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的含义,表现和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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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名誉权的含义指的是公民或者是法人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通常表现形式的是诽谤,侮辱以及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导致他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民意权在内容上一般包含两个公民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
名誉权的含义,表现和内容是什么

含义: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表现:常见侵犯名誉权的表现

(一)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根据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二)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内容:

1、公民名誉权

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 败坏他人名誉。

2、法人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怦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

(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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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名誉维权内容
1、保存好证据,拷贝网上对当事人攻击诋毁的或者网页(最好是一段时间内的,拷贝同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
2、提供侵权者的真实资料,不受理网络名字。被侵权者可提供证据申请当地公安机关查出此人。
3、掌握一段时间的证据后,向公安机关出示证据查出此人,并到侵权者住所处。
4、被侵权者在两年内都有对侵权者提出上诉的权利。
二、什么是名誉权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 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 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三、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依照这些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依法受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非法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四、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形式
网络侵犯名誉权的主要形式,是在网站的主页、聊天室、网络公告牌上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散布、传播虚假的某种事实,或对某种事实随意评论,败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的行为。在这样一个开放的空间随意发表言论,如果涉及他人隐私,无异于在公共场所揭人疮疤。在网上大放厥词,不但违背网络规范,而且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非正常行使批评、评论的权利,也会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侵害。
先合同义务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先合同义务包含哪些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先合同义务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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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若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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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决权为单独股东权。这是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诸国公司法之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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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权益中,对股东最有价值的莫过于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董监选举权,前者可满足股东的经济需要,后者则可满足股东对公司经营阶层的人事控制需要。而这两种权利之实现莫不以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为前提。因为股东可通过表决权之行使,将内心的需要和愿望转化为法律上的意思表示,而众股东的意思表示依资本多数决原则又可上升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即股东大会决议,并对公司自身及其机关产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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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的具体内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后合同义务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合同法》第92条列举了通知、协助、保密三种后合同义务内容,但是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不仅仅以这三种为限。后合同义务的内容还应包括:注意义务、说明义务、照顾义务、减损义务、禁止同业竞争的义务等等。
首先为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一方将对方当事人不知悉的有关情况告知对方当事人。比如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的提存地点和领取方式。《合同法》第413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怠于通知的或未通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不得以合同终止为由,不承担责任。
其次为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原合同有关的事务。《德国民法典》第630条规定:“持续性劳务关系终止后,义务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开具书面证书。经要求此证书应扩及记载其成绩及履行劳务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协助例子也是挺多的,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进行协助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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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泄露。泄露了国家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失去其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露,保密义务也是一种消极义务,只要义务人消极的,而不要求义务人积极的作为,因此保密义务的履行通常不会给义务人带来额外的负担。例如:受雇人在雇佣终止后,应当对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价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价人的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最后、其他义务。

一,照顾义务,例如在土地的租赁合同中,德国、法国民法典都要求在合同关系结束后,承租人尚须履行某种义务,以满足新的承租人的利益。如:《法国民法典》第1777条之规定“离开土地的承租人,对于替代其耕作之人,应为其留下翌年耕作所需适用的房舍及其他便利设备,在替代其耕作之人方面应为其留下贮存草料和残余收获物所需的房舍及其他便利设备。”

二,保护注意义务。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尽到一个诚实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保护对方当事人正当合法的权益。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审判人员灵活地具体判断诚实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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