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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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另一方又有扶养能力;
哪些情形下,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离婚36问36答!

三种情形退还彩礼!四种情形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1、“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哪些情形下的“彩礼”需要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3、何为“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4、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该情形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当准予离婚。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6、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能否主张赔偿?

夫妻双方的一方在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处分夫妻的共同房屋,构成无权处分。如果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恶意第三人返回,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7、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该出资属于父母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8、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有约定就按照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属于对双方的赠与。

9、不离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0、子女已上大学,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除该子女尚未成年外,对于已经上大学的子女,鉴于其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故其无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11、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12、如何确定抚养费的给付金额?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3、哪些情况下,不宜由母亲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14、哪些情况下,优先考虑一方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15、当男女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时,优先考虑哪一方抚养?

当男女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时,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6、诉状中可以写明“父母双方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吗?

可以,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法院应当准许。

因此,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可以考虑由男女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从而减轻直接变更抚养权归属的难度。

17、哪些情形下,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另一方又有扶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法律考虑到上述三项无法详尽列举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为此特订立了一条兜底性条款,即只要出现了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则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18、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变更子女的姓氏?

不可以。

如需变更子女的姓氏,必须男女双方协商一致,且共同到公安部门办理。

父或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发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19、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0、如果离婚协议书中未提及探望权,如何保障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

若离婚协议书中未涉及探望权,且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21、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1)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2)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的,竞价高者取得;

(3)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2、对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的共有房屋,该如何分割?

实务中,法院对于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的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一般不做判决处理。

如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对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的房屋所有权作出安排。

23、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如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同样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毕竟此时处分的财产并非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4、具备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5、法律对起诉离婚有何限制?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6、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吗?

除非一方申请不公开审理,否则都是公开审理。

27、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可以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8、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

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29、对离婚案件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吗?

可以。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0、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2)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1、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1)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

(2)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权利;

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

如果无法查明,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

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按份共有的除外。

32、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如何处理?

(1)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

(2)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一般应予支持。

33、男方发现抚养多年的子女并非自己亲生,可向对方主张损失吗?

可以。

女方故意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男方请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应予支持。

34、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如何处理?

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准予离婚。

35、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可以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吗?

可以。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如果代替有抚养能力而未尽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抚养义务的,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应予支持。

36、离婚时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能否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一般不予支持。

