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天数按年累计跨年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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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是符合跨年清零的规定的那么就是按年累计,如果不符合规定的肯定就不按照年累计。比如当事人如果只是在一年之内请一两次偶尔的病假,而且这个病假的时间都很短,那么肯定跨年就清零了,如果当事人的病假时间比较长,那么就要叠加起来。
病假天数按年累计跨年吗?

一、病假天数按年累计跨年吗?

用人单位安排了职工补休的,跨年清零符合法律规定;其他情形,不合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关于员工休病假劳动部有明确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2条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二、生病后怎么去开病假条?

1、具有医师及以上职称且具备处方权的临床医生,才具有开放病假条的权利。

2、医生只能给亲自诊治的病人开具病假条,同时在病历、门诊登记表上做好记录,以备核对;病假书必须经医务科 加盖公章方才有效。

3、一般门诊病人假条休息时间不超过7天,每次持续时间也不超过7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

4、住院病人出院后,对短期内难以康复的严重疾病,可一次休假3-6个月。3个月必须经科室主任批准、签名,3个月以上的需医务科审核同意,假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所以当事人如果是要请病假,而且病假时间比较长的,首先是需要到公立的医院去找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生,开具一张病例诊断书,然后当事人带着自己的病历,诊断书到公司的人事部门去说明情况,然后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来请病假,如果病假的时间很长,那么通常是要按照医疗期来具体累积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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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季报是按本期数还是按累计数计算交纳
[律师回复] 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本期数就是本季度的合计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第1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2..第18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9行至第22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3.第23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四、各行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4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2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4行。
2.第25行至第32行,由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纳税人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4行的基础上,填报第26行至第30行;汇总纳税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填报第28行、第31行、第3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0。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0行。1
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2行≤第11行。1
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1
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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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16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1
6.第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1
7.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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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20.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2行=第20行×第21行。2
1.第24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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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22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第26行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2
3.第27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22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2
4.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22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第28行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2
5.第29行“总机构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2
6.第30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撤销的分支机构,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由总机构预缴的所得税额。2
7.第3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2
8.第32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的所得税额。第32行=第28行×第31行。
六、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9行=第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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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15行=第行,且第15行≤0时,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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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26=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6)第27行=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7)第28行=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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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8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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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慢病卡每月补助多少数额,全年多少数额,可以累计使用吗?
[律师回复] 慢性疾病申报、审批、就诊及待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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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脑梗塞、脑出血(有严重后遗症且影响生活质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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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再生障碍性贫血;
10、慢性活动性肝炎(且病史在一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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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慢性肾功能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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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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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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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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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银屑病;
1
8、股骨头坏死(且未做人工关节置换者);
1
9、躁狂型精神病;
20、抑郁型精神病;
2
1、双向情感障碍型精神病。
二、申报时间:每年
四、九月的第四周;恶性肿瘤(含恶性血液病)、器官移植术后、尿毒症门诊规律血透或腹透可以随时申报。
三、申报指定慢性疾病时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市及以上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
2、病历复印件或与申报的慢性疾病有关的检查报告单、化验单等证明材料;
3、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4、两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5、《指定慢性疾病申请表》一张。
四、审批程序: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参加由医保局组织的专项体检(下列人员可不参加体检,但必须提供完整的住院病例复印件:器官移植术后、心脏搭桥术后或支架术后、恶性肿瘤、病重卧床、年龄在70周岁以上及异地居住者),参加体检人员需当场交纳应检项目的体检费,经鉴定达到指定慢性疾病认定标准的,体检费由医保局报销;达不到认定标准的体检费自理。体检结束后,由医保局组织专家对体检结果进行鉴定。认定合格人员建立慢性疾病档案,发给指定慢性疾病就诊卡(以下简称慢病卡)享受相应的慢病定额补助待遇。病重卧床申请免检人员,医保局将入户进行核准,情况属实者,由专家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合格者将给与建档发卡并享受相应的慢病定额补助待遇。
五、就诊须知:已批准享受慢病待遇人员,须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本》,并携带医疗卡慢病卡到医保局定点的医疗(药)机构就诊购药,在未实现到定点机构结算前,先现金垫付,门诊治疗指定慢性疾病以口服西药为主,且单独开方,要按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六、核销费用须知:到市(区)医保局核销费用时需提供有效的机打票据、复式处方(检查费需提供相应的申请单或报告单)、慢病卡、医疗卡,患者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在正常工作日内随时到医保局核销费用。
七、对已认定的慢性病人员,医保局将定期组织复查,对已治愈或经治疗好转后不符合指定慢性疾病(重症)标准者,将终止其门诊慢性疾病待遇。
八、对专家认定慢性疾病结果有异议的人员,可在接到医保局下达的不符合慢性疾病标准通知后,7日内向医保局提请复检,过期不予受理。对在体检中有舞弊行为的,医保局将取消其三年的申报慢性疾病资格。
