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由谁书写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6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诉讼代理词是可以委托律师书写的,由四部分组成的,分别是首部,序言,正文以及结束语,首部中写明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即可,序言中介绍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对本案的看法,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要说明诉讼请求。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由谁书写的?

一、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由谁书写的

需要由律师书写,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律师、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审过程中独自使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是诉讼代理人多年的心得。一宗案件的代理词通常需要数小时甚至数天的时间来完成。

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二)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

序言包括:

1、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三)正文

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理人应 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并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驳斥对方的错误。代理意见通常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几方面或其中一、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四)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要言不烦、简洁明了,使听众对整个代理词留下深刻、鲜明的印象。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

二、未成年人能按照故意伤害罪追责吗

对于未成年人也是能判故意伤害罪的。不满十六周岁的,造成轻伤的,一般不予刑事处罚;但是如果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应当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法院会这样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行为是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词需要委托律师书写,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存在故意伤害行为,是可以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此时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14~16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有故意致人死亡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8千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6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由谁书写的?
一键咨询
  • 176****37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0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7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6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08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8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1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4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4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1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7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02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8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0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0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故意伤害致死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格式包括什么?
包括了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等内容。代理词是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在法庭辩论环节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以此为基础所形成的诉讼文书。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有个关系很好的朋友前段时间和别人打架伤害了人,想知道伤害案件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是什么
[律师回复] 伤害案件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张家界市永定区司法援助中心田英治律师接受原告人向的委托,参加诉讼。通过庭前调查,使我对本案有了更加清晰的了解。现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熊的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熊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
2009年8月8日上午,原告人因母亲而与向(系被告人母亲)、钟产生矛盾。接着,于当天晚上21:42分被告人熊邀约吕、陈和向等人一起赶到原告人家中质问原告人为什么要打其母亲,原告人向出声,被告人熊便用力一脚踢在原告人向左左腹部,接着2、3个人也冲上前踢原告人。而原告人的妻子(怀有三个月身孕)因保护丈夫,也被踢了数脚。当天晚上原告人夫妇由其家人送进张家界市人民医院入院治疗。经市人民医院治疗后,原告人陈因抢救及时得以保胎,原告人向左发虽无生命危险,但脾脏已被踢破无法复原,导致必须切除。原告人向被踢伤的左腹部经张家界市维民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六级伤残,经永定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为重伤。基于此事实,被告人熊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二、被告人应向原告人向、陈赔偿费用共计172153.25元。
被告人熊的行为,给原告人以及原告人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而原告人的孩子即将出生,家中还有丧失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原告人在这种情况下残疾,这无疑对原告人家庭日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关于对原告人向应赔偿的费用共计170164.95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刑事附带民事由谁来起诉?
刑事附带民事由谁来起诉需要根据犯罪行为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损害后果来确定,如果是造成一般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失的,那么可以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如果是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那么就由检察院提起。具体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可以参考下文。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叔叔开车出去,在路上突然冲出来一个小孩,他没有来得及下车,把孩子坐上了,现在正在处理赔偿的问题,他找到了一个律师,想要为他辩护。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代理代理词是如何书写?
[律师回复]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方因 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所涉纠纷一案之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第 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 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一次付清: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 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 ;
  
2.分期支付:代理费总额为 ,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首笔代理费 ,其余代理费按以下方式结清: ;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并按以下协议加收代理费: ;
  
4.特别约定: 。
  第四条 乙方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 乙方须本着勤勉、谨慎、诚信原则,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为甲方谋取最大权益,格守职业道德,为执行代理事务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格保密,如有违反,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如乙方不按规定程序从事代理事务,或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拒付或要求退还全部代理费,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条款共十条,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596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老乡被卷入了一庄案件,是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这两天回处找人帮他帮这事,请咨询一下,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请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公诉机关已充分发表意见,被害人完全同意公诉人的意见。现根据公诉机关举出的若干证据,再次充分论证被告人许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证据及被告人的供述,还原了本案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并证实了被告人许某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告人的行为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强烈要求依法严惩此人,并提出如下请求:
一、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重伤,后果严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危害性极大,应当在法定刑期3年以上10年以下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的暴力犯罪行为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6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函
写清,甲方受托人以及乙方委托人的详细信息。甲方因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表明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所涉纠纷一案之诉讼代理人。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其权限内容具体说明。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你好,前一段时间我的弟弟。因为小,不懂事把人家伤害了,请问有关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辩护词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妻子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
意,担任其故意伤害案的刑事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代理
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认真研究检察机关的起
诉书、分析证人证词,现在又参加了庭审活动。使我对本
案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罗某犯
有伤害罪不能成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附带民事
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全部支持,辩护人现发表如下五
个方面的辩护意见,供法院参考,望能采纳。
一、公诉机关指控伤害罪所认定的事实错误。

