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司法解释医学的规定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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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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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护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中违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就属于医疗事故,引起纠纷之后,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话,还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医院可以和患者进行协商,确认赔偿标准,签订和解协议。
医疗事故司法解释医学的规定有什么?

一、医疗事故司法解释医学的规定有什么?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由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例如确定赔偿数额大小的关于赔偿问题的民事责任纠纷,患者可以和医院负责人先进行协商解决,制作一份协议书,并在书上写清楚医疗事故的缘由、事故等级和赔偿数额,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双方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有关卫生部门申请进行调解或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不成功,卫生部门不会再次调解,只能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承担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医疗事故罪。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死亡或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人员和护理人员;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客观上,医务人员有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违法行为,包括行为和不作为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医务人员的过失。

二、医疗事故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可以通过双方共同协商处理(私了)、卫生行政机构行政处理、民事诉讼司法程序处理。其中,调解原则贯彻始终,司法鉴定结论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各种处理途径的科学依据之一。

有多条合法途径可解决医疗纠纷,如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在卫生行政主管机构主持下调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有些地方还出现了民间调解组织,居中调解医疗纠纷。

一般情况下,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如未能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这时患者及家属可以就双方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医疗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由,主要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两类。其中,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又可分为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同的案由适用法律不同,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亦不同。

在提请诉讼时,因为专业性较强,最好请具有法律和医学知识的专业人员提供帮助。而且,作为原告,从案由、被告、诉讼请求的确定,到赔偿数额计算、涉及鉴定时陈述材料的书写等都需要仔细推敲,同时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管辖法院的选择及证据材料的组织等。

