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决定具体有哪些执行方式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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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加处罚款、滞纳金、代履行、恢复原状,依法查封扣押相关的设施或者财物等,如果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决定,法院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被执行人必须配合。
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决定具体有哪些执行方式

一、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决定具体有哪些执行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申请行政强制执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四、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的义务为前提。

(3)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相对人履行的义务。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有哪些?

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3、动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4、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5、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我国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方式,但具体采用哪一种执行方式不能一概而论,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相关的行政决定也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一般行政相对人没有针对行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更没有履行行政决定的,就有可能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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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实施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必须有明确法律授权。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强制执行,而不得自行执行。
(2)直接强制执行必须严格贯彻适度原则,重视保障人权,以实现义务人应承担的义务为限,不能无端扩大,不能给义务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超过其应承担义务的范围。
(3)应当对直接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明确的规定。
  直接强制按其内容还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对行为的强制和对财物的强制。
  
(二)代履行。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适用代履行。由此可以看出代履行具有以下几个实施条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既定义务的事实。2)该义务是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该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状态的义务。
(4)应当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实施费用。
  
(三)执行罚。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制度。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如特定物的给付义务或者与人身有关的义务等。执行罚不是行政处罚。虽然其具有罚的外型和功能,但他们在性质、目的、原则等方面都有比较明显的区别。
首先,行政处罚本质上属于制裁性法律责任,仅限于设定新的义务;执行罚属于强制性法律责任,是以设定新的义务的办法来促使当事人履行既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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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行政强制执行内容的性质做区分,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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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

(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用)

(××××)×行非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号××决定(或其他行政行为名称)。……(写明审查过程)。
……(写明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执行内容、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等)。
……(围绕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概括写明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果没有听证,此项不写。)
经审查查明,……(针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法院如有异议,写明认定情况;如无异议,此项不写)。
本院认为,……(写明准予强制执行或不准予强制执行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一、本裁定书供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或不准予强制执行时使用。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疑难复杂,需要组织听证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列明具体情况。
二、“审查过程”部分分为两种情况:

一,未听证的,写: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二,听证的,写: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或不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三、如果经过听证,“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部分表述样式为:
“申请执行人称,……
被执行人辩称,……(可一并写明提交的证据)。”
四、“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或者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特定情形适用第五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等规定。
五、“裁定结果”部分分为三种情况:

一,准予强制执行,写:
“准予强制执行……”(写明准予强制执行的申请事项,如属于可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一并写明“由……组织实施”。)

二,部分准予强制执行,写:
“准予强制执行……;不准予强制执行……”(写明准予和不准予强制执行的申请事项,如前者属于可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一并写明“由……组织实施”。)

三,不准予强制执行的,写:
“不准予强制执行……”(写明不准予强制执行的申请事项。)
六、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相关表述及依法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的通知》(法〔2015〕57号)第四条精神办理。即: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接收登记,出具接收单据,并自接收登记之日起五日内将复议申请书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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