1、被告人罗某实施了殴打被害人刘某的行为。
2006年8月19日早6时许,因李甲家修缮院墙,引起被害人刘某的不满,其本应当去协商,或者找有关部门解决,但刘某先是对李甲进行多次的漫骂,进而又要打李甲,在此种情况下,惹急了被告人,才致使被告人殴打刘某这一行为的发生。被告人用拳脚击打被害人的头部、胸部,进而双方相互撕打。对于检察院起诉书称:2006年8月19日6时许,被告人罗某见其岳父李甲与李的邻居被害人刘某因院墙发生争执,罗某遂跳进刘家院内,对刘某拳打脚踢这一事实被告人和辩护人都是予以认可的。
2、被害人刘某构成轻伤的右臂骨折,没有确实的证据证实是被告人造成的。
首先,根据刚才讯问被告人并结合公安机关以前三次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并没有供述是由于他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刘某的右臂骨折。
2006年8月19日8时43分,是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罗某的第一次询问,罗说:“我一看打我岳父,就上前拦住他,我和刘某就打到了一起,我俩用拳脚互相打,后来我岳母李乙上来拉仗,也被刘某打了头部几拳”。
2007年9月13日,被告人在第三次讯问笔录中是这样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问答的。
问:你知不知道刘某哪受伤了?
答:听说右胳膊折了。
问:怎么形成的?
答:我想可能是我给他打倒时挫折的。
刚才的庭审中被告人是这样陈述的:
(1)、我只是用拳脚打刘某的头和胸部了
(2)、刘某是怎么倒地的我不知道。
(3)、当时我也不知道他的右臂骨折。
(4)、我以前交代的是我把他打到在地是我猜想的。
以上的情况表明,被害人是如何倒地的被告人不清楚,被害人的右臂是如何骨折的被告人更是不清楚,所以起诉书中称:有“被告人罗某的供述”是与事实不符的。
其次,被害人刘某向公安机关的两次陈述也没有直接说明其右胳膊的骨折就是被告人罗某造成的。
2006年8月19日刘某的陈述:“后来罗某就上前打我,我俩就撕巴起来,后来李甲的妻子也上前来,我被罗某打到在地,他们就把我骑到身底下”。这里既没有说刘某的手是否挫在地上,也没有说都有谁骑在他的身上,既然是李甲的妻子李乙也上来了,那么刘某的倒地就不排除被李乙拉倒的可能,对于这一点在李乙、李甲和李东有的证言中已经予以了确认。
而在2007年9月17日刘某和办案人员的问答中,刘某是 这样说的:
问:你被打的伤是谁造成的?
答:当时是罗某先打我的,把我打倒在地上,罗某接着继续打我,我当时就迷糊了。
很明显刘某的回答有意夸大,因为刘某倒地以后,罗某就被别人拉开了,这也是证人证实的事实,所以刘某说是罗某把他打倒在地的也是不真实的。
接下来的问答是这样的。
问:你的胳膊是被谁打折的?
答:罗某把我打倒后,我的右胳膊先落地了,接着他还打我时,我右胳膊就感觉痛了。应该是罗某打折的。
既然前面刘某说“迷糊了”又怎么会感觉到是右胳膊痛,况且以前刘某的陈述:“现在我手脖子疼,后背疼,头迷糊。”这里又说是“右胳膊感觉痛”哪个是真实的呢?接下来的“应该是罗某打折的。”更是推测性的说法,是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的。
最后,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比较一致的证言认定的事实是刘某在与被告人的撕打中,被人拉倒致使右臂骨折。

一、证人李乙、李甲和李东有的证言证实刘某是被李乙、李甲拉倒的,不是被罗某打倒的。对于这一点刚才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已经提请了法庭注意,对此就不在赘述了。

