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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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造成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是,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内,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权利人被控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情形下,造成不能依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会中止,造成时效中止的原因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特殊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特殊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有哪些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

第二、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第四、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五、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第六、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综上所述,造成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都比较特殊,而且,讼时效的中止也只能发生在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内,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造成的法律后果、适用情形是完全不一样的。这里要提醒权利人,明知权益受损,还是应该尽快依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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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商法》第260条规定的海上拖航合同请求权;
3、《海商法》第263条规定的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61条规定的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而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5、《保险法》第26条规定的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保险金赔付请求权。
(二)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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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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