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抗诉条件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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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等等。
刑事诉讼抗诉条件包括什么

一、刑事诉讼抗诉条件包括什么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二、刑事抗诉的形式有哪些

1、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2、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检察院获取抗诉信息的渠道是多方面的,除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通过审理案卷和对判决、裁定的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外,被害人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对此,法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超过这一诉讼时效的,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提出抗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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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不安抗辩权包括什么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安抗辩权有哪些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之规定。
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关的义务
一、不安抗辩权的特点及成立的条件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对应的一种抗辩权。它们分别适用于异时履行与同时履行的情况。两者共同构成了大陆法系债法中保护债权的抗辩权体系。尽管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一样都适用于异时履行的情况,但不安抗辩权主要是为一了保护先履行一方,或者说该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权利;而后履行抗辩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后履行一方,或者说该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权利。
《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突破之处在于既吸收了大陆法系的优点,也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长处。主要表现在:一是形式和框架是大陆法系的。该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是保护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先履行一方的权利,这是采用了不安抗辩权的形式。另以第67条规定的后履行抗辩权保护后履行一方权利,以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保护同时履行各方的权利,抗辩权的整个框架基本上来自大陆法系。二是发生原因是英美法系的。该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采用了预期违约制度中权利发生的多原因主义,以更全面地保护先履行一方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力一的履行抗辩权。
2.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因此,不安抗辩权不发生于同时履行合同的情形,也不发生于先履行方不履行之时
3.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
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在先履行方,其应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没有确切证据即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导致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儿种:一是财产显著减少这包括我国合同法第61条第
(一)项规定的“经营状况恶化”和第
(二)项规定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情形二是丧失商业信誉。三是提供劳务丁一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四是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特定物丧失五是其他情形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对此国际上有两种立法体例:一为订约后财产显著减少,,二为订约时财产已减少,当事人非因过失而不知也可援引不安抗辩权。.以上第一种立法较为妥当,因为如果在订约时已经出现了上述事实,则表明先履行的一方在订约时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事实的存在,因此法律就没有必要对其提供特别的保护。即使先履行的一方在订约时根本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上述事实的发生,也可以依据具体情况,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该行为,而不必行使不安抗辩权。我国《合同法》虽未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应发生于何时,在解释时应采第一种立法例较为妥当。
(3)先履行方对上述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的举证责任至关重要,能否举证往往决定其于履行期届至时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违约行为还是合法行为。使先履行方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防止先履行方滥用不安抗辩权。
4.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关的义务
例如,甲和乙曾先后订立了编号为1号和2号的合同。甲掌握了乙不履行1号合问的证据,则只能中止自己对1号合同的履行,而不能中止自己对2号合同的履行。因为1号合同和2号合同产生的是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和对等的关系。
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应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应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不可抗力条款是什么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二、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内容有哪些
不可抗力条款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有关内容的规定。各国法律都承认当事人规定不可抗力内容的有效性,并允许当事人规定与法律的规定不同的范围和内容。虽然每个合同规定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不可抗力事故的法律后果;出具事故证明的机构和事故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
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对于这个问题,一般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争议,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规定的具体一些,不能笼统或含糊不清。防止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容易产生不同解释,出现纠纷。
不可抗力事故的法律后果:除应规定清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只能中止合同外,还应规定买卖双方都可援引的不可抗力免责。
不可抗力事故出具证明,在我国一般由中国国际商会出具。在国外是由事故发生地点的政府主管当局签发,或由当地的商会以及登记注册的公证人出具。我国《合同法》第七章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证明。”
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规定方法有三种:
1、概括式规定。即在合同中不具体订明哪些现象是不可抗力事故。例如,“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在与另一方协商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所受影响的时间,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对方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2、列-举式规定。即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规定出哪些是不可抗力事故。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缓引。例如,“由于战争、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暴风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则可以推迟装运时间,或者撤销部分或全部合同,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发生事故的证明书,该证明书由××出具。”
3、综合式规定。即采用概括和列-举综合并用的方式。例如,“如因战争行为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买方或卖方不能在本合同第×条规定的有效期内履行合同,如此种行为或原因在合同第×条规定的有效期后继续3个月,则本合同未交货部分即视为取消。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不负任何责任。”
上述三种方法,第三种比较灵活,可适应多变的情况。
有关当事人在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适当的证明条件。对方接到通知应及时答复,如长期拖延不予处理,也要负违约责任。
2、要认真分析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约定范围,如不属于合同规定范围时,一般不能按不可抗力事故处理。
3、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履约的程度等具体情况,适当地处理在履约中发生的各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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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条件具体包括哪些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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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应该称为“针对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新闻侵权即新闻单位或个人故意或过失新闻报道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合法民事权利损害。
抗辩事由就是对新闻媒体自身行为免责证明和对不侵权的证明,主要有:
一、新闻报道属实或属于媒体对公众事件的合理评价;
二、新闻报道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公众对新闻报道内容深度挖掘导致的后果为新闻媒体不能控制;
三、经过采访对象的同意进行的报道或公开或合理使用。
关于名誉权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应当受理。
