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待男方婚前首付买房婚后要求女方一起还贷的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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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房子会被认定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只能分得两人婚内共同还贷金额以及房屋对应增值部分的一半。婚后贷款还完后,该房产加名,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离婚时不一定平分,具体的分割比例,法官会参考双方对房屋的资金贡献大小、结婚时间长短、有无子女、双方有无过错等因素做出判决。
怎么看待男方婚前首付买房婚后要求女方一起还贷的问题

怎么看待男方婚前首付买房婚后要求女方一起还贷的问题

李晓娟律师可以帮您从法律上分析一下这这样做可能给女方带来的风险。

男方支付首付款买房,并向银行贷款,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女方婚后与男方共同还贷的话,如果离婚,房屋会怎么分割呢?

根据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的办案经验,实践中房子会被认定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只能分得两人婚内共同还贷金额以及房屋对应增值部分的一半。

那么,如果在房产证上了女方的名字,离婚时会怎么分割?

婚后贷款还完后,该房产加名,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离婚时不一定平分,具体的分割比例,法官会参考双方对房屋的资金贡献大小、结婚时间长短、有无子女、双方有无过错等因素做出判决。

当然,双方还可以签婚内财产约定,约定双方对房产的具体占比。这样的话,会减少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的纠纷。

我是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有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您可以电话或微联系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为了保障服务质量,请您付费咨询。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 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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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12000000(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元。
二、借款期限为12天,日利率(空白)从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5月9日。如放款日期延后,则借款起止日期相应延后,同时本合同第三条中还款日亦相应延后。
三、甲方承诺于2014年5月9日前向乙方一次性还款人民币12000000元(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元。
四、如甲方每逾期一日,乙方每日加收违约金为未还款额的5‰。
五、丙方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应付费用。
六、丙方担保的期间为合同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其后,华威房地产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致(该栏空白):我与债权人(该栏空白)于2014年4月27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2000000.00元,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兹特授权将合同所约定的金额汇入以下账号,开户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户名:陕西森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账号,特此授权,授权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4月27日,华威房地产公司作为债务人与保证人被告杨建成出具《还款方式及期限》,其内容为,借款人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总金额为壹仟贰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5月9日,还款日期(该栏空白),合同共执行12天,还款至以下账号:开户行:工行小寨支行,户名为:西安喜而沃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还款总金额:12000000元(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2014年5月9日前一次性还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2014年4月27日,森源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一份,内容为,森源公司股东会开会研究决定如下:本公司同意对借款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出借人(该栏空白)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2000000,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的借款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2014年4月28日华威房地产公司、杨建成出具《收据》一份,载明:“借款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今收到与债权人(该栏空白)在2014年4月2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总计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注:该款由债权人转入我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以汇款单指定的账号进款金额和日期为准。借款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成”。
其中第二份《借款合同》为2014年4月27日签订,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00万元,华威房地产公司、杨建成为甲方(借款人、债务人),并加盖其公司公章及杨建成签字,乙方(出借人、债权人)一栏空白,并未填写相关内容,森源公司为丙方(保证人)并加盖其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明远签字,该合同约定:“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4000000(大写:肆佰万元整)元。
二、借款期限为12天,日利率(空白)从2014年4月29日至2014年5月9日。如放款日期延后,则借款起止日期相应延后,同时本合同第三条中还款日亦相应延后。
三、甲方承诺于2014年5月9日前向乙方一次性还款人民币4000000元(大写肆佰万元整)元。
四、如甲方每逾期一日,乙方每日加收违约金为未还款额的5‰。
五、丙方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应付费用。
