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能否作为原告离婚?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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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因为精神病患者作为民事行为限制的能力人,是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因此想要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的需要有代理人代为起诉或者是委托专业的辩护律师都是合理的。
精神病能否作为原告离婚?

一、精神病能否作为原告离婚?

是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必须由法定的代理人代为起诉,因为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范畴,结婚、离婚均需当事人自愿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应由本人亲自处理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要合理合法。

二、离婚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离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解除婚姻关系以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离婚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结婚要件的男女结合后请求“离婚”的,不按离婚处理。

2、解除婚姻关系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愿,只能当事人本人进行。但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解除婚姻关系应当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和程序。婚姻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或者在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村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主持下达成的离婚协议,都不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否则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4、解除婚姻关系将产生一系列离婚的法律后果。婚姻关系终止将引起夫妻人身关系消灭、共有财产清算子女抚养方式变更、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后果。

精神病患者是不能作为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原告方的,因为精神病的患者是民事限制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对于自身的行为能力是不能够有自主意识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法定的代理人来提出诉讼申请,或者是委托专业的辩护律师提起诉讼的申请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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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没有工作也要支付抚养费吗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夫妻离婚时,即便达成协议,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但这并不妨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必要时要求对方给予抚养费。另一方无工作的,如果其具有劳动能力,则应通过自己的努力,寻找适合自己的职业,获取报酬,以此满足孩子的生活及学习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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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作为精神病要求离婚,两个孩子应该怎么抚养
[律师回复] 原告作为精神病要求离婚,如何抚养两个孩子
一般判给身体健康的一方。
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归属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没有工作也要支付抚养费吗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夫妻离婚时,即便达成协议,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但这并不妨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必要时要求对方给予抚养费。另一方无工作的,如果其具有劳动能力,则应通过自己的努力,寻找适合自己的职业,获取报酬,以此满足孩子的生活及学习需要。
原告作为精神病要求离婚,两个孩子应该如何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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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判给身体健康的一方。
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归属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没有工作也要支付抚养费吗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夫妻离婚时,即便达成协议,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但这并不妨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必要时要求对方给予抚养费。另一方无工作的,如果其具有劳动能力,则应通过自己的努力,寻找适合自己的职业,获取报酬,以此满足孩子的生活及学习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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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能结婚吗 精神病人能否结婚
如果只是偶发性精神病倒可以结婚,但如果是长期不见好转的精神病人是不能结婚的。另外婚姻法规定,结婚自愿,如果精神病人不能判断自己的行为,那么结婚自愿的原则就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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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如果一方是精神病人或者植物人,能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吗
[律师回复]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不能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首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第八条的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这种特定情形就是:其配偶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其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此种情形下,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其可以作为原告提讼。
其次,如何提起?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民事诉讼,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根据民法总则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根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设定的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据上述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
第一顺序监护人是其配偶,是其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在离婚诉讼中,其配偶同时是被告方,如果再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会出现法庭上原告席和被告席是同一人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下,顺序在后的监护人(如其父母、子女)可以先行依照特别程序请求变更监护关系,请求监护人由其配偶变更为其父母、子女等人,变更后,其新的监护人再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还应当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只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并未完全丧失判断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离婚应由其自己决定。所以,在诉讼中为证明一方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向提供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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