六、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七、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九、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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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权都包括什么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后履行抗辩权都包括什么适用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后履行抗辩权都有哪些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一、什么是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后履行抗辩权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
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无对价关系,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亦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
2、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很多法律对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做有规定。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履行顺序,谁先履行,谁后履行。在法律未有规定、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立。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具备上述条件,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即没有先履行义务但已到履行期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效力:
①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使后履行一方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延缓但并不消灭对方请求权,也不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先履行一方恢复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后,后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仍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③此权的行使使合同履行迟延的,不影响后履行方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三、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所独创的一种抗辩制度,该抗辩权的名称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也有人认为应称为后履行抗辩权。这一条所设定的抗辩权是为后履行的一方设定的抗辩权,比较而言,将之称为后履行抗辩权更为合理。
创立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辩制度。三种抗辩权同时存在:即负先履行义务者有不安抗辩权,负同时履行义务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负后履行义务者有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违约责任的抗辩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违约责任的抗辩条件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违约责任的抗辩条件有哪些
当事人届期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条件时就属于先履行抗辩权的实际违约。先履行抗辩权的违约方式包括不履行抗辩、迟延履行抗辩、部分履行抗辩、瑕疵履行抗辩四种。
一、不履行抗辩
合同履行期届至时,一方不履行,可能是因为丧失履行能力。此时合同应予以解除,履行抗辩已经丧失了产生的基础。
如果不履行只是违约人拒绝履行,违约人尚有履行能力,另一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要求违约人继续履行合同。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被违约人产生了单方解除权。如合同继续履行仍能使被违约人得到预期利益,解除合同双方都没有好处,最佳的选择是要求违约人继续履行合同。
在违约人继续履行前,被违约人有权中止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
二、迟延履行抗辩
迟延履行,又称给付迟延。一般认为,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
迟延履行可以包括对以下两种情况的描述:其
一,已届履行期而未履行债务。其
二,债务已经履行,但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履行时间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这两种情况,都可以产生先履行抗辩权。这里所称的迟延履行,并不仅指双务合同作为交换代价的主给付,还包括附随主给付的其他义务。
负有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负在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虽履行期已经届至,但有权暂不履行合同,而等待其履行。
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一方逾期未履行合同的,另一方产生解约权。当合同履行对被违约人仍有必要,其仍然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导致法定解除权的丧失。在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无结果或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目的已经丧失时,当事人还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负有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虽然履行了义务,但超过规定期限时,在后一方履行的当事人的履行期限通常可以要求顺延。要求顺延的主张,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表现。当合同履行有先后之别时,在后一方享有期限利益。
三、部分履行抗辩
有些合同的债务是可以分割的,比如甲方应交付10万块砖,其只交付9万块砖,这种情况,可称之为部分履行。
当在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至合同履行期时,只是部分履行合同,此时在后履行的一方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辩权,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方式一般并非表现为拒绝受领,而是将自己的相应给付保留。
四、瑕疵履行抗辩
一方瑕疵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受领,并拒绝自己的给付。如甲乙双方签订买卖牛蛙(种蛙)的合同,甲方交付的牛蛙不是纯种牛蛙,乙方有权拒收,并要求调换。受领后发现有瑕疵的,可以退还,并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
在采取补救措施期间,有权拒绝支付价金。
轻微的瑕疵并未影响到履行利益时,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不宜拒绝受领、拒绝自己的给付。否则将无交易安全可言。瑕疵履行已经无法补救,则不属于行使抗辩权的问题,被违约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履行效果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抗辩
通常情况下,履行效果就是履行利益。例如,甲方邀请乙方嫁接果树,合同约定了成活率,甲方的履行利益与履行效果是一致的。但有时履行效果与履行利益的内容并不相同。比如,甲方邀请乙方授课,双方并未约定授课效果,乙方完成授课任务,就应视为甲方实现了履行利益。授课效果的好坏并不影响履行利益的存在。
在合同要求履行效果的时候,若未实现履行效果,则在后履行的一方可以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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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抗诉条件包括什么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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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内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抗力条款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有关内容的规定。各国法律都承认当事人规定不可抗力内容的有效性,并允许当事人规定与法律的规定不同的范围和内容。虽然每个合同规定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不可抗力事故的法律后果;出具事故证明的机构和事故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
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对于这个问题,一般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争议,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规定的具体一些,不能笼统或含糊不清。防止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容易产生不同解释,出现纠纷。
不可抗力事故的法律后果:除应规定清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只能中止合同外,还应规定买卖双方都可援引的不可抗力免责。
不可抗力事故出具证明,在我国一般由中国国际商会出具。在国外是由事故发生地点的政府主管当局签发,或由当地的商会以及登记注册的公证人出具。我国《合同法》第七章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证明。”
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规定方法有三种:
1、概括式规定。即在合同中不具体订明哪些现象是不可抗力事故。例如,“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在与另一方协商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所受影响的时间,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对方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2、列-举式规定。即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规定出哪些是不可抗力事故。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缓引。例如,“由于战争、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暴风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则可以推迟装运时间,或者撤销部分或全部合同,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发生事故的证明书,该证明书由××出具。”
3、综合式规定。即采用概括和列-举综合并用的方式。例如,“如因战争行为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买方或卖方不能在本合同第×条规定的有效期内履行合同,如此种行为或原因在合同第×条规定的有效期后继续3个月,则本合同未交货部分即视为取消。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不负任何责任。”
上述三种方法,第三种比较灵活,可适应多变的情况。
有关当事人在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适当的证明条件。对方接到通知应及时答复,如长期拖延不予处理,也要负违约责任。
2、要认真分析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约定范围,如不属于合同规定范围时,一般不能按不可抗力事故处理。