九、慢性疾病的相关政策年度定额及规定可拨打网通168-4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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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数额是累计的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信用卡诈骗数额是累计的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相信大家对于信用卡诈骗这个短语已经不陌生了,相信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都能够听到或者在网上看到这一类的新闻报道,根据国家规定,信用卡诈骗涉及刑事责任,根据诈骗金额来处罚,那么信用卡诈骗数额是累计的吗下面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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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额巨大标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恶意透支,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3、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信用卡诈骗是否构成犯罪要看诈骗的金额是多少,诈骗金额的多少直接关系着你接受什么处罚。根据国家规定,信用卡犯罪是累计的,行文至此,对于信用卡诈骗数额是累计的问题在小编的文章中已经明确提出了,相信大家已有所了解了。如果还需了解,可以继续阅读下面的延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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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行为的时间上看,馈赠发生的时间一般确定;而贿赂则必然发生在行贿人有求人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之时。
(5)从行为的标的物来看,正常馈赠的财物一般为私人财物;而用以贿赂的财物,既可能是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且标的物价值一般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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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行为的动机来看,正常馈赠是行为人基于亲情、友情而无偿将财物送与他人;而贿赂则是行贿人为使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已谋取利益而将财物给予他人,
(3)从行为的方式来看,正常馈赠一般是公开进行,为他人知悉;而贿赂则总是秘密进行,行为的双方都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隐匿、毁灭可能被查获的罪证,
(4)从行为的时间上看,馈赠发生的时间一般确定;而贿赂则必然发生在行贿人有求人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之时。
(5)从行为的标的物来看,正常馈赠的财物一般为私人财物;而用以贿赂的财物,既可能是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且标的物价值一般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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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病假天数包括休息日吗?
病假天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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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病假的天数是累计的吗?
劳动者的病假的天数是累计的,此时最长是可以累计到六个月以上的。在我国的劳动者的医疗期的期限规定中,如果是我国的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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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可以跨月计算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加班工资可以跨月计算吗?问题解答如下, 任何时候的加班都属于额外劳动,不能调休时,需支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加班费,但法定节假日加班不适用调休,只能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辞职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义务,并继续工作至三十天届满,双方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尚未调休的加班时间,可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与公司协商处理方式,要么予以调休,要么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的条文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可见,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后,用人单位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安排劳动者补休。而每个公司对补休也是有不同规定的,劳动者在拿到调休单时应当留意一下调休单的使用说明,有效期等,有些企业会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调休单的使用方法,劳动者也应当注意。
所以,劳动者因加班而拿到调休单不可以就此认为就拿到了尚方宝剑,200的工资已入囊中。劳动者应当及时使用调休单,以免调休单失效而使原本应有的权益因自己的疏忽大意而失去,拿这一大叠调休单“秋后算账”的方法并不可取。
调休是指某个工作日责令其不上班,而到周末却要员工来还班。或因有工作需节假日上班,等以后用工作日为其补休,
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十三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但是,如果公司先让员工“欠班”,那么到周末则是“还班”。或节假日上班,然后补休,公司仍然支付员工工作日的基本工资。所以一些公司常常采取调休的办法。
目前慢病卡每月补助多少钱,全年多少钱,可以累计使用吗?
[律师回复] 慢性疾病申报、审批、就诊及待遇公示
一、二十一种指定慢性疾病(重症)名称:
1、二级以上原发性高血压病;
2、肺结核活动期;
3、类风湿性关节炎;
4、冠心病;
5、脑梗塞、脑出血(有严重后遗症且影响生活质量者);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糖尿病(除血糖增高外合并有心、脑、肾、眼底改变之一者);
8、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
9、再生障碍性贫血;
10、慢性活动性肝炎(且病史在一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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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肝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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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慢性肾功能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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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器官移植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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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恶性肿瘤(含恶性血液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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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肺心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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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风心病(且未做瓣膜置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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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银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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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股骨头坏死(且未做人工关节置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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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躁狂型精神病;
20、抑郁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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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向情感障碍型精神病。
二、申报时间:每年
四、九月的第四周;恶性肿瘤(含恶性血液病)、器官移植术后、尿毒症门诊规律血透或腹透可以随时申报。
三、申报指定慢性疾病时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市及以上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
2、病历复印件或与申报的慢性疾病有关的检查报告单、化验单等证明材料;
3、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4、两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5、《指定慢性疾病申请表》一张。
四、审批程序: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参加由医保局组织的专项体检(下列人员可不参加体检,但必须提供完整的住院病例复印件:器官移植术后、心脏搭桥术后或支架术后、恶性肿瘤、病重卧床、年龄在70周岁以上及异地居住者),参加体检人员需当场交纳应检项目的体检费,经鉴定达到指定慢性疾病认定标准的,体检费由医保局报销;达不到认定标准的体检费自理。体检结束后,由医保局组织专家对体检结果进行鉴定。认定合格人员建立慢性疾病档案,发给指定慢性疾病就诊卡(以下简称慢病卡)享受相应的慢病定额补助待遇。病重卧床申请免检人员,医保局将入户进行核准,情况属实者,由专家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合格者将给与建档发卡并享受相应的慢病定额补助待遇。
五、就诊须知:已批准享受慢病待遇人员,须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本》,并携带医疗卡慢病卡到医保局定点的医疗(药)机构就诊购药,在未实现到定点机构结算前,先现金垫付,门诊治疗指定慢性疾病以口服西药为主,且单独开方,要按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六、核销费用须知:到市(区)医保局核销费用时需提供有效的机打票据、复式处方(检查费需提供相应的申请单或报告单)、慢病卡、医疗卡,患者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在正常工作日内随时到医保局核销费用。
七、对已认定的慢性病人员,医保局将定期组织复查,对已治愈或经治疗好转后不符合指定慢性疾病(重症)标准者,将终止其门诊慢性疾病待遇。
八、对专家认定慢性疾病结果有异议的人员,可在接到医保局下达的不符合慢性疾病标准通知后,7日内向医保局提请复检,过期不予受理。对在体检中有舞弊行为的,医保局将取消其三年的申报慢性疾病资格。
九、慢性疾病的相关政策年度定额及规定可拨打网通168-40639。
十、门诊指定慢性疾病年度定额补助标准及核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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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判刑是否按数额累加
累加,对判刑之前发生的所有敲诈勒索金额必须累计计算。敲诈多少次、总共敲诈勒索多少钱都要累加在一起,然后决定最终判刑标准。其他涉及财产性犯罪的也是一样,这是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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