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毁弃邮件罪如何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3-01
浏览10w+
卢滨律师
卢滨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43人
专家导读 犯了毁弃邮件罪会根据毁弃邮件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后果来确定处罚的标准,一般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毁弃邮件的行为也会转化为盗窃罪或者是贪污罪,在转化之后,行为人实施的毁弃邮件的行为就会按照盗窃罪或者是贪污罪处罚。
犯了毁弃邮件罪如何处罚?

一、犯了毁弃邮件罪如何处罚?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医、毁弃邮件、电报, 并窃取财物的,成立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按照盗窃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如果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符合贪污罪犯罪构成的,成立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与贪污罪的想象竞合犯,按照贪污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的罪体和罪责是什么

1、罪体

(1) 主体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这里的邮政工作人员,是指国家邮政事业管理部门的营业员、发行员、分拣员、投递员、接发员、押运员以及受邮政部门委托的代办员、分邮员。

(2) 行为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行为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这里的私自开拆,是指传递中的邮件、电报,未经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同意而擅自予以开拆。隐匿,是指将邮件、电报非法截留、收藏而不向收件人递交。毁弃,是指将邮件、电报撕毁、湮灭、抛弃,致使收件人无法查收。

(3) 客体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客体是邮件、电报。这里的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信函、明信片)、印刷品、邮包、报刊、汇款通知等。电报,是指明码电报、密码电报、传真等。