六、丙方担保的期间为合同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4年4月29日,华威房地产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致(该栏空白):我与债权人(该栏空白)于2014年4月29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该栏空白)元,大写:(该栏空白)元整),兹特授权将合同所约定的金额汇入以下账号:开户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户名:陕西森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账号,特此授权,授权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4月29日华威房地产公司、被告杨建成出具《收据》一份,载明:“借款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今收到与债权人(该栏空白)在2014年4月2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总计人民币(大写:肆佰万元整)。注:该款由债权人转入我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以汇款单为准。借款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成”。2014年4月29日华威房地产公司、被告杨建成出具《还款方式及期限》一份,其内容为,借款人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总金额为肆佰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29日至2014年5月9日,还款日期为(该栏空白),合同共执行11天,还款至以下账号:开户行:工行小寨支行,户名为:西安喜而沃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还款总金额:4000000元(大写:肆佰万元人民币),2014年(该栏空白)前一次性还款人民币肆佰万元。2014年4月29日,森源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一份,内容为,森源公司股东会开会研究决定如下:本公司同意对借款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出借人(该栏空白)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00000,大写:肆佰万元整)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4年4月29日,宏富盛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给森源公司两笔分别为680000元和320000元,合计1000000元的款项。同日,林英公司通过中国民生银行转给森源公司三笔款项,分别为4000000元、6000000元、5000000元,合计15000000元。2014年8月4日,被告杨建成及其儿子杨文华通过兴业银行陕西信合的个人账户给原告转账三笔,每笔100万元,合计300万元。综合以上事实,原告遂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
1、被告华威公司立即偿还原告1300万元借款本金,和564万元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4年5月9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及从2016年3月1日起至本案全部借款本金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2、被告杨建成和森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宏富盛公司2014年11月25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其于2014年4月29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给森源公司两笔分别为680000元和320000元,合计1000000元的款项,系喜而沃公司委托其代为支付给华威公司的短期出借款,其与森源公司、华威公司之间从无债权债务关系,也无任何业务关系。林英公司2014年11月25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其于2014年4月29日通过中国民生银行转给森源公司三笔款项,分别为4000000元、6000000元和5000000元,合计15000000元,系喜而沃公司委托其代为支付给华威公司的短期出借款,其与森源公司、华威公司之间从无债权债务关系,也无任何业务关系。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与林英公司委托代理人朱伏生做谈话笔录一份,其认可上述证明内容,并称其与喜而沃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鹏举认识十几年,系朋友关系,两公司拆借过多次款项,2014年其公司从喜而沃公司拿过一千多万元,后崔鹏举让把钱打给森源公司,其就按崔鹏举给的账号打了三笔款项,共计1500万元。
原审庭审中,被告华威公司认为原告并非上述款项的出借方即债权人,其主张该案的实际债权人为胡爱英及贺永强两个自然人,原告提供的两份借款合同的手写内容部分均为胡爱英书写,上述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两份、收据两份、委托书两份,贺永强均在被告华威公司所持有上述证据的复印件的空白处写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确认。2014年4月27日,华威公司与胡爱英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抵押人(借款人甲方):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权人(债权人乙方):胡爱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借款1200万元—1600万元,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1200万元—1600万元,最终以借款到账金额为准。
二、担保措施:甲方保证按期如数归还借款,并以本公司持有的房屋产权证给乙方做抵押保证,双方商定,甲方的华威大厦均价按1500元/㎡,甲方同意将不少于2000㎡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乙方,并将该部分房产的处置权委托给乙方。届时,若甲方不能如数归还借款时,乙方可直接变卖甲方的抵押房产用于抵偿甲方的借款(或甲方将抵押房产直接过户给乙方)。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须将2000㎡抵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乙方保管,乙方收到房产证及相关借款手续后即放款。
四、甲方通过乙方还清全部借款后,乙方将甲方的抵押房产证退付给甲方”。
胡爱英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所叙述的涉案借款事实与被告华威公司陈述的事实一致,胡爱英认为其本人与贺永强才是本案借款的出借人,且认可被告华威公司已将本案所涉借款全部向其偿还,并支付了利息。
贺永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其与喜而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鹏举系高中同学关系,其受崔鹏举口头委托,办理的本案借款事宜。其与胡爱英于2012年认识,胡爱英是华威公司代理人,胡爱英在给华威公司找资金,其知道后,与胡爱英去华威公司进行了考察,后原告与被告华威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两份,借款1600万元。