二、其他的证人均没有证实刘某的右臂骨折是如何形成的,有的也只是猜测性的语言,不能认定是我的当事人致刘某右臂骨折的。
上述情况表明,公诉机关指控称:“将刘某打倒在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伤害罪的证据不足。
1.本案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各证人之间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只有被告人罗某用拳脚殴打刘某,在众人拉仗的过程中致使刘某倒地的这一证据,而其他的则互有存疑,不能相互印证。
2.讷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的鉴定书中书写的“钝挫伤”,说明刘某的骨折不是直接打击形成的,那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呢,公诉机关没有证据予以证实。
3.既然刘某的骨折不是直接打击造成的,那么,就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在刘某倒地时,右手支撑地面时形成的。因为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是被告人将刘某打到在地,所以也就无法认定刘某的骨折是被告人造成的。
4.证人张桂清、郭亚琴的证言,由于二人没有看到罗某与刘某打仗的经过,无法证实刘某的骨折是如何形成的。
5.证人徐桂信、李玉忠的证词不可采信。从公安机关调查笔录中得知,二人没有证实刘某的骨折是如何形成的,有这方面的叙述也是分析、推测,徐桂信说罗某是用砖头子打的,身上还有不少砖头子印,明显的是在说假话。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
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检察官提供的这么多的证人为何都不到庭接受质证?
6.被告人在以前的陈述中曾承认过是自己将刘某打到在地,但对于这一点,从法庭调查中,没有其他的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打倒刘某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由此我们应当得出结论:罗某是无罪的。检察机关的责任是审查本案对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的证据材料,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用扎实的证据材料去证实罗某有罪。而不是要求罗某和他的辩护人去努力否定有罪证据。在本案中,最为关键的证据就是刘某是如何倒地的,既然公诉机关无法认定,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经法庭审理,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伤害罪定性错误。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必须具备两个要件:即主观上有对被害人刘某的伤害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被害人刘某的事
实行为。两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此罪。即使客观上有过失行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是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打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法以行政处罚。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伤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呢?辩护人认为,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即不能简单的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结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本案的起因是邻里纠纷,而我的当事人对被害人仅有一般殴打的意图,没有伤害(轻伤)的故意,况且被害人右臂的骨折也没有证据显示是我的当事人造成的,所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是定性错误。
四、被告人罗某不是负案在逃。
1.被告人罗某在2006年8月19日早8时43分即主动到讷河市公安局第一派出所接受了询问,是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在做完询问笔录后让其回家的。说明被告人已经到案,并且对自己的行为做了如实的陈述。
2.公安机关未对罗某采取任何的强制措施,而罗某也不是从公安机关逃跑的,所以罗某有自己行动的自由。
3.罗某外出打工是为了挣钱赔偿刘某的损失,该理由是成立的,不能因为罗某不在家,就认定他是外逃。
4.讷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证明材料也说明,对于立案庭将自诉状的送达,是被告人没有收到,而不是被告人收到后不到庭。
5.这次第一派出所抓罗某的时候,罗某并没有反抗和逃跑,抓获经过证实了这一点。而先前也没有公安机关抓罗某时,罗某逃跑的事实。
五、原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罗某给付各项赔偿3万余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首先,被告人先动手打了刘某,从而导致刘某受伤,无论是被告人故意也好,过失也罢,都说明被告人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从本案的起因和发展过程看,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其次,公安机关的补充鉴定关于十级伤残的认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该补充鉴定的委托人第一派出所没有委托进行伤残鉴定,况且第一派出所也不是合格的委托人,在讷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的讷法鉴字(2006)第095号的鉴定书中鉴定目的只有伤害程度,没有其他的委托。

二、该补充鉴定的依据是错误的。鉴定人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伤残等级分级》是1992年后适用的根据,已被1996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所取代,仍就以此做出十级伤残的结论,是没有根据的。