2、罪责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如果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实施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的行为,并且在主观上出于故意,那么就会被认定为犯罪,因为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属于行为犯,并且属于身份犯,即只有有身份的人,实施了私自毁弃邮件、开拆邮件的行为才会被认定为犯罪。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1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70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犯了毁弃邮件罪如何处罚?
一键咨询
  •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8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65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65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3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72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0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36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5****43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0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5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4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38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8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0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26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中的量刑标准,一般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对犯罪分子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中国刑法毁弃邮件罪怎么立案?
中国《刑法》之中并没有关于毁弃邮件罪的立案规定,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只要发现了邮政工作人员,在没有获得信件所有人许可的前提之下,就多次将信件非法毁弃,那么就需要立案处理此类邮件毁弃案件。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盗窃快件或邮件会有怎样的后果及惩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民量刑指导意见》对盗窃犯罪的量刑更规范、更标准;相关条款如下:第一百一十五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⒈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第一百一十六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第一百一十七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以上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第一百一十八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二)惯犯;(三)未全部退赃的;(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您好,我是四川律师(也是成都律师),建议委托律师了解具体案情并提供法律帮助。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70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简述遗弃罪的构成要件,遗弃罪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生活能力的。
与虐待罪的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虐待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
而虐待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两罪在主观方面虽均是故意,但其故意的内容不同。而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
5、犯罪侵犯的对象不同。遗弃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0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判多久?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5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遗弃罪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遗弃罪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遗弃罪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有助于造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自子女出生就自然开始,是无条件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与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亦是如此,但这种抚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有要求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外孙子女有要求外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弟妹有要求兄姐抚养的权利。对另一方而言,则有抚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指向的必须是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弟妹,没有生活能为的子女亦在此列。
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在我国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抚养的权利,因此,形成了一种抚养和领受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狭义的扶养关系。大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
至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亦是社会所赋予的义务,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自父母需要子女赡养之日起,这种义务就是无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的赡养义务,亦是如此。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亦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义务。但这种义务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因年老体弱或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或行动不便,需要人供养、照顾和关怀。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具体而言,所谓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生活供养、社会教养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在生活上的供养及精神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所谓扶养,是狭义的,专指夫妻之间生活上的供养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拒绝扶养”即是指行为人拒不履行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等等。具体表现为不提供扶助、离开被扶养人或把被扶养人置身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等。在行为内容上,拒绝扶养不仅指不提供经济供应,还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给予必需的生活照料。“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如儿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生活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法律不负有扶养义务的远亲属拒绝扶养的,不应认为是遗弃行为。但是,按照立法精神和道德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为负有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上不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抚养成人的人,对抚养人应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如老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助雇主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雇用一方言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关系,应予确认和保护。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毁弃邮件罪如何处罚
《刑法》中规定的处罚标准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犯罪嫌疑人毁弃邮件是为了盗取财物,按照盗窃罪从重处罚。毁弃邮件罪的判刑标准并不是固定的,犯罪嫌疑人毁弃邮件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后果会影响量刑标准。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邮政作为我国最大的国有邮寄公司,人员遍布全世界,那邮政公司职务犯罪的种类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可以划分为以下三大类:
(1)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1
1、私分国有资产罪1
2、私分罚没财物罪。
(2)渎职罪(第九章)。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
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2、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涉及罪名多样。有贪污罪、介绍贿赂罪、行贿罪等。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0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怎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扣押信件,通过邮局邮寄40等信件石沉大海
[律师回复] 邮政局工作人员不能私自卖报纸,中国邮政投诉电话:
11185,如果电话投诉不受理,可在网上进行投诉。申诉条件:
1、已向企业投诉,但七天内没有任何处理结果。
2、已向企业投诉,但对企业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投诉前一定需要向快递公司总部打个电话投诉,不管它们任何处理都没有关系。“如企业7日内不予答复或对企业处理结果不满意方可申诉,请耐心等待企业处理结果,如果七日后无果,请再进行申诉”。关于订单报纸什么时候送货:
1、在中国邮政订阅报刊是不需要自取的,邮政会每天定时派送到家里或者单位,主要还是看当时订阅时所填的地址,如果是填家里就会送到家里,填单位就会送到单位。
2、报刊订阅主要功能分为对普通订阅用户和刊社用户两块。对于普通订阅用户:提供了网上的报刊目录查询、订单受理、支付、退订、改址、续订等业务。其中,一报多址、一址多报和集订分送功能是邮政报刊订阅网的特色功能。提供了不同订阅环节的主动通知服务、邮政机构的查询、报刊社信息查询;提供了读者信箱、调查问卷等功能,作为订阅客户与邮政的沟通渠道;对于刊社用户:提供了报刊社及报刊简介、读者信箱、站内短消息等功能;提供了出版详情登记、变版变动通知、结算单、付款单查询等基本的业务往来功能;提供了收订进度、发行量地域分布等十余个订阅数据分析的可定制服务。
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邮件有效吗
[律师回复] 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证据使用(资料来源:律图网)【简要案情】原告某软件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于2008年8月5日签订了一份《抽油机专用间歇采油控制器产品研发供货协议》,协议约定合同生效后20个工作日后发货。但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交货,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其未如期交货是因原告对产品的规格、颜色、报警信号数据需求、传感器技术参数等在供货期限届满前一直未确定,故导致被告供货迟延,且此后原告明确表示解除合同,故被告并未违约。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仅向提供了与原告单位的工作人员互发的电子邮件,证明原告违约在先。电子邮件内容如下:
1、2008年8月7日16时29分,原告单位工程师徐某给被告发的电子邮件内容:箱体尺寸要求。证明原告首次提供尺寸需求的时间。
2、2008年8月11日14时57分,原告单位工程师徐某发来修改后的尺寸需求。证明原告方工程师实际提供修改后尺寸需求的时间。
3、2008年8月18日,原告单位工程师王某发软件编程需要的寄存器分配表,同时通知被告控制箱颜色还不能定,要等他的下一次回复。证明原告工程师实际提供存贮器设计和编程需求的时间,还证明到当天为止原告仍未提供颜色需求。
4、2008年8月28日原告单位工程师给被告发来编软件需要的报警信号判据需求。
5、2008年9月4日原告单位总经理孙某发来语音报警信号的需求。
6、2008年9月11日和12日,被告连续给原告单位总经理孙某和工程师王某发出三封同样的电子邮件,催促过来联合测试。
7、2008年11月4日,原告单位工程师顾某发来一个被告设计、编程需要的传感器技术参数,同时原告方还要求对主控制器的通讯协议进行修改,原告提出了新的需求。
8、2008年12月22日,原告单位总经理要求被告退款、撤销合同。
9、2008年12月29日,被告总经理回邮件劝说原告继续履行合同。
10、2008年12月29日,原告方总经理回邮件,坚持撤销合同。1
1、2008提12月30日,被告回邮件,希望按合同办事,继续履约。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抽油机专用间歇采油控制器产品研发供货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协议明确约定由原告提出需求,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订购货物。被告当庭提供的与原告互发的电子邮件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原告提出需求一直在改变,导致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原告订购的货物,被告主张的未如期供货的抗辩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因原告对被告当庭出示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均予以认可。故据此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对电子邮件属何种证据种类,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属于书证的一种;
第二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属于视听资料;
第三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既不属于视听资料,也不属于书证,而是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对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具有易编辑、易删改,又不留痕迹等特性,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在与其他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只要符合作为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条件,就能够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评析】电子邮件(electroic,简称E-,标志:@,也被大家昵称为“伊妹儿”)又称电子信箱、电子邮政,它是一种用电子手段传送信息交换的通信方式,是人们直接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来发送传输接收的文字、图像、声音等信息的总称。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传递信息的手段多样化、科技化,电子邮件被广泛运用,使之成为一种新型的诉讼证据。
(一)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易删改,其内容是否经过编辑、修改,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值得怀疑,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是收件人与发件人互发的信件,能够客观反映双方的意愿,因此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笔者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进步、社会实践的深入,证据的载体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电子邮件是利用现代化通讯手段,以短小的篇幅、快捷的方式,表达、承载、传递用户(使用者)的思想内容。电子邮件作为一种社会实践主体思想内容的载体,在一定条件下,其必然客观反映某些事件、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因此,电子邮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但因电子邮件具有高科技性、易破坏性、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又不留痕迹等特殊性,因此,电子邮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要具备如下条件。
1、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证据的三要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从中可看出,电子邮件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是符合立法规定的。而真实有效的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完全可以具备以上特征的,可以成为一种诉讼证据。因此,只要电子邮件符合作为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就能够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电子邮件从计算机中提取的过程是否公正、客观、合法,是判定电子邮件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对当事人自行提交的电子邮件打印稿,应核实其来源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即核实该电子邮件是否从当事人的电脑中所下载的,该打印稿内容与储存在电脑中的邮件原件内容是否一致。因此,如果要把电子邮件当作证据使用,当事人应采用如下方式:

