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原油亏的钱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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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炒原油亏的钱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其实不论是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在我国的民事法律法规中都是有着十分明确的划分标准的,此时是要及时的注意的。
炒原油亏的钱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炒股是合法的经济活动,但是夫妻一方中反对炒股,另一方背着借钱炒股的,那么就是属于个人债务,但是如果另一方知道是借钱炒股的那么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炒股是可以的,建议不要以这个为主业,可以当个副业来做一下。

夫妻一方明知借钱炒股而不反对或明确拒绝,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1、夫妻共同签字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里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共同签字或未举债的一方事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追认,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3、大额债务需债权人举证夫妻共同负债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里也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债权人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当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在我国的夫妻债务的清偿的规定中,如果是经过相关的认定之后,是可以认定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的,此时债务就是需要由夫妻双方之间共同承担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是约定了夫妻债务的清偿的,也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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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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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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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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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对于共同债务问题的处理,应该依照夫妻的离婚方式,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对共同债务的处理也就相应不同。
(1)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
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就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但是双方在协议时,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这些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2)向提起离婚的方式
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进行判决。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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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割股票时,可参考分割时的股市价,并结合该种股票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的股价涨落幅度,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一个股价,或由判决确定一个股价,按此股价来计算所持该种股票的全部价值量,进行分割。二是分割的是股票所代表的财产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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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离婚有时是由夫妻一方有过错引起的,此时在判决时就要考虑到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比如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受虐待或遗弃的一方的利益,多分给他们财产,而对于过错者,法律规定可以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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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的情况较多。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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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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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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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0日,边某与马某签订投资协议书,双方约定合伙经营环保清洁工程,后因经营问题,双方于 2006年10月终止合作。双方并对合伙账目进行了书面清算,约定在偿 还全部债务后一切设备归马某,马某返还边某投资款50000元。结算后,马某未按结算内容返还给边某投资款。边某于2007年1月5日向提讼。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马某给付原告边某投资款50000元。判决生效后,马某未履行义务,故边某请求予以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马某在合伙清算后就把其分得的设备卖给了一汽车维修部,并与原妻子张某办了离婚手续后就携款到外省去了,经调查马某的朋友们均表示与马某 没有联系,也不知其下落。现在马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马某的 原妻子张某对其讲明情况,张某表示其与马某现在已没有任何关系,在离婚时已讲好了马某经 营中所欠的全部债务均由马某自己承担,同时她也认可当时马某经营赚的钱主要用在了家庭生活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人员耐心地给张某讲解法律知识,进行说服教育,终使张某认识 到自己有义务偿还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但表示自己现在没能力一次性将欠款全部还清。在做通了张某的工作后,我们把张某和申请执行人边某聚集在一起进行协商,
最后,在我们法 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分期提取张某的工资收入用于偿还该债务的协议。
评析意见
该案所涉及的是该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离婚后一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 况下,能否对另一方的财产收入予以执行。
(一)该案中要求张某承担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本案中被执行人马某与张某虽已离婚,但上述债务是发生在其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且马某当时经营赚的钱主要用于了家庭生活中,在张某无证据证明该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况下,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 债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该案对张某的收入予以执行是合法的。
首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对该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本案中, 在认定了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上,张某和被执行人马某就均有义务偿还该债务。故在 被执行人马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可追加张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以便 可执行张某的财产。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第36条规定, 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当作出裁定, 向该单位发出协 助执行通知,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该条文明确规定,可以通过扣留或者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的方法,使得案件顺利执行。这里的“收入”主要是指金钱收入,该案张某的工资收入就属此 类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用提取张某的工资收入偿还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中,对被执行人马某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在被执行人马某不能履行法律文书中 确定的义务时, 追加张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用其的工资收入来偿还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能使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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