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景区的名字作为商标侵权行为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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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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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存在恶意抢注景区名字作为商标的情况,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强制注册和自愿注册相结合的原则,申请在先的原则,合法的原则。
抢注景区的名字作为商标侵权行为吗?

一、恶意抢注景区的名字作为商标侵权行为吗?

属于侵权行为,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判定的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二、恶意抢注商标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商标评审案件为例,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可以认定主观构成恶意。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 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 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 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恶意抢注景区的名字作为商标侵权行为,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原则,存在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都属于恶意抢注商标,这些行为是违法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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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名字被别人抢注了商标可以告它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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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公司名字可不可以
不可以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法条既涉及对除商标权之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 /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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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这段时间需要写一份合作协议,但是自己并不知道该怎么写,所以想咨询一下景区与景区合作协议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成立(下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拟设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1、 公司名称:
  
2、 经营范围:
  
3、 注册资本:
  
4、 法定地址:
  
5、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公司成立后,以法人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法人代表不愿负责管理与经营的,股东之间可协商另请其他股东或者招聘外来人员主要负责。
  第三条 公司注册期限
  公司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
  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 现金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
  乙方以 现金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
  丙方以 现金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
  
2、各公司股东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股东不按协议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本公司出资共计人民币 拾 万元。合伙期间各公司股东的出资,为公司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公司终止后,各公司股东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取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 盈余分配:以甲、乙、丙三方所占股份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公司债务先由公司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1、 入股:
  ) 需承认本合同; ) 需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 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股:
  )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
  ) 不得在公司不利时退股;
  ) 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公司股东并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 退股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 未经公司股东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公司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公司股东
  有优先转让权,转让价格按公司所有资产比例核算。如转让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甲、乙、丙任何三方中任何两方应该以公司前途大局为重,不得有意为难第三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公司资产所有权,同时应承担此前公司按股份比例所需偿还的债务。
  第七条 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甲方为公司法人及负责人。其权限是:
  )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 对公司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 出售公司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 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
  ) 公司人员在需要情况下招聘人员及培训;
  ) 审批日常开支及管理公司所有资产,但必需钱帐分离,不能管理帐务。
  
2、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 参与公司事业的管理,及对公司前景提供可行性方案与报告。
  ) 听取公司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 检查公司账册及经营情况;
  ) 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 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
  第八条 禁止行业
  
1、未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非公司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早其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公司股东经营与公司竞争主流的业务,如需经营,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方可。
  
3、如公司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 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
  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 公司期届满;
  ) 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终止公司关系;
  ) 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 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公司终止后的事项:
  ) 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 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 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公司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公司共同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公司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预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公司股东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公司股东各执一份,其中一份为中间人所留。
  公司股东签名: 盖章
  公司股东签名: 盖章
  公司股东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我的公司名被别人抢注了商标侵权可否告侵权
[律师回复] 经济生活中,有些人常常把公司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字号和商标混淆在一起,其实公司名称和商标是不一样的。 其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登记注册的法律依据不同。商标是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而企业名称则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第二,取得方式不同。在我国,一般商品的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即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未注册的仍可使用,但不享有专用权;而对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也就不享有名称权。 第三,权利特征和内容不同。商标权可以自身使用,也可以许可给他人使用,但企业名称权一般不允许单独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企业将他人的中文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进行登记,对此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禁止,但如果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仍然构成侵权商标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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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名字被抢注应该怎么办?
商标名字被抢注应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被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可以在该商标注册后五年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如果被抢注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没有限制。如果被抢注商标在注册后长期没有进行使用,可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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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问题一直不明白,相信万能的大家应该会懂得吧,我想问下关于景区企业与景区合作协议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对于“景区企业与景区合作协议怎么写呢?”回答如下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通力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乙方组织旅游团队到甲方滑草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给予乙方门市价7折优惠。乙方预购贵宾券以100张为基准,完成任务3万元以上返还5%,5万元以上返还10%,7万元以上返还15%,10万元以上返还20%。
二、乙方一次性预购贵宾券500张以上,甲方给与乙方门市价6.5折优惠,1000张以上6折优惠,1500张以上5.5折优惠,2000张以上5折优惠。
三、甲方保证对散客执行后附门市价。
四、乙方预购贵宾券后,对经甲方同意的乙方所作的广告宣传,甲方以贵宾券形式提供50%的广告费用支持,每月结算一次。
五、甲方可免收乙方旅游团队司机入场券一张、导游贵宾券一张,并提供免费工作餐。
六、甲方须为乙方所组织游客(10人以上/次)提供15分钟的免费集体滑草教学。
七、乙方预购的贵宾券对外宣传价不得低于80元/张,在贵宾券上加盖售出单位印章后方能向所组织游客出售。
八、乙方不得在甲方景区及附近(6km范围内)设售票点、招揽散客或团队,不得将所购贵宾券售予其他旅行社。
九、乙方应将甲方场内各项设备及器具赔偿须知提前告知所组织游客,在抵达甲方现场开始滑草前,应组织游客阅读各项须知和流程,同时告知游客听从甲方人员的安排、指挥。因游客原因造成的设备及物品器具的损坏,由游客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义务帮助进行追付。
十、乙方应当提前告知所组织游客滑草运动存在一定的不可控性,无法预测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保证所组织全部游客自行购买意外伤害险(3元/人),否则,不得进行滑草消费。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08年春季甲方滑草营业开始之日起至滑草营业结束之日止。

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若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且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及追偿所受全部损失。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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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旅游景点抢注行为的对策是什么
出现商标异议旅游景点被抢注的对策就是对旅游资源整理后及早的进行注册。之后要对已经使用的和被保护的进行排查摸底,尽量做到早些注册,之后要对尚未注册的旅游景点引导相应的行业和管理部门以及协会对景点进行规划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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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个体字号和商标注册个体字号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它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构成,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注册分属不同机构,因此造成注册商标与已登记使用的企业字号相同和相似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对于字号的权利保护,我国亦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两者在构成要素与功能上都具有相似性,容易引起混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两者间的权利冲突也就日益增多。笔者认为,对于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之道,可以分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对在先使用的知名字号可运用解释论从“在先权利”的角度进行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一款对“在先权利”的列举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的规定,可以对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解释等同于企业名称,并作为一种“在先权利”进行保护。当知名字号与注册商标发生权利冲突时,可依据《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规定,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阻却事由和撤销注册商标的事由。对于知名字号的认定,可参照重庆、福建、苏州等省市颁布的《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中的标准,从需要企业字号连续使用3至5年以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经营业绩良好等方面综合认定。 对于达不到知名要求的在先使用企业字号来说,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混淆的角度进行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因此,虽然商标权获得的商标专用权效力及于全国,但是也不能因此而剥夺他人已经形成的市场先行利益和市场信用。如果产生混淆,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对抗注册在后的商标权运用。但是这种对抗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字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其登记具有区域性,如果过分强调企业字号的排他性,必然会使商标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并导致出现某小镇上的在先使用企业字号,否定已建立一定市场信誉的全国性大型企业的注册商标的情形,既不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也不利于维护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因此,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排除商标注册人的恶意后,对商标在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上有所限制,从而形成双方互不干扰,自由竞争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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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一定的侵权风险,知名电影的名字肯定是不行的。商标申请关键在于全面的检索、专业的风险评估。也可以进行商标查询,可以自行检索。影视作品名称是制片者对于一部影视作品内容的高度概括,同时也是观众选择影视作品的一个标识。因此,影视作品名称对于一部影视作品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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