另查明,2014年4月29日杨建成向胡爱英转款40万元、13.2万元,2014年5月26日杨建成向胡爱英转款30万元,2014年6月27日杨少华向胡爱英转款30万元。2014年7月25日胡爱英向华威公司出具《委托还款书》,载明:2014年4月28日,贵公司借款共计1600万元整,现委托贵公司归还本金如下:人民币1300万元归还到胡爱英指定的账户,人民币300万元归还到贺永强指定的收款账户。后,华威公司累计向胡爱英指定账户转款1300万元,胡爱英出具有收据;2014年8月4日华威公司向喜而沃公司转款300万元,贺永强出具有收据。
再查明,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陕西华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喜而沃公司给宏富盛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转款853862元、2014年4月25日转款87万元、2014年4月30日转款40万元;喜而沃公司给林英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分别转款240万元、260万元、2014年4月29日转款400万元、2014年4月30日转款36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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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大学生同居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看待大学生同居问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坏处:
1.现在对同居这事很敏感,同居会有心理压力;
2.多少会影响学习。对于女方来说,还有:
1.有怀孕风险(你要知道堕胎是很伤身体的,而且对心理也有很大影响);
2.现在社会还是对贞操看得很重。如果之后分了的话,女方就难找到好男人了;
3.女方在发生性关系后被“背叛”的话,心里会受到很大伤害。好处:
1.可以满足性需求,调整心态。适度的话能促进学习;
2.能够增进感情;
3.有些人有婚姻恐惧症,同居可以充当磨合期,使人意识到婚姻没那么可怕。
(一)大学生非婚同居的定义关于非婚同居的定义,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界定,笔者认为,非婚同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非婚同居包括违反法定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狭义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持续、稳定地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共同居住。
(二)大学生非婚同居的类型
1.恋爱同居,大学生情侣恋爱后感情不断加深,两人出于对感情需求追求一时的高兴或者是受到周围同学朋友的影响选择同居,他们多关注的是现在的问题,而不是以后能否结婚的问题,这种同居关系很不稳定,会因为双方生活习性不同,开始出现争吵,导致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就很容易分手。
2.试婚同居,这种同居与恋爱同居不同,他们同居的目的是以结婚为目的,他们在同居前是有充分的考虑,同居并不是一时冲动,彼此之间有结婚的承若,只是由于房屋、工作问题现在不能结婚而只能先同居。
3.间断型同居,大学生很多都是异地恋,他们不在同一所大学甚至不在同一座城市,这就为同居创造了条件,他们会在假期或者逃课去对方的城市约会,来证明自己的爱情、加深彼此的感情。这种同居关系同样不稳定。
4.陪伴型同居,现在很多学生在大学期间被送出国外留学,由于离家的孤独感、外国生活习惯的不适应,大多数的学生会找个同伴同居,彼此之间相互照顾,相互帮助,但这种同居关系一般会在毕业回国时结束,两人也并不以结婚为目的。
5.大学生与已工作人的同居,这种同居不同于两个大学生之间的同居,大学生一方没有工作收入经济不,又没有工作保障,处于弱势一方,会导致两人地位不平等,这种同居更不具有稳定性。
怎么看待民间借贷的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我国信用体系中的一种非正规信用形式,因一直没有合法身份而不得不处于地下活动状态。虽然理论界有关为民间借贷正名的呼声不断,但并未产生现实的政策性效果。直到不久前央行提出应“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才使人们看到了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曙光。事实上,无论从我国信用体系自身发展的规律看,还是从我国经济发展对金融活动的要求看,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向地面、由“暗箱式”操作走向“阳光化”运作、由无合法身份走向合法经营,都是民间借贷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首先,我国存在着民间借贷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在现代信用体系中,任何一种信用形式的产生、发展都具有现实的经济基础。如同银行信用的经济基础是社会化大生产一样,民间借贷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则是小生产的生产方式。因为,在小生产方式下,生产规模较小,企业需要的资金数量不大,这些小额资金需求往往被那些追求规模效益的正规金融机构所忽略,只能通过民间信用来满足,这就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深厚土壤。在我国,虽然30年来,经济的总体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但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广大农村地区仍然呈现为小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特征,不仅农民的生产经营仍然以家庭为单位,而且农村地区的企业多数也呈现出资本少、规模小的特点。农村经济的这种特性决定了民间借贷发展的必然性。无视民间借贷的这种经济基础而将其一概打入“非法”之列,显然是对信用发展客观规律的一种否定。 其次,正规金融遗留下的市场空缺客观上需要民间借贷去弥补。现代世界各国的信用体系都呈现为由银行信用所主导的格局。我国信用体系的银行主导特征更为明显,其表现就是银行的间接信用所占比重过大。但是,银行信用作为最主要的正规金融活动,其融资的重点区域是城市而不是农村,其服务对象是能够带来规模效益的大项目、大企业,而不是分散的农民、小生产者或小企业。这就必然使农村金融市场出现融资的“真空”。正规金融机构留下的农村金融市场的空缺只能由民间借贷来弥补,这就决定了民间借贷存在、发展的必然性。如果我们在政策上既不能为农村地区提供合法、正规的金融服务,又不允许作为非正规金融的民间借贷合法生存,则不仅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更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第三,我国经济中对民间信用的现实需求客观上要求为民间借贷“正名”。“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尽管我国为此采取过不少措施,但这些措施都没有超出正规金融的范畴,即试图在体制内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功能的延展来解决这些融资难题。然而,事实证明这种做法并不成功。由于“三农”和小企业贷款规模小、风险大、抵押或担保不足,因此,正规金融机构对这类融资不可能产生很大兴趣。即使银行愿意贷款,繁杂的贷款手续、漫长的贷款审查周期、严格的贷款条件,也会使借款人望而却步。既然民间存在着对这种“草根金融”的巨大需求,那就应该允许民间资金供应主体以合法的身份去实现与这种融资需求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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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大学生同居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坏处: 1.