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有权抵押我车子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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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公司是有权抵押当事人车子的。因为担保公司或者是银行都是享有抵押权的,只是这个抵押权只是将当事人的车辆用作抵押,但是不能够进行买卖。但如果抵押权人同意用该车辆进行买卖之后还债也是可以进行买卖的。
担保公司有权抵押我车子吗?

一、担保公司有权抵押车子吗?

有权,但是担保公司或者银行只有抵押权,产权仍属抵押人即车主。抵押车按法律规定是不能买卖的,但是经抵押权人同意也是可以的。如果买车人替抵押人偿还债务也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如果不进行正规的程序,所有人找上来把车开走结果会很难搞,毕竟是法律认可的所有人,不登记是不能对进行对抗的。

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1、担保公司的抵押车不可以直接购买。

2、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担保公司或者银行只有抵押权,产权仍属抵押人即车主。从担保公司购买抵押车买不到车辆的所有权,故抵押车在购买之后不能进行过户。

4、当事人以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车辆买卖一定要有正规的交易手续,要有交易证明、有纳税证明和车管部门的过户登记,还有保险的变更。如果以公证的形式,将车辆进行买卖,应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理,公证机关不应为这种行为进行公证。如果买方在用车方面出了问题,一定会对卖新高度有影响。如果要交易,建议当事人还是结清贷款后再进行。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如果要购买抵押车,可以与担保公司和抵押人共同协商折价购买,从车主手中取得所有权,或者通过法院处置拍卖,才能办理过户。

二、担保公司抵押车能买吗?

如果抵押已经解除,可以买;如果没有解除,买了将来会有风险,也就是说:如果原主人按期还款,当事人就没事了;如果他不按期还款,到时这车可能被抵押权人申请拍卖用于还债,因为这车法律上还不是当事人的,到时当事人只能要求原主人还当事人买车钱。

注:私下签的抵押合同,没在车管所登记的,抵押权无效,当事人可以买车,但最好要求过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时间(比如他债务到期的时间),到时办理过户手续,但不能总不过户,不过户当事人的车险不好办,将来有什么事很麻烦;没交强险上路就会被查被处罚,而且车检也会麻烦。

只要当事人和担保公司签订了抵押的合同,那么想要用车作为抵押担保公司也是有权抵押当事人的车的,只是抵押是一回事,但是并不能够将该车辆进行转卖,除非是经过了抵押权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实在无法还账,就有可能将抵押物换变卖清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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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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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担保是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权利。所谓控制权,表现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随意处分抵押物。所谓支配权,表现在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对抵押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是指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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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_(下称贷款方)与____________(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利率按月息____‰计算。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算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 期 用 款 计 划
分期还款计划
日 期
金 额
日 期
金额
第二条 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 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份,按规定加收____%利息。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以____(详见清册),上述财物的所有权归_____________(借款方或第三方),现作价________元,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财物。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无特定理由的,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财物,从中优先受偿。对不足受偿的贷款,贷款方仍有权向借方追偿。
  第五条 抵押财物由________保管。抵押期间,借款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抵押财物,不得重复设置抵押。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抵押财物的保管方应当保证抵押财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期间,发生抵押财物毁损、灭失的,由保管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均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七条 贷款到期,借款方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未与贷款方达成延期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前,贷款方按规定对未清偿部份加收________%的利息。并随时可以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八条 在借款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借款方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九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诉讼的,向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借、贷双方各持一份。


借款方
借款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经办人: (签章)
开户银行及账号:

贷款方
贷款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 (签章)
经办人: (签章)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就是银行抵押担保抵押合同模板,不同情况还是要根据自身情况改变,希望以上模版能给您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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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是担保法的明文规定。《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时可以增设担保人,同一债权可以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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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款
第一条 借款
1.1借款金额(大写) :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借款用途: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1.3借款期限自 _____ 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起至 ____ 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止。
1.4借款利率:。 第二条 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2.1担保人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3借款人、担保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 划款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执行
3.1 现金
3.2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在 ________ ______的账户,账号 /银行卡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还款
4.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还本付息:
4.
1.1 按季结息到期一次还本,每季度末支付利息。
4.
1.2 按月结息到期一次还本,每月末支付利息。
4.
1.3 利随本清方式归还。
第五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5.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5.2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5.3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5.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 人。
5.5出现影响还款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 措施。
第六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
6.2借款人出现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
6.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 师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时,均由借款人负担。
6.4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违 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6.5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担 保
第七条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八条 :抵押房地产
座落(四至范围) :(见附图) 建筑面积:
房屋、土地用途:
房屋结构(类型) :
抵押房地产价值:人民币 万元整
权证编号:
地号:
第九条 :抵押房地产担保范围
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服务费 等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甲方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 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据给甲方的收款发票额为准。
五条 :登记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至市或区(县)的房 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申领《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 。
第六条 :保险
抵押期间,乙方应为抵押房地产购买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单交由甲方保管,抵押期 间,甲方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保险赔偿不足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 规定行使抵押权及采取其他方法进行追索。
第七条 :抵押房地产的占管
抵押期间,乙方承诺对占管的抵押房地产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 有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限制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转让、变卖、抵偿债务或以其他交易方 式处置,也不得对抵押房地产作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条 :抵押房地产的租赁
抵押期间,乙方确须出租抵押房地产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抵押的事实书面告 知承租人,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同时,在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即本合同规 定的乙方因未履行本合同而被甲方行使抵押权实现时, 承租人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 10日内迁离 该房地产,并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提交给甲方备案的内容须与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内容 相一致,乙方不得改变合同内容,包括延长租赁期限和其他形式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由乙方和承租人及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十条 :乙方保证及承诺
乙方保证对抵押房地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占有权。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抵 押房地产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压、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 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乙方及抵押物共有人愿以其抵押物(房产全部权益)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的借款本金 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担保。
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抵押物进行抵押,并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当需要处 置抵押物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愿意无条件地自找住房。
乙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保证履行,并承诺对本合同各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作 出的承诺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
第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物关系的终止
乙方还清借款本金) 、利息,并支付相应费用后,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合同即告 终止。甲、乙双方共同(也可由乙方委托甲方)在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 10日内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 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权的行使及实现
乙方违反第十条规定,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文书,第二居住地灭失、破产、债务人死亡、动拆 迁等可能导致抵押权毁损或部分毁损的,或乙方行使抗辩权、抗诉权,本合同即提前终止,房地产 抵押权提前实现。
借款期限或借款展期届满后 5日内,乙方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房地产抵押权即 实现。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房地产。本合同经公证后成为具有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若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合同作 为乙方不可撤消授权甲方将抵押房地产提交有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文件依据,乙方对此放弃一切 抗辩权。由于拍卖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拍卖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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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行使抵押权委托拍卖机构将上述房地产公开拍卖,拍卖收入扣除拍卖费 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有关拍卖等手续 乙方均委托甲方代为办理。
第十四条 :费用
与抵押房地产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违 约 责 任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
3.1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3.2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按 计收违 约金,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1
3.3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 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 罚息) 。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 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1
3.4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 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 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者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其 他
第十四条 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1
5.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
5.2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1
6.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依 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1
6.2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 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 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贷款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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