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条件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要求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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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能是和行政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且不能是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是亲属的关系。如果在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时候,需要进行公开的听证。那么作为听证的主持人必须和当事人之间没有直接的亲属关系。
听证条件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要求是什么?

一、听证条件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要求是什么?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如果当事人在遇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犯,或者有关权利机关没有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法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得话,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具有强制力的制裁方式,但两者有显著区别:

1、两种行为的权力归属不同

行政处罚权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而刑罚的权力归于审判权的范畴。

2、实施处罚的主体不同

行政处罚是由有外部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而刑罚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也就是人民法院。

3、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又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也可能对其实施两种处罚;而刑罚只能对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犯罪分子实施,而不能对只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未犯罪的人实施。

4、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同

行政处罚是按照《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程序作出的;而刑罚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作出,这是由刑罚在法律制裁中具有最严厉的性质所决定的。

5、处罚的种类不同

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既有行政处罚法的统一规定(但尚未列举详尽),又有各单行法律、法规的分散规定。而刑罚的种类统一由刑法规定,有两类十种,即五种主刑和五种附加刑。主刑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以及剥夺奖章、勋章和荣誉称号(适用于军人)。

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相应程度的行政处罚之后如果确实需要进行公开的听证的,那么作为听证的主持人必须要和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不能是案件的调查人员,并且不能和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之间是亲属的关系,这是需要申请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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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欠款须要支付利息,故不能支持张某的利息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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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虽然未明确欠款的偿付日期,但自张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时,李某即负有立即偿付欠款的义务。而李某长期拖欠货款,系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就是赔偿给张某造成的损失,而损失的计量可以参照给予利息。
分析结论
欠款与借款不同,法律并未规定欠款应计利息,而欠款双方一般也不会约定利息的支付。欠款基于多种原因产生,系债的一种既存状态,包括工程欠款、未付货款、拖欠劳动报酬款等等。欠款双方很少明确约定欠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支付欠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实践中极易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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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观点。欠款的债务人本应偿付付欠款,却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如果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给付利息,对债权人是显失公平的也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所以
第一种意见欠妥。但是,有的欠款双方毕竟未对是否支付利息、如何计息作出约定,直接判令债务人支付利息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第二种意见也是不完美的。所以要从法理上分析欠款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实质,以便作出支持与否的裁判。
通常,欠条系一种载明债权债务的简易形式,内容非常简练,有的甚至仅有数额和债务人姓名,并未明确债权人、偿付期限、违约责任等,极易引发分歧。如本案,双方并未约定欠款的偿付期限和相应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从而产生所欠货款应否支付利息的分歧。
本案中,欠款的形成系因买卖合同形成,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付款时间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双方并未对买卖合同的付款时间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和被告李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确定双方买卖行为对应的货款支付时限为买受人李某收到板材时。但是,李某在应当支付货款时因故未能支付,并向原告张某出具欠条,应视为双方对货款相关债权作出了确认,同时对货款支付时间作出了延展。虽然,这个延展并无明确的日期、时段,原告张某接受欠条的行为亦即表明其同意或是允诺了被告李某延迟付款的行为。这种同意或允诺使被告李某免于陷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境地。若在欠条中明约定了偿付欠款的期限或双方对延迟付款的期限作出了新的约定,则被告李某应当按照约定的偿付日期付款,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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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欠款须要支付利息,故不能支持张某的利息诉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长期拖欠张某货款,应该给予相应利息。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虽然未明确欠款的偿付日期,但自张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时,李某即负有立即偿付欠款的义务。而李某长期拖欠货款,系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就是赔偿给张某造成的损失,而损失的计量可以参照给予利息。
分析结论
欠款与借款不同,法律并未规定欠款应计利息,而欠款双方一般也不会约定利息的支付。欠款基于多种原因产生,系债的一种既存状态,包括工程欠款、未付货款、拖欠劳动报酬款等等。欠款双方很少明确约定欠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支付欠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实践中极易产生分歧。
笔者较为同意
第三种观点。欠款的债务人本应偿付付欠款,却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如果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给付利息,对债权人是显失公平的也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所以
第一种意见欠妥。但是,有的欠款双方毕竟未对是否支付利息、如何计息作出约定,直接判令债务人支付利息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第二种意见也是不完美的。所以要从法理上分析欠款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实质,以便作出支持与否的裁判。
通常,欠条系一种载明债权债务的简易形式,内容非常简练,有的甚至仅有数额和债务人姓名,并未明确债权人、偿付期限、违约责任等,极易引发分歧。如本案,双方并未约定欠款的偿付期限和相应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从而产生所欠货款应否支付利息的分歧。
本案中,欠款的形成系因买卖合同形成,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付款时间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双方并未对买卖合同的付款时间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和被告李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确定双方买卖行为对应的货款支付时限为买受人李某收到板材时。但是,李某在应当支付货款时因故未能支付,并向原告张某出具欠条,应视为双方对货款相关债权作出了确认,同时对货款支付时间作出了延展。虽然,这个延展并无明确的日期、时段,原告张某接受欠条的行为亦即表明其同意或是允诺了被告李某延迟付款的行为。这种同意或允诺使被告李某免于陷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境地。若在欠条中明约定了偿付欠款的期限或双方对延迟付款的期限作出了新的约定,则被告李某应当按照约定的偿付日期付款,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就本案而言,李某出具的欠条未约定偿付日期,同时双方亦未对偿付日期作出明确约定,目前只能按照习惯确定。通常,未约定付款期限,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偿付欠款。在债权人张某于2008年12月31日向债务人李某主张权利之后,李某就应当立即履行付款义务。若李某未履行付款义务且不能与债权人对付款时间作出新的延展约定,则应 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就应通过双方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在欠款纠纷中,债务人延迟付款的行为肯定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最直接明显的损失就是利息损失。所以,很多欠款的债权人在时就同时提出利息之诉求,但是有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让裁判者无所适从。若欠款债权人提出要求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损失的计算标准参照银行存或贷利息。这时,其诉求有法有据,裁判者只须确定计算损失的利息标准即可。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欠款利息有明确规定的是工程垫资款和工程欠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程垫资款的利息支付以约定为前提,但不能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而工程欠款的利息,在无约定时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有约定时按照约定处理。所以,本案利息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计息的起点则是债务人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之时,本案中则是欠条形成之后,债权人张某首次向债务人李某主张权利之后即1月1日。计息的终点则应是生效判决确定被告李某付款之日。如若被告李某在判决确定的时间仍未付款,则有法律规定其承担缴纳迟延履行金,无须再行支付利息或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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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当事人怎么要求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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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可以要求听证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可以要求听证吗,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情形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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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政公司有什么条件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外地人北京买房需要什么条件
  简单而言:非本市户口的外地人要在北京买住房,先满足连续5年的社保或个税缴纳。社保缴满5年,指自买房申购月起,之前连续满60个月,个税指自申房当年往前推连续5年,每年有一个月缴纳个税即可。
  
