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必须问第三人的证词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是的。绑架罪的认定标准包括物证、被害人陈述词、第三人证词、书面证据、鉴定结果等。第三人是被勒索的对象,对绑架罪定罪起到了重要作用,所以在开庭时是必须询问第三人证词的。
绑架罪必须问第三人的证词吗?

一、绑架罪必须问第三人的证词吗

绑架罪必须要问第三人证词,绑架罪中的第三人是指被勒索的对象,被勒索的对象只能是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以对绑架罪的认定是起到关键作用的,在法庭上会要求第三人提供证词。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二、绑架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绑架所使用的暴力、威胁、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以后会对被害人加以禁闭、监视等,就剥夺了其人身自由权;绑架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不能得逞,就会对被害人下毒手,杀人灭口,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有人认为除以实施暴力、威胁外还有其他非暴力威胁,这种观点不妥。非暴力内容的威胁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其社会危害性与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以暴力相威胁、麻醉方法是截然不同的,就如以非暴力相威胁,强行劫走被害人财产的行为不定抢劫罪而定敲诈勒索罪一样,以非暴力内容的胁迫宜以拐卖妇女、儿童定罪。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因为绑架罪属于多重犯罪,通常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参与者共同作案,所以在量刑时需要多方面调查举证,除了物证外,还需要人证,其中第三人的证词会起到关键作用,法院会根据第三人的证词对案件进行侧面调查取证。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1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6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绑架罪必须问第三人的证词吗?
一键咨询
  • 156****76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1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1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1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80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28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1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3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0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04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82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43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2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1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8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绑架时致第三人死亡还应判为绑架罪吗
由于绑架行为实施人对第三人未实施绑架行为,因此并不能将致第三人死亡的情况归入绑架罪中,而是另一个独立的行为,触犯独立的罪名。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绑架从犯辩护词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绑架从犯辩护词需要包含的内容有:标题辩护词,写清受被告人委托代理此案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应从轻发落的理由。对案件的详细分析,总结应缓刑处罚,结尾署名。专业律师的辩护对于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处罚时有着很大的帮助的,因此一定要谨慎对待。
10w+浏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6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法律规定打架必须判刑吗
打架不一定会判刑,打架达到轻伤及以上才会判刑,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依旧不知道打架必须判刑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律师,您好!在河北省唐山市的大表哥有涉及一场刑事案件,不相写书面辩护词,我觉得不行,请问刑事案件必须交书面辩护词吗?
[律师回复] 虽然你舅舅不需要书面辩护词,但是我还是为你提供以下模板供参考一下: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甲一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作为贵院受理的甲一涉嫌故意杀人 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一案上诉人的委托辩护人。 本律师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 向上诉 人了解了相关的情况, 参与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庭审全过程。 现就本案的审理, 依法发表如下 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认为:现有的证据可以显示上诉人甲一所作的有罪供述存在有非法取证的可能,且 指控其有罪的证据有重大的疑点,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严格依照《刑 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审判定罪量刑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本案 的所有证据尚不足于证明上诉人犯有本案所指控之罪行。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甲一犯故意杀 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的判决是错误的。具体如下:
一、本案诉讼证据材料有关上诉人的笔录和供述,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存在有刑讯逼供或其 他非法取证的情形,依法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
不可否认,从上诉人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看,自 2011年 11月 16日起,上诉人便 开始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2011年 11月 16日至 11月 18日的三份笔录均作无罪辩解,否认 本案系其所为; 2011年 11月 19日 18时起开始作有罪供述。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上诉人 就翻供, 否认了本案系其所为 (据上诉人交待, 在检察机关提审时, 其就否认本案系其所为, 但工作人员根本不听其辩解, 就让其在作好的“笔录”上签字了事。 关于检察机关所作的笔 录,在诉讼过程中,暂没有看到相关材料)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和二审审理过程中,上 诉人均否认本案系其所为。并且,上诉人在《刑事上诉状》中称公安机关自 2011年 11月 16日起便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施以殴打、 不让睡觉、 不让大小便、危胁妻儿有危险等方式进 行侦查讯问, 在这样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下, 上诉人当时感到痛不欲生, 生不如死及不 愿意拖累家人,遂按照侦查人员侦查所得的情况作了有罪的供述。
辩护人认为, 本案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侦查机关所取得的上诉人有罪供述的笔录是通过非法 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理由如下:
1、上诉人在作有罪供述之前,侦查机关已事先带领上诉人察看并了解了案发第一现场。 辩护人在二审庭审过程中,通过发问出庭作证证人陈僧清、陈丽珍,查清非常重要的事实:两证人均一致分别认可在 2011年 11月 6日至 2011年 11月 16日期间,即案发后至作有罪供 述前,侦查人员曾带甲一至案发现场,详细察看了解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本案证据中,上 诉人所作的第一次有罪供述是 2011年 11月 19日,结合两证人的证言,上诉人是在被侦查人 员带领察看了解现场之后,才作出有罪供述的。
2、本案从现有的证据,已有足够的合理性可以怀疑在侦查过程中有刑讯逼或非法取证供情 形的存在!