3、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履约的程度等具体情况,适当地处理在履约中发生的各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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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抗诉条件包括什么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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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内容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可抗力条款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有关内容的规定。各国法律都承认当事人规定不可抗力内容的有效性,并允许当事人规定与法律的规定不同的范围和内容。虽然每个合同规定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不可抗力事故的法律后果;出具事故证明的机构和事故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
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对于这个问题,一般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争议,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规定的具体一些,不能笼统或含糊不清。防止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容易产生不同解释,出现纠纷。
不可抗力事故的法律后果:除应规定清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只能中止合同外,还应规定买卖双方都可援引的不可抗力免责。
不可抗力事故出具证明,在我国一般由中国国际商会出具。在国外是由事故发生地点的政府主管当局签发,或由当地的商会以及登记注册的公证人出具。我国《合同法》第七章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证明。”
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规定方法有三种:
1、概括式规定。即在合同中不具体订明哪些现象是不可抗力事故。例如,“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在与另一方协商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所受影响的时间,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对方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2、列-举式规定。即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规定出哪些是不可抗力事故。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缓引。例如,“由于战争、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暴风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则可以推迟装运时间,或者撤销部分或全部合同,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发生事故的证明书,该证明书由××出具。”
3、综合式规定。即采用概括和列-举综合并用的方式。例如,“如因战争行为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买方或卖方不能在本合同第×条规定的有效期内履行合同,如此种行为或原因在合同第×条规定的有效期后继续3个月,则本合同未交货部分即视为取消。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不负任何责任。”
上述三种方法,第三种比较灵活,可适应多变的情况。
有关当事人在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适当的证明条件。对方接到通知应及时答复,如长期拖延不予处理,也要负违约责任。
2、要认真分析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约定范围,如不属于合同规定范围时,一般不能按不可抗力事故处理。
3、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履约的程度等具体情况,适当地处理在履约中发生的各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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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提起离婚诉讼的条件:
(一)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定事由
其实,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定事由很简单,只要当事人一方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且不能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就可以诉讼离婚。那么,如何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这不妨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在接受离婚案件后,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即准予离婚。
(二)提起离婚诉讼的程序条件
除了感情破裂的合法事由外,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在程序方面还需具备一定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将不予受理。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提交离婚状及副本各一份,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交离婚状。
什么是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什么是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无对价关系,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亦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
2、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很多法律对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做有规定。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履行顺序,谁先履行,谁后履行。在法律未有规定、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立。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具备上述条件,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即没有先履行义务但已到履行期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效力:
①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使后履行一方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延缓但并不消灭对方请求权,也不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先履行一方恢复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后,后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仍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③此权的行使使合同履行迟延的,不影响后履行方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所独创的一种抗辩制度,该抗辩权的名称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也有人认为应称为后履行抗辩权。这一条所设定的抗辩权是为后履行的一方设定的抗辩权,比较而言,将之称为后履行抗辩权更为合理。
创立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辩制度。三种抗辩权同时存在:即负先履行义务者有不安抗辩权,负同时履行义务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负后履行义务者有后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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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不可抗力包括哪些?
理论上通常认为不可抗力包括:1、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刚刚发生在我国四川汶川的大地震,就属于这种类型。2、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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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合同的抗辩权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合同法》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但是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违约金怎么约定违约金有哪几种
1、法定违约金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一般是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约定一定的比例范围。
2、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合同的违约金约定多少合适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到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到请求减少违约金。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有如下七点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辫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 不安抗辩权
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合同法68条之规定.
不安抗辩权是基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合同约定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另一方有后履行的义务,先履行义务方有证据表明自己履行义务以后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不予履行,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不安抗辩权是在一方先履行义务,另一方后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提出的抗辩。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表明自己履行了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不予履行。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适用条件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债务同时到期,可以同时履行;双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对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 3、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三)不安抗辩权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上述规定可见,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为: (1)双务合同,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至履行期限。 (2)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当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另一方先履行会造成损失时,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上述规定。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力时,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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