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延长开始日期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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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延长开始日期是上个期限届满之日起。因为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所移动起诉的案件,如果遇到了重大复杂的,是可以在延长半个月的时间的这主要指的就是在前面的基础上延长半个月。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延长开始日期是什么?

一、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延长开始日期是什么?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延长开始日期是上个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告知时间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是什么?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损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审查活动是否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虽然人民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不会告知犯罪嫌疑人,但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律师都会知道这个消息的,因为对于延长审查起诉的决定,如果律师问询的话,司法机关也应该主动告知。检察院在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这件事上也有绝对的解释权。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涉及到刑事诉讼方面的规定,大家可能并不是特别的了解,毕竟这是属于程序方面的一种要求,比如说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的过程当中,需要在一个月的时间之内做出审查起诉的具体的决定,当然有一些复杂的是可以再延长半个月的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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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办理及检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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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主要指下列案件:
1、涉案犯罪嫌疑人在3人以上或者同案犯再逃的共同犯罪案件;
2、一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或者多个罪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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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列举的4类案件情形。
二、第二次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定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第三次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定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四、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报送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侦查机关(部门)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件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
五、办理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程序
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同意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后,将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和本院的审查意见层报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并交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送达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
六、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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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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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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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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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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