且看:第一份 《询问笔录》 的记录时间为 2011年 11月 16日 16时 30分至 19时 53分; 第二份 《讯 问笔录》的记录时间为 2011年 11月 17日 5时 45分至 8时 13分;第四份《讯问笔录》记录时间。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绑架错了人构成绑架罪吗
该行为构成绑架罪,是既遂。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所以,绑架对象错了并不影响定罪量刑,还是按绑架罪处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发小对盗窃案判决不满意,准备申请辩护来着,那么刑事被告必须提交辩护书吗,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关于刑事被告必须提交辩护书吗的规定,是什么
作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辩护人,我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已经发表过辩护词和质证意见,现针对补充侦查卷及补充公诉意见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及辩护词。
首先,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主体是严重违法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七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 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规定,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要补充侦查的主体是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而不是作为侦查机关的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同时辩护人也没有在卷中看见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任何书面文件。但补充侦查卷的立卷单位和侦查人员全部是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补充侦查卷中看不到任何检察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参与了此次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因此,此次补充侦查行为的主体没有侦查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其次,本案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行为严重违法甚至已构成犯罪。本案已经到了审判阶段,因此,如果法庭对已交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完全可以传唤证人开庭重新展开庭审调查,但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审判阶段没有侦查权的情况下违法提审已处于审判阶段的四名被告人,并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重新询问证言已在法庭调查阶段质证过的部分证人,甚至包括曾经旁听过过法庭庭审的证人(还将证人旁听过庭审的事实堂而皇之的记录在笔录里),侦查机关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其行为已经涉嫌构陷被告人、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不但不行使监督权,反而将侦查机关的所谓补充侦查卷当做证据提交给法院,则更是违法的。因此,辩护人认为此补充侦查卷的所有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建议法庭将此案卷转交人民检察院启动反渎职调查。
第三,本案补充侦查的程序和过程严重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
1、除了现场询问和传唤到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外,对证人询问应该在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但本案补充侦查卷中新的证人询问地点大都是在三个酒店中,同时卷中也没有证明这三个酒店是证人们共同提出的;
2、 询问证人也不是个别进行,甚至在笔录的记载中就可以看到在2013年7月23日20时11分到2013年7月23日20时43分证人秦耀忠和证人李新民竟然同时在所谓侦查人员侯士勋、姚凯面前做笔录。
3、调查取证人员根本没有按照规定出示相关法律手续,在所有的调查笔录中,调查人员均只出示工作证件,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而不仅仅是出示工作证件,因此从这一点来讲也可以判断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是未经批准的私自调查行为,根本没有取得“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四,针对辩护人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关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对方名字的辩护意见,补充侦查卷特意调取了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同事也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母亲李新英和第一被告人的部分亲戚、朋友、邻居的证言,以证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就很熟悉。但这些所谓的证人不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亲属就是朋友、邻居。在庭审辩论结束已经明确各被告人的观点和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前提下,其证言的可信性极低,即使其证言本身也不符合事实,第一被告人蔺某某比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小了整整一代,而且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在1995年就离开原单位,当时第一被告人蔺子仅仅十一二岁,两人没有任何可以接触的环境,怎么可能能相互熟悉?再有一点,即使调查人员再调取100个证人也无法反驳的一个重要的证人证言,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辩护人提出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对方名字的依据时有意没有提到的一个关键证人证言,就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父亲蔺建兴在2012年5月29日的证言:“我们一直都知道这个人,但没有来往”这一证据完全证明第一被告人的父母一辈也仅仅是知道有孟某某这个人,但没有来往,也就是不熟悉,那其他人证明能证明第一被告人和第四被告人很熟悉并知道对方名字呢?因此这些试图证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熟悉并互相知道对方姓名的所谓证人证言不但程序违法,内容显然也是不真实的。
综上,公诉人将侦查主体、侦查行为、侦查程序严重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的所谓补充侦查卷作为补充侦查证据提交,既不能证明被告人孟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同时其行为也是违法的。在此辩护人也提醒法庭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六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的规定,在此次延期审理过程中,以及补充侦查卷中,辩护人没有看到任何检察机关对本案延期审理的建议和恢复法庭审理的书面提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和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本案审理期限以远远超过法定的最多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即使从第一次开庭到现在也已超过100多天,应当对被告人孟某某应当予以释放,如果法庭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被告人孟某某也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孟某某无罪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6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第一第二第三继承人的关系必须是亲属吗?
第一第二第三继承人的关系不一定是属于亲属,对于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必须是自己的亲属,但对于第三继承人一般都是会直接捐赠给国家或者是直接捐给集体以及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10w+浏览
婚姻家庭
绑架罪,绑架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是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一、绑人要债犯绑架罪吗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行为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健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就绑架行为人对他人人身自由的侵犯而言,绑架实际上就是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罪十分相似。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目的方面不同绑架罪主观上必须是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而非法拘禁罪无此目的。这里要注意的是,《刑法》第238条第3款所规定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这里的债务是否包括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如高利贷、赌债等呢根据最高人民2000年6月30日《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规定定罪处罚。可见,上述第3款中“索取债务”中的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因为从行为人的角度来看,不论是合法不是非法债务,行为人就是想要回自己的那一部分,而不是非法勒索他人财物的问题。 (2)行为方式不同绑架罪只能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实施,而非法拘禁罪既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的方式。因为借钱不还而产生了纠纷的,此时需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进行解决,如果采取绑人要债的方式,只会让自己陷入困境。就算最终能够要回借款,但此时也会承担不利的责任。根据规定绑人要债的其实并不是犯绑架罪,此时一般是会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暴力犯罪辩护 > 绑架罪必须问第三人的证词吗?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