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轻辩护意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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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过失致人死亡罪轻辩护意见是需要围绕着定罪和量刑来作出辩护。一般情况之下是首先写清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情况,然后就是发表具体的辩护的意见,比如说从法律的适用还有就是认定罪名这个方面来进行确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轻辩护意见是什么?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轻辩护意见是什么?

过失致人死亡罪轻辩护意见是需要围绕着定罪和量刑来作出辩护。

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辩护词

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 的委托,就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一案,指派 律师担任 的辩护人,现就该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罪名准确。

综上所述,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罪名准确,被告人对此无异议。敬请驳回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为盼!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是什么?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应注重:

1、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了。

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相似点在于:两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2、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误杀”的故意杀人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将行为人在故意杀人中因打击错误误杀其“针对对象”(即行为人追求的杀害对象)以外之人的行为认定为过失的致人死亡罪。

过失导致人员死亡,所承担的相关的责任,应当是严格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之下的话,是需要积极的参加庭审活动,并且提交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或者是罪轻。并且在这过程当中的话,完全是可以提交相关的辩护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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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贺某某 从轻处罚。
  起诉书指控“2006年 2月13日,被告人贺某某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张会仁发生争吵,引起撕打”。而当时发生打架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受害人当天因为自己家的麦杆垛被人点燃,然后在路边漫骂,而且漫骂的非常难听。最重要的是其语意所指就是怀疑本案被告人贺某某点燃了他家的麦杆垛。根据受害人骂的语言在现场的其他村民随便一想就会想到是骂被告人。被告人贺某某无奈才让受害人别不点名的骂,谁点他家麦杆垛他就骂谁。受害人极其无理欲与被告人动武,在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引起撕打。可见,受害人对伤害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贺某某从轻处罚。
  
二、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悔改态度明显,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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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贺某某 从轻处罚。
  起诉书指控“2006年 2月13日,被告人贺某某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张会仁发生争吵,引起撕打”。而当时发生打架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受害人当天因为自己家的麦杆垛被人点燃,然后在路边漫骂,而且漫骂的非常难听。最重要的是其语意所指就是怀疑本案被告人贺某某点燃了他家的麦杆垛。根据受害人骂的语言在现场的其他村民随便一想就会想到是骂被告人。被告人贺某某无奈才让受害人别不点名的骂,谁点他家麦杆垛他就骂谁。受害人极其无理欲与被告人动武,在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引起撕打。可见,受害人对伤害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贺某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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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属犯罪。”此为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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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是一种无罪过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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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不能预见、无法预见
  判断被告人能否预见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是根据被告人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才能确定。
  
首先,被告人用左手打了被害人右脸一下,证人李天波证明,他在抢救被害人时没有发现外表伤,《法医鉴定书》亦证明面部未见明显损伤,可见被告人左手打击被害人右脸力度不大,至多造成面部轻微伤。
  
其次,《现场勘察笔录》证实:现场为泥土地面,地面长满杂草。因此,从常理分析,被害人倒地后即便头部着地,亦不至于头部被撞伤导致死亡。
  综上,被告人虽然实施了用左手打伤被害人右脸的行为,但被告人是无法预见到被害人会在被告人用力不大的情况下倒地并头部着地,即使能够预见到被害人头部着地,但由于现场是长满杂草的泥地,被告人亦不能预见到被害人头部会被撞击致死,但《法医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系后脑着地遭受较大暴力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这说明被害人倒在泥地上,后脑被隐藏在杂草中的硬物撞伤致死,而这一巧合恰恰在被告人的意料之外。
  
