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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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苏州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的高温补助。对于发放高温补助,各个省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制定相关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月份发放,也可以按照天数发放,但是不能克扣或用其他的物品进行抵扣。
苏州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一、苏州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苏州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是:江苏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高温费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江苏则将发放权下放给企业自主决定。

二、发放高温补贴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1、发饮料不能替代高温津贴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用饮料等降温品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2、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

根据相关的法律中的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3、高温津贴发放不能凭企业意愿

由于高温津贴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各个企业执行情况参差不齐。公司规模大小,效益好坏对高温津贴实施有很大影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是各类企事业单位中执行高温补贴制度较好的单位。这类单位往往都会有关于高温补贴明确规定,与此同时,一些中小公司,尤其是私营企业推行高温费的则是凤毛麟角。

我国相关的规定中的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6-8月,但实际上,有许多地区到9月份或10月份还处于高温的状态下,因此许多地区的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会持续到10月份。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职工都能拿到高温补贴,例如在办公室工作的白领就是不符合领取高温补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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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是每个月一百六十元,是按月计算的,而非按天计算,但是大多数地区是按天计算的,一般是每天十元的高温补贴,单位除了需要发放高温补贴之外,还需要在夏天对员工发放高温福利,即发放房中暑的饮料或者是药品,尤其是对长期室外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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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该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计发基数乘以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按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计发天数为:顺产的,12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所以如用人单位支付的产假工资小于生育津贴的,应将差额支付给女职工,另如产假工资未足额支付的,应先补足产假工资再与生育津贴比较,如津贴仍高于产假工资的,再将差额支付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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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山东省地处沿海地区,到了酷暑夏季的时节,山东各地的环境温度是较高的。根据山东省相关国家部门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对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职员发放高温补贴。你是否知道山东省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2017年山东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20元提高到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80元提高到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新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目前2017年山东省高温补贴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
(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
(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高温津贴是属于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职员的工资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属于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必须强制性的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发放事宜。为了避免纠纷,单位在发放高温补贴后需要做好记录。对于那些不按照标准发放高温补贴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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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月份:6、7、8、9(共4个月)补贴标准:目前江苏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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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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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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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
(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高温津贴是属于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职员的工资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属于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必须强制性的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发放事宜。为了避免纠纷,单位在发放高温补贴后需要做好记录。对于那些不按照标准发放高温补贴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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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生育津贴在哪里领取?
[律师回复]
1、苏州市区(市本级、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女参保人员生育时,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出院结账时,参保人员只需支付自费药品及特需服务项目的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市社保中心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生育医疗费的次月,将生育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将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和生育营养补助拨付至参保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上的苏州银行借记账户。
2、苏州市区女参保人员在外地生育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本地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结付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出院记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用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生育保险联系单》、原始发票等,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补贴、生育营养补助的审核结付手续。生育医疗费用高于本市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付。符合生育津贴享受条件的,其生育津贴于次月拨付至用人单位。此项业务提供微信在线申请功能,参保人员可关注“苏州社保”微信公众号,通过“微业务”栏目进行申请。
各位律师好,我一姐姐因为刚生完宝宝了,所以对于在苏州生育津贴有多少钱,因为申请了生育津贴
[律师回复] 1.女参保人员妊娠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用人单位开具的《职工婚育证明》(流动人口须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偶居民身份证,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医疗保险证》),到所在街道或社区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出具《生育保险联系单》。
“所在街道或社区”是指:户籍在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参保人员,为户籍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在上述范围以外、但居住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人员,为居住地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人员,为单位所在街道或社区。其中,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社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街道(镇)。
2.女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以下统称就医证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围产保健检查,并在首诊医院建立《围产保健卡》。围产保健检查费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
3.女参保人员生育时,持本人就医证卡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医院审核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由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交本人签字确认。对自费项目或特需服务项目(家庭式产房、陪伴分娩、尿布、牛奶、婴儿抚触、婴儿保健带、产后访视、伙食费、出生证等),由医院书面告知并征得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出院结账时,参保人员只需支付自费药品及特需服务项目的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4.女参保人员在产后费用结付6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出院记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就医证卡,填写《苏州市区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申领表》,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结付表》。参保人员选择“网上支付”方式的,申领金额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本人填报的工商银行卡账户;选择“驻地银行支付”方式的,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至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窗口领取。
5.补偿给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由市社保中心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生育医疗费的次月,拨付至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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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州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江苏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江苏则将发放权下放给企业自主决定。每人每月200元。从6月起发放,连发4个月(6月、7月、8月、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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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7厦门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1、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3、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1)、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2)、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3)、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三、怎样才能享受高温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西实际情况,两种情况可享受高温津贴。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因广西气候特点,高温季节常有高湿现象伴随,且持续时间长,因此,同样适用于享受高温津贴。按照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四、单位不发高温津贴怎么办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社保、安监等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采取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苏州社保缴费基数和生育津贴发放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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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该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计发基数乘以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按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计发天数为:顺产的,12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所以如用人单位支付的产假工资小于生育津贴的,应将差额支付给女职工,另如产假工资未足额支付的,应先补足产假工资再与生育津贴比较,如津贴仍高于产假工资的,再将差额支付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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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计发基数乘以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按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计发天数为:顺产的,12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所以如用人单位支付的产假工资小于生育津贴的,应将差额支付给女职工,另如产假工资未足额支付的,应先补足产假工资再与生育津贴比较,如津贴仍高于产假工资的,再将差额支付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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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社保能报销生育津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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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是本地定点生育:女参保人员生育时,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医院审核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由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交本人签字确认。出院结账时,参保人员只需支付自费药品及特需服务项目的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市社保中心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生育医疗费的次月,将生育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将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和生育营养补助拨付至参保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上的苏州银行借记账户。
三、如是外地、非定点生育:女参保人员在外地生育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本地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结付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出院记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用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生育保险联系单》、原始发票等,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补贴、生育营养补助的审核结付手续。生育医疗费用高于本市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付。符合生育津贴享受条件的,其生育津贴于次月拨付至用人单位。故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生育津贴打入用人单位账户,用人单位无需申请。
四、生育津贴是生育女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五、如是园区参保,园区属社保统筹区,园区社保政策请具体咨询园区社保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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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的高温津贴是怎么发放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山东省地处沿海地区,到了酷暑夏季的时节,山东各地的环境温度是较高的。根据山东省相关国家部门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对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职员发放高温补贴。你是否知道山东省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2017年山东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20元提高到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80元提高到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新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目前2017年山东省高温补贴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
(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
(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高温津贴是属于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职员的工资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属于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必须强制性的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发放事宜。为了避免纠纷,单位在发放高温补贴后需要做好记录。对于那些不按照标准发放高温补贴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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