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手机短信骂人什么罪?

最新修订 | 2024-02-19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私自使用手机短信骂人,涉嫌侮辱罪,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对其进行拘留和罚款就可以,如果情节严重,破坏了他人的名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使用手机短信骂人什么罪?

一、使用手机短信骂人什么罪?

构成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而国家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

多次发信息辱骂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是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二、使用手机短信造谣有什么处罚?

1.承担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有关规定,要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责任。

2.承担行政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严重的会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骂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侮辱罪,在微博上造谣的人要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是最轻的,只需要向对方道歉并赔偿损失,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应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8千字,阅读时间约6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3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使用手机短信骂人什么罪?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73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1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5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32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2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37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5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4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7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86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5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26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5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0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1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手机辱骂他人构成什么罪?
手机辱骂他人构成侮辱罪。根据我们国家刑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侮辱的情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话,那么将会构成我国法律当中所规定的侮辱罪。当然了,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之下,也是需要追究对方的行政处罚的责任。手机辱骂他人构成什么罪,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的内容。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手机短信该怎样作为证据使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手机短信怎么作为证据使用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经过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在法庭上对这类证据的审查内容包括: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
(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但因短信、微信存在易删改的特性,还存在运营商不提供个人隐私信息等问题,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由于真实性存疑,法官很少直接依据此类短信、微信截图认定案件事实。但如果双方对此短信、微信聊天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或者该截图经过了公证,则该电子数据基本能满足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要素。
但除真实性要素外,举证人仍须证明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即证明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中另一方的真实身份。如出台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四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
为破解此类证据关联性障碍,当事人在签合同时,最好能做个约定,明确某个微博或微信等账号为其所有,表明该账号的发言即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手机短信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所谓证据,是指依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手机短信只要符合证据属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2款规定,“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赤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手机短信是以手机为信息传播终端与载体的文本或,其本质是一种数据信息流,属于数据电文的范畴。可作为证据使用。
二、手机短信证据的保全
由于手机的存储容量过小以及使用者的不当操作,短信息可能会自然泯灭或人为毁灭,且事后难以重现。因此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必须以一定的形式加以固定,并妥善保管,以使在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采取勘验及制作笔录的方法,将短信息的内容固定下来。对文字短信,可以制作笔录;对彩信,可以进行拍照或与电脑联机打印。但在保全时,均应标明短信来源手机和接收手机的号码及发送和接收时间,必要时,应提供详细的短信清单佐证。在庭审质证时,应出示原手机供对方当事人质证。除此之外,通过公证也可以起到很好的保全效果。
三、手机短信证据的审查
证据是否可以采信关键看它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可采性。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
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来源是否客观存在,短信息的形成时间、发送人、网络服务商,是否存在伪造或修改的可能。审查短信与当事人主张之间的联系,应查明短信反映的事实或行为与案件有无客观联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凭骂人短信能报警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凭骂人短信能报警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3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手机短信能作为出轨的证据使用吗
现如今,人们的生活交往中使用手机短信已经是很常见的事情了。而手机短信属于一种电子数据,是储存在特殊的媒介上面的。那么一般情况下,手机短信能作为出轨的证据使用吗?如果能的话,那么当事人就可以有意识的保存好手机短信了。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一条骂人短信能报警吗
看情况。多次发送侮辱他人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是可以向民警报案的。这种行为虽然不存在一定的社会影响,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他人造成了生活的影响。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3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手机短信欠条有用吗
有用。根据我国《合同法》当中的规定,欠条可以以手机短信的形式作出,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离婚案件中,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律师回复]   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目前国内很少就此做出代表性的判决。但随着手机的普及,不得不研究短信作为证据效力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被攻击。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此外,手机短信具有关联性,表现在二个方面:其
一,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个手机上收发短信,有发信人的手机号,有时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其
二,两个号码收发指定,具有对应性。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后,合法使用手机,手机收到的短信是合法的证据。因此,符合下列情况,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  

一,保证手机短信不被删除,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保存。  

二,将手机短信内容固定,可以请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使其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在公证时,公证机关应当记录手机的品牌和型号,以便以后核查。这样提交的证据,对方要提供更强效力的证据才能推翻。多数情况下,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会被采纳。  

三,提讼后,将公证文书或将固定的手机短信证据交给,或由法官对手机内容进行检验,并当场制成笔录。做笔当时,同样应注明手机型号与品牌。除极少数款式的手机短信内容可以修改外,目前绝大多数市面上出售的手机短信内容是不可修改的。  2005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承认了数据电文中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第2条
第二款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电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因此,《电子签名法》为手机短信的利用至少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会被越来越广泛的利用。  北京一起侵权纠纷中,对手机短信作了直接认定,可以对我们以后离婚案件实务有借鉴意义。  相关案例:  北京市某刚刚判决了一起发短信进行性骚扰的侵权案件。原告闫女士的丈夫与被告齐某为同一公司的同事,关系较为密切。2003年12月22日,闫女士接到齐某的短信,邀请其与齐某夫妇一起逛商场。闫女士到达齐某家后,发现只有齐某一人在家,便挣脱回家。嗣后,齐某不断给闫女士发短信,开始是道歉,接着就发内容淫秽的短信进行骚扰。原告向法庭出示了8条带有淫秽性和威胁性内容的短信,这些短信的内容都是被告专门针对原告编写的。齐某承认这8条短信都是自己发的,但是认为闫女士是自己的“嫂子”,双方很熟,发短信都是在开玩笑,只不过是言词过火一点,并无恶意,也没有侵权,因此,只同意道歉,不同意赔偿。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原告出于性意识的故意,在违背原告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和威胁性手机短信的方式,引起原告的心理反感,侵扰了原告保持自己与性有关的精神状态愉悦的性权利,其行为已经构成性骚扰,应当停止侵害并道歉,由于被告的性骚扰行为已经对原告及其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后果,理应进行赔偿。故判决被告齐某停止性骚扰的侵害,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使用手机短信骂人什么罪?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