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严重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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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可以变更抚养费,变更抚养费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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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费
1、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几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二、变更抚养费的情形有哪些
1、要变更抚养费,需要弄清楚如何确定抚养费:(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变更抚养费的具体情形:(
1)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增加。(
2)父母如果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可申请较少抚养费。(
3)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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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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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变更子女抚养权有哪些情形,如何变更抚养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要求?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后由于工作或生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而提起变更子女抚养权诉讼的案件。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原抚养方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 原来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离婚后为了维持生计,不得不长期在外地工作和生活,但这些子女的户口并没有随抚养人迁移到新的工作和生活地点,导致子女无法在抚养人新工作或生活区域内的学校就读,而仍留在户籍地继续学业。这样,抚养人实际上难以承担起照顾其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为了使其子女得到家长良好的关心和照料,原抚养方便向提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2、无抚养权一方移居或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 中国居民移居、北美、澳洲等地区的情况增多,原来无抚养权的一方当事人因为将要移民到经济相对发达的国家或地区,要求子女随同生活,希望小孩能获得较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而请求变更抚养权的案件也有所上升。 3、原抚养方因经济困难、失业或患病,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随着子女的成长,子女教育、医疗等所需抚养费用越来越大,不少原来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更因失业、患病等原因,经济条件发生了改变,已无力继续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此时也会向申请抚养权变更。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变更抚养权需要什么证据? 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 1、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4、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5、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抚养权怎么写状? 变更抚养权状 原告:×××(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人,身份证号码:××××,住××××××。 被告:×××(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人,身份证号码:××××,住××××××。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儿子/女儿×××变更为由原告抚养; 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人民判决离婚,并判决婚生孩子×××由被告抚养。但由于被告的房子倒塌多年无钱重建,因此常年在×××打工,根本无法照顾小孩,其便将小孩送到被告的姐姐家抚养。而被告的姐姐家在×××县的农村,被告姐姐年纪较大,家庭成员众多,且农务繁忙,还要照顾自己的孙子,根本无暇顾及原被告小孩的具体生活,孩子在姑姑家也无法体会家庭温暖和关爱。现孩子已经年满12周岁,即将面临小学升初中,因被告及姐姐、姐夫文化程度都不高,无法给孩子在学习上提供指导和帮助,且农村的教育水平远没有原告所在地的××市健全和发达,孩子的成绩始终较差。更重要的是,由于亲生父母不在身边,长期寄人篱下让孩子缺乏父爱、母爱,孩子的老师多次反映孩子的性格孤僻,严重缺乏安全感。现在孩子正处于一个探索世界和认知世界的年龄段,给予孩子关爱和正确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指引十分重要,但目前的生活和学习环境都明显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都十分不利。 而原告现居住在××市区,有稳定的收入,居住之地交通便利,××市的教育环境和水平也明显的优于孩子现在身处的农村。且作为已年满十周岁的孩子,他自己也自愿要求跟随原告生活。在抚养权变更之后,原告愿意全心全意的照顾小孩,给予小孩全面的爱和稳定的生活。如果被告愿意,也可事先征得原告同意后在周末或者寒暑假等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探望小孩,以让小孩身心健康的成长。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环境,为了小孩能身体和心理平衡健康成长,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望贵院依法判决并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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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请求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事件回放
李某(女)与张某因感情不和于3年前离婚,6岁的儿子由张某抚养。
去年,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5年,现在儿子由爷爷奶奶照顾,但爷爷奶奶年事已高,没有精力去照顾小孩,加上经济也不宽裕,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李某想自己抚养儿子,却不知道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才能取得儿子的抚养权?
司法解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变更抚养权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是父母双方协议变更,二是向要求变更。
李某想要儿子与自己一起生活,可以与前夫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申请变更对儿子的抚养权。
本案中,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已不具备抚养儿子的条件,因此会支持李某变更儿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你好律师,请问抚养费能变更吗?什么情形下可以变更?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律师回复] 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一共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这是变更抚养权条件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一方无力抚养孩子,那么只能寻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了。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在这个变更抚养权条件下变更孩子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
此种变更抚养权条件下,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是个兜底条款,变更抚养权条件在法律上有时候并不能全部囊括,因为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院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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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有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有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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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变更抚养权管辖
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二、哪些情况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如果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需要符合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双方均争夺抚养权的,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1、二周岁以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同生活的。
2、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必须举证证明:
(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
如果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只在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
(2)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但这并非绝对,如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3)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实务中,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该看到此为动态的而非一成不变静止的过程,法官的判断应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应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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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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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事件回放
李某(女)与张某因感情不和于3年前离婚,6岁的儿子由张某抚养。
去年,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5年,现在儿子由爷爷奶奶照顾,但爷爷奶奶年事已高,没有精力去照顾小孩,加上经济也不宽裕,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李某想自己抚养儿子,却不知道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才能取得儿子的抚养权?
司法解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变更抚养权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是父母双方协议变更,二是向要求变更。
李某想要儿子与自己一起生活,可以与前夫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申请变更对儿子的抚养权。
本案中,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已不具备抚养儿子的条件,因此会支持李某变更儿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后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事件回放
李某(女)与张某因感情不和于3年前离婚,6岁的儿子由张某抚养。
去年,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5年,现在儿子由爷爷奶奶照顾,但爷爷奶奶年事已高,没有精力去照顾小孩,加上经济也不宽裕,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李某想自己抚养儿子,却不知道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才能取得儿子的抚养权?
司法解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变更抚养权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是父母双方协议变更,二是向要求变更。
李某想要儿子与自己一起生活,可以与前夫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申请变更对儿子的抚养权。
本案中,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已不具备抚养儿子的条件,因此会支持李某变更儿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抚养费的变更情形有哪些,变更抚养费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抚养费的变更情形有哪些
1、要变更抚养费,需要弄清楚如何确定抚养费: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变更抚养费的具体情形:
(1)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婚姻法》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增加。
(2)父母如果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可申请较少抚养费。
(3)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二、变更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
1、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几种:(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的,一般是因为子女的实际生活学习需要,而要求减免抚养费数额的,则往往是因为父母一方的经济能力下降,无法负担之前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如果您还想进一步了解相关内容,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律师,我们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耐心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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