医务人员严重失职发生的事故就是医疗事故,出现医疗事故之后,患者可以和医院共同协商,私下解决,确定好赔偿的事宜就可以。也可以选择卫生行政机构介入,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向医院索要赔偿。还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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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该怎么解释医疗意外医疗过失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怎么解释医疗意外医疗过失医疗事故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既不是医患双方决也不是决定,而是经当地医学会鉴定确认。根据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并非所有发生的不良后果都属于医疗事故。这是因为人类的单个生命有其生老病死的不可逆转的规律性,加上目前医学对疾病的认知的局限性,或者患者自身的原因,在医疗过程中,有些不良后果是难以避免的。比如,由于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等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的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医院的免责条款。即在上述情况下导致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不得以医疗事故为由向医院寻求赔偿。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急救状况
在患者生命危急的情况下,“两害相权取其轻”。如,医生对创伤严重的患者,为抢救其生命采取截肢手术或其他紧急措施,由此产生不良后果,不应追究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
(二)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也即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患者死亡、伤残、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者技术过失直接造成,而是因为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是根据实际情况难以避免的。
在医疗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是否存在过失。另外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中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很相似,二者都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但是二者又有区别,医务人员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难以预见的,则属于医疗意外。
(三)无过错输血
医护人员在给患者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这一规定免除了使用血液的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但是没有涉及提供血液的血站的责任。如果由于采血的血站,提供了不合格的血液,患者可以要求追究负责采血、供血机构的责任。
(四)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名词,这里是指疾病不可逆转的自然加重。医护人员对于危重和疑难病症的患者,出于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利用各种现代化医疗手段,采取各种治疗手段去救治患者,力争把百分之一的希望变成现实,但是由于医学对疾病认识的限制,对于有些疾病医生也无能为力,不可避免地出现不良后果,甚至死亡。凡此类情况属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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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事故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对于一级医疗事故名词解释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级医疗事故的意思
一级医疗事故是什么意思?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这里不包括脑死亡。
二、一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并细分为甲等和乙等,具体如下: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三、一级甲等事故的赔偿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应该怎么解释医疗侵权责任?医疗侵权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一、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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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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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解释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解释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
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
2,视野半径50;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
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
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
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副睾缺损;
16.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
(五)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
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
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
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
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全膀胱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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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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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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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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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该怎么解释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予以强制医疗。
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条件:
1.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1)并非所有精神病人都是由强制医疗程序;
(2)只有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才可以适用强制医疗:
A.被申请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只有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危害结果,才可以强制医疗;
B.暴力行为造成轻伤以上/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才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
【提示】强制医疗的“暴力行为”达到承担:
①刑法规定的条件时造成“危害结果”;
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时“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精神病鉴定等法医类鉴定应当委托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编制的名册中的鉴定机构及二名或二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
3.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A.根据精神病人的病情及精神状况进行医学判定;
B.依据精神病人在实施暴力行为后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主体:公/检/法机关(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决定)。
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4.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三、审理强制医疗申请程序:
1.审判组织: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诉讼参与人:
A.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B.被申请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经审理作出决定:
(1)决定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对于被申请人/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A.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决定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
B.决定作出时间为1个月以内。
(2)决定对被申请人不予强制治疗:
A.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决定对被申请人不予强制治疗/同时责令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严加看管/治疗;
B.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时应负刑事责任的,决定对被申请人不予强制医疗/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管辖。
【提示】是作出不予强制医疗的决定/驳回或者不同意申请的决定不明确;是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管辖不明确
四、强制医疗决定的救济程序: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1.复议主体:
A.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
B.被害人;
C.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复议机构: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3.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
五、强制医疗执行:
1.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批准。
2.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六、强制医疗的法律监督: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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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诈骗罪司法解释有什么?
存在以下行为的都属于医疗诈骗罪,使用欺诈手段,伪造证明材料,欺骗医疗保险金的行为,定点医疗机构虚构医疗服务票据,协助参保人员开具药品用于套现的行为,参保人员出借自己的社保卡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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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学会是否可以单方中止医疗事故鉴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学会是否可以单方中止医疗事故鉴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学会能否单方中止医疗事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可以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患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中止有哪些情况
患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可能被中止鉴定的情形包括: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医学会将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止。
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相关资料、封存的实物、药品、证人证言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基础,没有这些材料鉴定专家是根本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就是这个道理。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医学会只能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等待当事人补齐相关的材料。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就可以看出,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一方提出的,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关键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拒绝做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不明的。都属于这些内容的范围。
(二)、如果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并且有权拒绝医疗事故鉴定。
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如果鉴定所依据的病历、资料、物品都是虚假的,是根本无法进行事故鉴定的。如果是在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可以做出不受理的决定;如果是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则可以做出中止事故鉴定程序的决定。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鉴定组会要求“材料提供者”(可能是患者,也可能是医疗机构)再次补充鉴定材料;材料补充后可以做鉴定的,恢复鉴定程序。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够补充材料、再次提供不真实的材料的,医学会将退回材料,做出不予受理鉴定的决定。使既往的鉴定程序回到初始的状态。
从法规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各地医学会在受理和要求提交的材料上有着比较严格的法律要求,如果不能够满足相关的要求的,可能导致医疗事故鉴定的中止。
在代理案件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由于患者家属的原因。拒绝做尸体解剖,不能够明确死亡原因的,属于事实无法认定的情况。医学会只能够按照病例资料的相关内容进行鉴定。如果该尸解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的,又无法查明的。医学会有权拒绝鉴定、中止鉴定程序。
(三)、如果医疗事故申请人拒绝缴纳鉴定费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因为,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学会受理鉴定申请后,申请人使应当缴纳鉴定费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缴纳事故鉴定费用的,会在一定时间内告知缴费义务人,按时缴纳鉴定费,如果不能够按时缴纳的法律后果等等。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按时缴纳鉴定费用的,应当及时提出,并且申请鉴定费的减免。如果申请不被接受,费用不能够按时缴纳的,医学会将中止鉴定程序。
在我国相关的医疗事故发生时,相关的当事人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法律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中止相关的医疗事故鉴定,对这类患者的相应法律保护不予保护。相关的当事人可以进行相应的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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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医疗意外医疗过失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既不是医患双方决也不是决定,而是经当地医学会鉴定确认。根据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并非所有发生的不良后果都属于医疗事故。这是因为人类的单个生命有其生老病死的不可逆转的规律性,加上目前医学对疾病的认知的局限性,或者患者自身的原因,在医疗过程中,有些不良后果是难以避免的。比如,由于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等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的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医院的免责条款。即在上述情况下导致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不得以医疗事故为由向医院寻求赔偿。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急救状况
在患者生命危急的情况下,“两害相权取其轻”。如,医生对创伤严重的患者,为抢救其生命采取截肢手术或其他紧急措施,由此产生不良后果,不应追究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
(二)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也即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患者死亡、伤残、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者技术过失直接造成,而是因为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是根据实际情况难以避免的。
在医疗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是否存在过失。另外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中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很相似,二者都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但是二者又有区别,医务人员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难以预见的,则属于医疗意外。
(三)无过错输血
医护人员在给患者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这一规定免除了使用血液的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但是没有涉及提供血液的血站的责任。如果由于采血的血站,提供了不合格的血液,患者可以要求追究负责采血、供血机构的责任。
(四)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名词,这里是指疾病不可逆转的自然加重。医护人员对于危重和疑难病症的患者,出于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利用各种现代化医疗手段,采取各种治疗手段去救治患者,力争把百分之一的希望变成现实,但是由于医学对疾病认识的限制,对于有些疾病医生也无能为力,不可避免地出现不良后果,甚至死亡。凡此类情况属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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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诈骗司法解释是什么
根据相关的法律参与保险诈骗活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报警立案或诉讼的:个人实施保险诈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实施保险诈骗,金额5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报警,警方予以立案,严重的可以考虑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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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学生已经交了保险,还要交医疗保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学生已经交了保险,还要交医疗保险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交五险一金,家里可以不用交了。因为医保和农合报销比例不一样,交五险更好。农村合作医疗交费低,保障低,如果到市级医院治疗,一般能报销20左右。 社保医疗交费高,保障高,同样能报销60左右。 医疗费的上涨太快,如果经济条件允许,还是上社保医疗比较好。农村合作医疗属于自愿参加。 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和住房公积金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扩展资料:五险一金办理:
(1)社保、公积金开户企业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去社保局及公积金中心办理社保、公积金开户。社保开户后会拿到《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后会取得单位公积金登记号。
(2)增减员单位每月都必须把企业新增的员工添加进单位的五险一金账户中,并把已经离职的员工从账户中删除。社保、公积金账户为两个的账户,增减员工的操作在两个账户中都必须进行。
(3)确认缴费基数单位每月需要为员工申报正确的五险一金缴费基数,以确保五险一金的正常缴纳。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以员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或入职首月工资为准。
(4)五险一金缴费如果企业、银行、社保公积金管理机构三方签订了银行代缴协议,则五险一金费用将在每月固定时间从企业银行账户中直接扣除。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通过现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前往五险一金管理机构现场缴费。
学生已经交了保险,还要交医疗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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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公积金开户企业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去社保局及公积金中心办理社保、公积金开户。社保开户后会拿到《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后会取得单位公积金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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