三、意外事件并不排除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因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否定意外事件,否则便是对意外事件的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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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平检诉刑诉〔2011〕193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曾华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二、被告人曾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七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曾某系初犯,并非惯犯。
被告人曾某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一个还不满21岁的孩子,一个人来到离家千里之外的苏州,身上带的钱花光了又无法向家里开口,一起的伙伴生病了没有钱去医院看病,一时贪念酿成了千古恨。犯罪后被告人曾某是后悔不已,在辩护人会见曾某的时候,曾某也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
2.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当面向被害人道歉,被告人曾某也委托本辩护人向被害人道歉。现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已出具了《谅解书》及《证明》,对本案中曾某的犯罪行为充分表示谅解,希望法院能够对曾某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理。
3.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
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曾某所做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归案后,被告人曾某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曾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并委托本辩护人给被害人当面致歉。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被害人带来的严重后果,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曾某定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
本案被告人纯属临时起意,事前并无预谋,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也没有采用殴打被害人等暴力手段、更没有使用刀具等具有杀伤性的武器,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5.本案情节轻微,抢劫数额较少。
在本次犯罪行为中,被告人曾某等共劫得现金22元,抢劫的物品经过苏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其抢劫的物品价值为130元,抢劫数额较少,情节轻微。
6.被告人年龄较小,文化水平不高,且主观恶意性不大。
被告人仅读到初二就已经辍学,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更为淡薄。实施犯罪时还未满21周岁,虽然在法律上已经为成年人,但是其心智还不成熟、生活的阅历经验还很浅薄,辨认能力还相对较低,本次犯罪纯粹是在无知的情况下所为,而且只是临时起意,抢劫的动因是因为身上没有钱了、也是因为另一被告人郑佑青生病想要凑钱去医院看病,这与事前有预谋的犯罪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7.被告人患有左侧基底节区海绵状血管瘤并为乙肝病毒携带者,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
被告人在2009年6月17日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诊断出左侧基底节区有海绵状血管瘤,并进行住院治疗。出院时,医生叮嘱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出院以后,被告人连续吃了几个月的药。另,被告人还被检测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因此希望法院能够从轻量刑,因为被告人在里面多待一天其自身病情恶化的危险性就高一些,而对于其他人而言被传染的几率也就越大。
综上所述,被告人曾某此次犯罪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已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且被告人年龄较小、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大,又患病,具有多种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考虑到被告人曾某的具体情况,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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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豆某犯故意伤害罪持有异议,认为豆某应当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表述如下:
首先,被告人豆某没有伤害被害人杨某的故意。
要正确认定被告人行为性质,应先澄清两个概念。一是将刑法理论上的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区别开来。前者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定内容,具体表现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认识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是认识因素和意志的统一;而后者仅仅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不具备犯罪故意的上述内容。二是将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与通常意义上的“殴打”行为区别开来。“伤害”有其特定的含义,是指足以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和对人体器官正常功能的损害,即指轻伤以上的损害;而“殴打”是指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疼痛或神经的轻微刺激,并未从根本上损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就全案来看,被告人行为仅是一般殴打行为,并无伤害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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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被告人豆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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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可以理解为解决两个问题:定罪和量刑。定罪就是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量刑就是在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后如何处罚。
二、有罪辩护,就是在认可被告人犯罪的前提下(可以是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也可以不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但同时认为被告人构成其他犯罪),对其作出罪轻的量刑辩护。量刑辩护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新亮点,给辩护工作提供了更大的发挥空间。
三、无罪辩护,就是认为被告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控方指控的犯罪。
四、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辩护的目的是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让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处理,而不是哗众取宠,博取眼球。对于律师而言,尤其不能轻言无罪辩护。一些案件,事实已经很清楚了,证据也很确凿,律师再做无罪辩护,就是给被告人和家属一个错误的信号,让他们以为“抗到底”、“死不认罪”,法院就不敢怎么样。这种做法绝对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绝对是一种违法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如果律师认为案件证据存疑,应当做出证据存疑的无罪辩护,而不能一边看着控方的确凿证据,一边满口跑火车不认账。
五、关于刑事辩护,还应说明以下几点:
1、刑事辩护不是作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促进法律之正确实施,依法维护被告人之合法权益,才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辩护律师绝不可利用刑事辩护的机会作秀、搏出位、吸引眼球,这样的行为可能置被告人于不利,是不道德的。
2、争取该争取的,放弃没意义的。司法实践有司法实践的特点,有其自身独有的规律。辩护律师必须尊重这个现实,不能仅凭自己一厢情愿就信口开河。
我好哥们,在酒吧里面喝酒,遇到了一些人喝多了,去他们那里找事,骂他,甚至动手打人,恶意侮辱他,在歌厅里喝多了动手,过失导致轻伤的辩护意见书范本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经过庭前会见被告人、阅读案卷材料、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现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保险诈骗罪没有异议,现针对本案事实及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的第5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并未与赵某等人事先通谋。
被告人只是请赵某为自己亲戚的车子补一下漆,并且主动电话询问修车价格,赵当时要价300元,但他又不想为了300元钱专门跑一趟路,所以让被告人下次碰到时再给,但下次碰到时被告人主动给钱时赵又不收。所以,被告人只是想让赵帮忙修车,并未想骗保,他不知道赵利用该车骗保,因为从始至终被告人只是在赵的要求下出于朋友义气帮他的一个忙而已,他不知道这次是赵利用了自己亲戚的车子来骗保,因为他对于所有骗保的车辆信息都是不知情的。
二、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区分主从犯,因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只是起到一个帮助的作用,作用相对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被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1、起诉书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其犯意提起者、组织者都不是被告人,而且在所有共同犯罪被告人中,被告人只认识赵某一人,而且其被牵扯进该案也是很无奈的一件事,因为被告人碍于赵某18年来老朋友的面子,在赵提出帮忙的意思后,以为他只是要贴补给别人修车的成本,没想到他们会骗那么多钱,所有犯罪过程的发展及最终结果如何,具体怎么骗的,哪些人参与,每个人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最后骗了多少钱,怎么分的,他都一无所知,直到案发他才知道事情的真相,因为赵从未告诉他任何此类信息,他也只是在赵要求下帮忙报个假警,且并不是所有假警都是被告人报的,赵自己报的基本上占一半左右。
2、并且,其他同案犯或许有事成之后固定的提成方式,但赵从未明确向被告人表示过每次帮忙给他多少钱,事实上被告人的确在案发这段时间内从赵处获得过金钱的利益,但是,在赵实施本案犯罪事实之前,赵与其的关系18年来一直很好,在此之前赵也经常给其送吃送喝,或者给点钱让其自己买烟酒,被告人及其家人到赵处修车,赵也是从来不收费用的,因为二人一直玩在一起,感情如同兄弟,且被告人也经常介绍自己朋友到赵处修车,所以,应该考虑到赵从未明确表示过该钱款系为答谢被告人帮忙报假警所付,且赵在此前常有向被告人送钱送物的惯例,虽然被告人认可在此期间收受赵钱款6千元,但辩护人认为并不能认定该钱款全系赵为感谢其帮忙而支付的好处费,故肯请法庭在认定被告人收取赵好处的数额及情节方面有所考虑,并在对其量刑时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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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罪轻辩护意见词怎么写?
盗窃罪罪轻辩护意见词中写清当事人盗窃数额小、认罪态度好并且是初犯等。被告因为盗窃罪被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阶段,可以委托律师出具辩护词。如果想争取从轻处罚,律师要结合盗窃行为和认罪态度等方面去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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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中如何选择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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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如何选择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刑事辩护中如何选择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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