三、讷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没有进行伤残鉴定的资质,它是不能够进行伤残鉴定的。所做的补充鉴定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四、鉴定人也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难以判明鉴定过程和结论的真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有人民法院指定。所以该补充鉴定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原告人赔偿的依据。
另外,讷公法鉴字(2006)第095号鉴定书的结论中:“根据《省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时间》之规定,3-4个月可以医疗终结。住院期间须1人护理,须补充营养。”的结论,同样存在着鉴定人没有资质、没有出庭接受质询和没有委托人的事实,也就同样不能作为原告人向被告人诉求赔偿的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人关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由于缺乏鉴定结论的支持,是不能获得赔偿的。其他关于误工费、营养费也由于这部分鉴定结论的无效,加之被害人的收入和务工时间没有确实的证据证实,医院的病案也没有须增加营养要求,是不应获得全部的支持。请法庭综合评定各个证据的效力,做出合理的判决。以上便是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辩护词范本的相关内容
最近需要起草一份民事案件的代理词,所以想要具体咨询一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代理词要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受______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害人张______的法定代理人张________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在这之前,我充分考虑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结合本案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代理人对检察院的抗诉书和检察员发表的抗诉意见,表示完全的赞同和支持。检察机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是客观公正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被告人葛________,在发案时已经超过21周岁,一定会意识到用尖刀向他人腹部连续扎刺的严重后果。他在明知的情况下,对三名被害人竟连续扎刺18刀,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以上事实,一方面说明了被告人葛_______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律,属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被害人张________生前是_____市_____高中的学生,被害时年仅18岁。18岁是多么令人羡慕的年龄,但是,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他被害这天开始,人们再也不会听到、看到他的音容笑貌了。而这一切,都是突然降到人们头上的。这一恶运,并非是自然的不可抗力所致,而是犯罪分子对他连刺3刀的结果。
  被害人张________已通过一年前通过了______市师范学院音乐系的专业课考试,再补习半年文化课就要步入大学的殿堂。他生前酷爱音乐,尤其擅长钢琴、手风琴,曾荣获_______市大禹杯手风琴比赛第一名。在其准备进入大学继续深造,梦想着将来成为一名出色的音乐家时,不料一切都成了泡影。
  另外,本案的其他两名被害人,一个是21岁的孙______ ,当时正在办理留学日本的手续,已经交完了______元的手续费,却不幸因身受重伤而成了竹篮打水。还有一个被害人叫王_____,当时也报了音乐学院,也是因为被刺3刀,身受重伤而影响了他的美好前途。
  人人都有美好的生活愿望,都有愉快生活的权利。在法制、文明的国家里,谁也无权擅自剥夺他人的生存权,谁也无权擅自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让我们再想一想被害人张_______的父母,随着儿子的死亡、肉体的消失、精神的灭亡,我想,此时的张________是没有任何感知的,而他活着的亲人们,却要承受着无比巨大、挥之不去的悲伤。这突如其来的噩耗,是张_______的亲人们验证以忍受的。原本平静、和睦、和谐的家族,却因突然失去了儿子而变得悲惨之极。
  人的生命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同样,人的身体健康和幸福生活也是无法用金钱换取的。张______的死,给我的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这种心灵上的伤害,同样也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人死不能复生,我的当事人的内心,已经达到难以忍受的悲痛,但对被告人并不是要“以牙还牙”,非让被告人偿命不可。但对被告人并不是要相信国家法律的,也相信国家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但是,对一个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用刀刺死一人,刺成重伤二人,共刺18刀的犯罪分子,法院只判其_____年有期徒刑,并且一点也没有判处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父母予以民事赔偿,这使当事人及所有相信法律的公正、公平产生了怀疑。此种判决,不足以对我的当事人那已经受到强烈伤害的心灵、造成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的破碎家族的慰藉。
  另外,上述畸轻的量刑,也与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相违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产第一款的规定,我的当事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这其中包括7.6万元的抢救费、______元的丧葬费及其父母精神损害赔偿费的总和。同时,请求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葛_______的犯罪行为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即使被告人具备自首情节,也应予严惩。
  诉讼代理人:李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以上文章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代理词的范文的详细介绍。通过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词的格式以及一些称呼与普通民事案件的代理词有所区别。因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中需要涉及到有刑事案件的内容,然后再从中对被告人所需要负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谁起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起诉。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导致物质方面的损失,那么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完全是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6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谁提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下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谁提起的问题相关整理,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刑事官司,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抢劫案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的问题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所依法接受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某等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法原告人刘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附带民事诉讼,为严惩刑事犯罪,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刑事责任部分
1、代理人同意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人王某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导致本案二人死亡四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严惩。
2、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没有悔罪表现,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人及其亲属从未向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表示歉意,被害人亲属也从未得到被告人及其家人的任何赔偿,足以推定被告人没有任何悔罪之意。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
以上就是抢劫案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范文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596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暴力犯罪辩护 >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由谁书写的?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