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酌定赔偿是著作权侵权的赔偿原则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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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著作权侵权酌定赔偿是著作权侵权的赔偿原则,除了酌定赔偿的原则,著作权侵权的原则还包括法定的赔偿原则,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剽窃他人作品等。
著作权侵权酌定赔偿是著作权侵权的赔偿原则吗?

一、著作权侵权酌定赔偿是著作权侵权的赔偿原则吗?

是。著作权侵权的赔偿规则是法定赔偿原则和酌定赔偿原则。

合理使用首先应定性为一种合法的行为,而非对著作权人的非法行为。

其次,合理使用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也不要求行为人要具有具体的意思表示内容。合理使用的法律后果不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刻意追求的,而是由于法律的特殊规定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合理使用能够产生积极客观的法律效果,是一种法律上的非表意行为,而不是一种非法的侵权行为

合理使用需要有法律根据行为人的使用行为是不是一种合法行为,是不是属于合理使用的类型,法律应该有明确的表述或者原则性的规定。从法理上来说,这种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则,不允许当事人形成合意或者以单方意志予以变更。即使著作权法没有详细的立法规定那也需要有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加以宏观调整,使作品的使用人们对合理使用行为与侵权行为有一定程度上的感性的或者是理性的认识,对自己的使用行为有一个合理的预期,以便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属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法律应该有清晰而明确的规定,合理使用行为应该有法律上的依据,以此来实现此项制度构建的法律目的:既保护著作权人本身的合法权益又达到他人对著作权的合理分享从而使得社会和谐健康地发展。

二、哪些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 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具体的情形进行赔偿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包括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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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人实际损失怎么算
  
1、财产损失。权利人实际损失的分类和范围,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部分。一般而言,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所直接造成的权利人的损失,包括权利人现有财产可得利益的丧失。至于间接损失应否赔偿以及哪些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的问题,目前理论界尚存在不同意见,且争议较大,各地法院在实际案件的处理中做法也不尽相同。权利人为调查和制止侵权以及进行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材料印制费、交通住宿费、审计费等均属于间接损失,应予赔偿。对于律师费问题,多数法官则认为是否判决侵权人承担权利人的律师费应当视具体案情确定,但是无论按照何种赔偿方法进行计算,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等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接合理的律师费均应当单独计算赔偿。
  
2、精神损失。财产损失应予赔偿,代表们对此没有异议,争议较多的是精神损失应否赔偿以及如何计算的问题。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虽然著作权法没有明文规定赔偿精神损失,因侵权行为客观上会损害着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从民法通则第120条的立法精神出发,应当考虑给予精神负失赔偿。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适用精神损失赔偿时。应当严格限于著作人身权特别是歪曲篡改作品和侵犯作者署名权等行为。对于精神损失的计算,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考虑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确定赔偿数额。
  
3、可得利益的减少或者丧失的计算。这一部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①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支付的合理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
②权利人因合同变更、终止所遭受的可得利润、许可费、稿酬等的减少或者丧失;
③因侵权产品挤占市场而减少合法商品销售数量的营业利润。该损失可以按照合法商品的利润率乘以其减少销售的商品数量或者乘以侵权人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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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权获利的计算方法
  在以侵权人获利计算赔偿时,一定要注意把握“侵权行为”与“获利”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判决赔偿的应当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对因其他因素形成的利润应当从侵权人整体获利中予以剔除。在现行会计制度规则下,利润的概念涉及营业利润、产品的销售利润和净利润。营业利润为产品销售利润减去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利润。销售利润为产品销售收入减去相应的销售成本(包括制作成本和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后的利润。净利润为营业利润减去所得税后的利润。
  由于一般情况下销售利润远远大于营业利润,因此在侵权案件中,以哪一种利润来计算赔偿,涉及当事人利益重大,需要对此进行明确。一般主张以产品销售利润为依据的计算赔偿,认为这样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制止侵权;如果产品销售利润过高,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减少,但以不低于营业利润为限。对于一般性的侵权行为以营业利润计算较为妥当合理,对当事人比较公平,也符合侵权人获利的实际。但是,对于以假冒为业的假造、贩假行为,可以按侵权商品的产品销售利润计算。在按照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时,赔偿总额为利润加合理的侵权调查、处理费。
  关于利润率的计算。在侵权产品数量可以查清但其利润率难以确定或者侵权人所提供的侵权产品利润率明显低于合法商品的利润率时,可以参照合法商品的利润率计算。但也有人对此表示不同意见,认为只有在侵权商品利润率无法查清时才能参照合法商品利润率,在侵权产品利润率可以查清只是过低时,如果也参照合法商品利润率计算赔偿,就变成了惩罚性赔偿,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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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特网在我国仍处于发展时期,尚未普及,是构建信息高速公路的重要基石。交互、公开、高速恰恰是网络灵魂之所在,若对网络信息的使用采取严格限制,仅以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作为依据,而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应受到非难完全不予考虑,势必会“束缚”行为人的手脚,造成阻碍网络发展的严重后果;第
三,适用过错原则符合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的目的,不仅仅是要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更重要的是惩罚 教育 侵权人,向社会 表明立法对著作权保护的立场。
(二)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其理由如下:第
一,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无体财产,它不能象有体财产那样可以以占有或向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向他人宣示自己的权利,从而达到公示的效果,能积极的排除第三人的侵扰,而只能等到侵权行为发生后,以被动的方式加以保护。也正因为如此,西方学界有人把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中的物权”。由于有体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实施积极的保护,一般情况下,侵权人多以强行侵夺或毁损等较为明显、直观的方式来实施,而基于著作权保护的被动性及其地域性、时间性的限制,使著作权很容易受到他人的侵害并且手段也较为隐蔽。在这种情况下,连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身份都实属不易,要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就更加困难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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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原则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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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和归属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原则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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