现在对同居这事很敏感,同居会有心理压力; 2.多少会影响学习。对于女方来说,还有: 1.有怀孕风险(你要知道堕胎是很伤身体的,而且对心理也有很大影响); 2.现在社会还是对贞操看得很重。如果之后分了的话,女方就难找到好男人了; 3.女方在发生性关系后被“背叛”的话,心里会受到很大伤害。好处:1.可以满足性需求,调整心态。适度的话能促进学习;2.能够增进感情; 3.有些人有婚姻恐惧症,同居可以充当磨合期,使人意识到婚姻没那么可怕。 (一)大学生非婚同居的定义关于非婚同居的定义,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界定,笔者认为,非婚同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非婚同居包括违反法定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狭义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持续、稳定地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共同居住。 (二)大学生非婚同居的类型1.恋爱同居,大学生情侣恋爱后感情不断加深,两人出于对感情需求追求一时的高兴或者是受到周围同学朋友的影响选择同居,他们多关注的是现在的问题,而不是以后能否结婚的问题,这种同居关系很不稳定,会因为双方生活习性不同,开始出现争吵,导致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就很容易分手。2.试婚同居,这种同居与恋爱同居不同,他们同居的目的是以结婚为目的,他们在同居前是有充分的考虑,同居并不是一时冲动,彼此之间有结婚的承若,只是由于房屋、工作问题现在不能结婚而只能先同居。3.间断型同居,大学生很多都是异地恋,他们不在同一所大学甚至不在同一座城市,这就为同居创造了条件,他们会在假期或者逃课去对方的城市约会,来证明自己的爱情、加深彼此的感情。这种同居关系同样不稳定。 4.陪伴型同居,现在很多学生在大学期间被送出国外留学,由于离家的孤独感、外国生活习惯的不适应,大多数的学生会找个同伴同居,彼此之间相互照顾,相互帮助,但这种同居关系一般会在毕业回国时结束,两人也并不以结婚为目的。 5.大学生与已工作人的同居,这种同居不同于两个大学生之间的同居,大学生一方没有工作收入经济不,又没有工作保障,处于弱势一方,会导致两人地位不平等,这种同居更不具有稳定性。
如何看待村干部工资发放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现在我国农村普遍的发展程度,存在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农村的发展也是参差不齐的。在有一些比较偏远的地区发展就十分落后,而有一些农村的经济水平发展甚至要超过城镇的年均收入。而且我国各地村民实际上对于村干部工资发放标准也比较好奇,但是村干部工资的发放标准在我国目前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1、工资待遇低一是工资总额低。各乡镇普遍实行“结构工资制”,村干部工资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础工资标准因乡镇而异,绩效工资与村干部工作完成情况挂钩。按全区平均计算,村干年工资收入为4750元左右,是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2008年为3112元)的1.53倍,与市新出台的最低年劳动用工工资6960元相比低46.5%。二是工资性经费少。拨付村级的转移支付不是完全用于村干工资,还要支付基本办公费、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三是工资拖欠较严重。取消农业税前,大部分乡镇村干部往往采取借款、垫款的方式代交农业税,然后清收欠款发放工资。取消农业税后,被抵为工资的尾欠农业税没有收取,造成村干部工资拖欠。目前,乡村集体债务中拖欠村干部工资达448万元。
2、执行标准不统一由于经济基础、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各乡镇对村级干部工资待遇的确定依据、标准、考核形式和发放方式也不尽相同。各乡镇根据自己的乡情、村情而定,随意性较大。如乡村干部年工资总额为6540元至13680元,四十里铺镇为8640元至10800元,西郊开发区为8640元至12900元,白庙乡为2520元至3120元,工业园区为7100元至11631元,本乡镇内村干部年工资最高的和最低的相差7140元,差距悬殊;本村内干部工资待遇一般分三个等次,每一等次月差额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等次差额较大。
3、资金来源渠道不一工资待遇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三个: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乡镇补助、村级集体经营等其他收入。集体收入相对较多的村,工资待遇发放资金比较宽松,集体收入薄弱的村则主要依靠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解决。如乡、工业园区、西郊开发区的部分村有村级集体收入,工资待遇主要从这中间解决。而区大部分乡镇村集体基本没有收入,村干部工资待遇的发放则完全依赖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4、到位程度不一各乡镇村级干部工资待遇的实际到位程度存在着两极的情况,标准相对较低的区乡镇拖欠村干部工资待遇严重,标准相对较高的川区村反而能及时足额发放。据统计,全区252个村每月能及时发放到位的村仅13个,占5.2%。结合目前我国的国情,村干部工资发放标准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我国全国各地村干部的发放标准实际上都是不一样的,有一些比较发展好的农村村干部的年工资会达到一万多,但是有一些偏远农村村干部的工资,也就是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另外村干部工资的来源,渠道到位程度等这些都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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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首付买房离婚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男方婚前首付买房离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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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女方买房男方出首付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婚前女方买房男方出首付,离婚怎么分割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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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如何看待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要求退股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你说的问题可以按照公司法中的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方式去处理。