1、在数量上的规定。“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对已有1套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持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无房且连续5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
  
2、在户口上的规定。若无本市户口,无5年及以上的纳税或社保证明,无法在北京买房。据观点:方案中的限购措施,尤其是对外地人的限购措施,是国内最严格的限购措施。
  
3、交易证件和流程。评估-地税局缴纳税款-财政契税征收处缴纳契税-房产登记核心过户。按揭过户流程评估-买卖双方到银行办理按揭申请-地税局缴纳税款-财政契税征收处缴纳契税-房产登记核心过户-办理抵押登记-银行放款给业主,整个交易流程需44个工作日。
  外地人北京买房受哪些政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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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未放松“限购限贷” 外地人子女在京上学难
  北京对外地人的限制在限购和限贷两方面,
一、严格的限购和限贷政策让外地人没有购房资格,使大外地人无法短期内买房。
二、北京各校对外地家庭子女入学提出“五证”要求,让外地人感到压力,即使在北京买房,也会因“五证”不齐而面临孩子上学难,使部分外地家长放弃了购房计划,这成了不少潜在的贷款需求中途“夭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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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保及纳税证明不满五年 外地来京人员无购房资格
  限购限贷政策阻碍了部分购房需求外,因社保或纳税证明不满五年,也无贷款购房资格。“伟嘉安捷”认为:从北京限购政策开始,外来人员购房需连续满五年的社保或缴税证明,本市工作居住证等,很多人因社保断供或无按时纳税,导致无法贷款买房,阻碍了部分人群买房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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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来人士公积金缴纳不达标 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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