结合以上两点规避要点,可以有效地避免在未来起纠纷时,法院在审理“夫妻双方为何会有这种财产分配方案”,“为何双方约定无需支付抚养费”等这些关键问题时,对于放弃财产的一方而言,其举证压力就会小很多,也能较大程度避免额外的损失(向对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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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后不给子女抚养费怎么办《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解决不给抚养费的办法有:一是夫妻双方协商,另外就是上。这是最主要的两种途径。另外,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果夫妻是协议离婚,应该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来让另一方履行其义务,也可以据此协议向提讼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如果是调解离婚,除了《离婚调解书》外,也应该有一个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里面应该有子女抚养条款,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拒绝执行,可重新到,让重新裁定,强迫执行;如果是判决离婚,可根据离婚判决书里面的离婚孩子抚养费支付条款,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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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数额的具体衡量因素
1、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原则,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需要。那么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子女在父母离婚前的实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情况。有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前,生活条件较好,还报了各种学习班,在父母离婚时,就应考虑这些情况,尽可能地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状态。以避免父母的离异,对孩子造成过多的心理恐慌。律图提醒离婚父母,在离婚时,不能不顾子女的生活实际需要,无端地抬高抚养费要求,以此作为离婚的条件,这是不适当的。
2、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对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还要考虑父母的经济收入能力,特别是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较强的,适当多承担一些;支付能力较弱的,适当少承担一些。最高人民曾于1993年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过司法解释,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在实践中,很多人仍坚持要求按照这个标准执行。部见上,虽然这个规定未撤销,但是已不适用。这个规定是十五年前的生活费标准,在十五年后的今天,中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巨大的飞跃,很多家庭的月收入达几万,甚至几十万,仍以20%至30%的标准给付小孩抚养费显然没有必要。所以,还要结合小孩的实际需要来参考。
3、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也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以此标准为基础,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显然都是不适当的。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若双方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争议较大,而有给付抚养费义务一方的经济收入又不稳定,人民常会以当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作为判定给付抚养费数额的标准。离婚后分配有抚养权的一方是需要对孩子的进行抚养的,另一方在获得探视权的同时需要定期给予孩子抚养费,但是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出现离婚抚养费由一方承担所有抚养费的情况,因为抚养的一方安排生活起居不必要的都会进行抚养花费自身的经济,而且一方给予全部抚养费的情况如果对方反悔的话,是可以直接上诉要求给予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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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11岁,一方抚养,另一方该如何支付抚养费
[律师回复]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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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种:
1、由父母双方协议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判决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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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八条
第二款和
第九条
第一款分别规定,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引讼的,人民应当受理。据此可知,登记离婚后,当事人一方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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