《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内容如下: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三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何看待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缺陷,是指产品或者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在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缺陷可以体现为不符合该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只要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经营者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无论经营者是否有过错,只要是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就要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多年来,商品存在缺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出现。例如,消费者某甲购买了某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四瓶啤酒,回家后其中一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原告某甲右眼眼球破裂。事故发生后,原告某甲先后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后来查明,涉案啤酒瓶使用年限已达五年之久,已远超出回收使用年限。此案后来经审理,经营者某啤酒有限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消费者某甲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 近年来,随着营利活动的日渐丰富,服务存在缺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消费者某甲在经营者某乙的整形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美容护理时,听信经营者某乙的“绝对安全,从无副作用”的宣传推荐,进行了六项美容整形服务。但手术后不久,消费者某甲的面部就突然发生凹陷。后来查明,在该诊所推荐的六项美容整形服务中,有四项是已被业内证明将带来面骨塌陷、肌肉萎缩等不合理的危险,不再采用的;有两项虽然本身还可以采用,但必须在术后遵循严格的注意事项,才能避免出现面部变形的严重副作用,但经营者某乙完全未作提示和护理。经营者某乙故意隐瞒事实,提供缺陷服务,最后向消费者某甲承担了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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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付首付买房,要求女方婚后一起还贷,怎么看这个问题?
实践中房子会被认定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只能分得两人婚内共同还贷金额以及房屋对应增值部分的一半。婚后贷款还完后,该房产加名,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离婚时不一定平分,具体的分割比例,法官会参考双方对房屋的资金贡献大小、结婚时间长短、有无子女、双方有无过错等因素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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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男方要求返还首饰彩礼能吗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男方要求返还首饰彩礼能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解除婚约后是否有权请求返还彩礼
财物纠纷问题是婚约解除后婚约双方因彩礼、有关费用等财物发生的经常性问题,所述财物纠纷主要包含赠与物返还纠纷和有关费用的分担补偿问题。关于婚约解除后的财物纠纷问题主要是通常情况下的彩礼等赠与物返还问题,对其他问题(如买卖婚姻中的赠与物处理问题、因举办订婚仪式所发生费用补偿问题等)有关法律解释或民事政策规定的较为明确,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没有什么争议。
关于通常情况下的赠与物返还纠纷,笔者以为首先应确立两个原则。
一是只有价值较大或有一定特殊意义(如相片、信件等)的财物才可请求返还,对价值较小、比较零散的财物不得要求返还。
二是对一般的财物赠与视为附解除条件赠与,经一方请求返还,对方应予返还。对彩礼等婚约赠与物,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视为无偿赠与,婚约解除后赠与财物不得要求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所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仍保持其原有效力(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存在),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灭,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婚约现象中的赠送彩礼等行为,实际上是预想将来婚约得到履行(男女双方正式结婚)、而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其中,婚约的解除是所附的条件,如果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彩礼等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赠与物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在我国婚约习俗中一方赠与对方彩礼等财物等行为,实际上迫于习俗的压力,为了婚姻的成立而作出,把彩礼等赠与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既符合我国婚约习俗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借婚姻索取或骗取财物现象的发生。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解释或民事政策中的有关规定,对婚约解除后的财物纠纷处理问题可作出以下规定。对于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收受的财物,属非法所得,应收缴国库。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退还受害人。对于少数以订婚为名,以自愿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其交付给对方的财物,按照无偿赠送财物对待,无论哪方提出解除婚约均不予以返还。通常情况下订婚中一方赠送给另一方的财物,经赠送人请求,受赠人应予返还,但该规定仅限于价值较大或有特殊意义的物品。对因举行订婚仪式而花费的钱财不得要求对方赔偿。
此外,民间许多地方仍部分沿袭传统的观念认为,男方首先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不得要求返还,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应返还彩礼。这种规定是早期型婚约的观念,目的在于维护婚约的稳定和效力,法律不应支持。如果我们在处理婚约纠纷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并参照上述意见,那么婚约财物纠纷处理就不会困难了。
二、彩礼返还条件有哪些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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