1)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书提交,这样能够保证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2)向申请证据保全,查封、扣押储存资料的计算机或存储设备(比如硬盘)。申请在采取保全措施时,聘请专门人员对数据进行还原处理,由权威技术机关对电子证据以书证或鉴定结论形式提交。
3、当事人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主体无异议,则该电子邮件当然可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般情况下,单独的电子邮件不能用来认定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才能够作为证据证明相关事实。电子邮件与其他新型的电子证据一样,没有采取任何加密保护措施的普通电子数据非常容易被人伪造和篡改,且不留任何痕迹,其储存条件会影响数据的真实性,操作失误也会对原始的信息构成破坏,故必须证明没有发生前述因素对原始的信息构成破坏,然后才能成为有效的证据。但在庭审中接受质证时,对方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人无异议,则该电子邮件可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否则,电子邮件仅仅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本案中,原告对被告当庭提供的与原告互发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均予以认可,因此被告提供的电子邮件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电子邮件属于何种证据种类。对于电子邮件属于何种证据类型,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形式七种,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因此,目前对于电子邮件属于何种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是以所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问题,属于书证的一种。另一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是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属于视听资料。第三种观点认为,电子邮件既不属于视听资料,也不属于书证,而是一种新的证据类型。笔者认为,电子邮件属于书证的一种。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它表现为文字或者其他能表达人的思想或者意思的有形物。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等电子音像信息所反映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强调以声音和图像而非文字内容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电子邮件是以电子手段传送信息交换的通信方式,本质上是以邮件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从这一特性来看,电子邮件并非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其应属于书证范畴。电子邮件区别于其他书证之处在于载体不同。电子邮件最原始的形式是储存在计算机内的电子数据,以电脑硬件为载体,只能借助电脑显示屏或打印出来,但打印出来的内容便不是原件,而且电子邮件在下载过程中容易受到人为的修改、伪造;而书证以纸面为载体,用文字、符号记载和表达一定思想内容,证明有关的案件事实,其证明力在目前所有的证据种类中是较高的。电子邮件与视听资料虽然都属于高科技手段、易删改等共同特性,但作为证据电子邮件是以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是以电子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两者有本质区别。(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犯了毁弃邮件罪如何处罚?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