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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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符合法定条件是有效的,例如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相关约定是个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等,表见代理虽然建立在无权代理的基础上,但是对被代理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失,表见代理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满足以下条件是有效的:

(一)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2、表见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善意相对人主张撤销时,被代理人不得主张表见代理。

三、表见代理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四、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形成表见代理的前提条件是合同相对方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合同相对方并不知道当事人没有代理权,是表见代理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让相对人认为当事人有代理权,所以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签订的合同也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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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误以为有代理权;其
二,第三人产生误解的原因是由于客观上存在使其误信的情形;其三是第三人对合同法实施前有没有涉及到表见代理的法律法规,,所以主张合同有效,就只能从表见代理入手,想知道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1999年合同法才规定表见代理。1999年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是对本案没有溯及力的。民法上规定合同法中,四十八条效力待定合同和四十九条表,表见代理是一种有效的代理,在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这种代理就是有效的,而无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实际用意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共性,一个是效力有追认需求,追认,合同有效,不追认,合同无效。表见代理,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但是损失可找代理人偿还。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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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效力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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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确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可使被告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一种行为。这里所说的“无权代理”一般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等情形。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早期代理制度中,代理权是代理关系成立的绝对要件,无代理权而以他人之代理人名义所为之代理行为即无权代理行为,对本人不发生任何法律行为上的效果,仅在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关系,这种规定对于相对人是极其不利的。为了弥补早期代理制度的缺陷,使代理制度不致危害交易安全,以保护相对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为宗旨的表见代理制度应运而生。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项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如何认定是否属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可以看出,表见代理的基本要件是: 1、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 2、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订立合同应当符合和有效的要件要求。 3、客观上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无过失。 表见代理如何认定,关键之处在于对第3个要件的理解,即如何确定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相对人的理由是相对人在主观上的感受,通过某些事实,经过判断,足以认为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人。但是,这种相对人的主观判断的确定标准,并不是主观标准,而是客观标准,即判断相对人的相信,并不按照其主观的感受为标准,而是按照通常人的感受标准掌握。
表见代理应如何认定,表见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一、表见代理应如何认定
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满足表见代理的三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表见代理。即,一是无权代理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二是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行为人具有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三是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错。所谓“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行为。

二,相对人并无过错,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一般而言,相对人应对代理人有无代理权加以慎重地审查。如相对人因轻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为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对行为人的代理资格或代理权进行审查而相信行为人的代理权,不能成立表见代理,即本人对此不负授权人的责任。
2、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的区别从实质上讲,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但是与合同法
第四十八规定的狭义的无权代理有明显的区别。首先,从被代理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一致的,即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但是从相对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着明显的区别:表见代理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相对人即使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无法知道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是否超越代理权、没有代理权或者其代理权已经终止的行为;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三方当事人,都能确定的知道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在超越代理权、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进行的,而相对人仍然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狭义的无权代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由行为人(代理人)承担责任,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被代理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司法实践中法官如何判断“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呢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行为发生的原因、条件、环境因素、行为人的职业特征、假象的掩蔽程度和普通人对假象的认知程度等多种因素予以分析认定。
二、表见代理行为是否有效符合构成要件的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能够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应当向相对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能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但是相对人却有权在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之间进行选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相对人能否重复行使选择权的争议,相对人在选择了表见代理或者狭义的无权代理之后,不能再主张另一个。这是因为,表见代理制度本身对被代理人就是不公平的,如果允许相对人重复行使选择权,会带来更不公平的结果。有学者认为,无权代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而善意相对人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时,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有权在负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主张表见代理成立,对此,我们持反对意见,因为这样会产生对相对人不利的后果,有悖于表见代理制度的宗旨。
表见代理人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确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可使被告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一种行为。这里所说的“无权代理”一般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等情形。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早期代理制度中,代理权是代理关系成立的绝对要件,无代理权而以他人之代理人名义所为之代理行为即无权代理行为,对本人不发生任何法律行为上的效果,仅在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关系,这种规定对于相对人是极其不利的。为了弥补早期代理制度的缺陷,使代理制度不致危害交易安全,以保护相对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为宗旨的表见代理制度应运而生。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项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如何认定是否属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可以看出,表见代理的基本要件是: 1、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 2、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订立合同应当符合和有效的要件要求。 3、客观上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无过失。 表见代理如何认定,关键之处在于对第3个要件的理解,即如何确定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相对人的理由是相对人在主观上的感受,通过某些事实,经过判断,足以认为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人。但是,这种相对人的主观判断的确定标准,并不是主观标准,而是客观标准,即判断相对人的相信,并不按照其主观的感受为标准,而是按照通常人的感受标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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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有效吗
具体看公司是否授权员工,如果单位授权不明,则单位和签订合同的员工要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如下所述:如果该员工没有代理权代表单位签订合同,在员工所在的单位追认前,合同效力待定,单位追认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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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的合同是否有效
表见代理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确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可使被告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一种行为。这里所说的“无权代理”一般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等情形。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早期代理制度中,代理权是代理关系成立的绝对要件,无代理权而以他人之代理人名义所为之代理行为即无权代理行为,对本人不发生任何法律行为上的效果,仅在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关系,这种规定对于相对人是极其不利的。为了弥补早期代理制度的缺陷,使代理制度不致危害交易安全,以保护相对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为宗旨的表见代理制度应运而生。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项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如何认定是否属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可以看出,表见代理的基本要件是:
1、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
2、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订立合同应当符合和有效的要件要求。
3、客观上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无过失。
表见代理如何认定,关键之处在于对第3个要件的理解,即如何确定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相对人的理由是相对人在主观上的感受,通过某些事实,经过判断,足以认为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人。但是,这种相对人的主观判断的确定标准,并不是主观标准,而是客观标准,即判断相对人的相信,并不按照其主观的感受为标准,而是按照通常人的感受标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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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合同效力怎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条是对表见代理合同效力的规定。
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本法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的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1、是否具有客观的权利外观,并能够使相对人根据客观事实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2、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客观上存在着使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某种事由,如夫妻关系、雇佣关系等。这种关联性除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外,通常是以本人的行为而产生授权假象,因此在本人与无权代理人没有任何牵连的情形下,不应适用表见代理。
3、相对人是否是善意、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且这种不知并非因疏忽或缺乏应有的谨慎而造成。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相对人并无过失,这种过失既包括相对人未尽到审查和进一步核实义务,也包括不应当产生合理的信赖而主观上形成一种错误的认识和判断。一般而言,代理之相对人应对代理人有无代理权加以慎重地审查。如相对人因轻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为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对行为人的代理资格或代理权进行审查而相信行为人的代理权,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2、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为的行为而的,应当承担责任
3、第三方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应当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合同效力怎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条是对表见代理合同效力的规定。
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本法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的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1、是否具有客观的权利外观,并能够使相对人根据客观事实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2、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客观上存在着使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某种事由,如夫妻关系、雇佣关系等。这种关联性除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外,通常是以本人的行为而产生授权假象,因此在本人与无权代理人没有任何牵连的情形下,不应适用表见代理。
3、相对人是否是善意、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且这种不知并非因疏忽或缺乏应有的谨慎而造成。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相对人并无过失,这种过失既包括相对人未尽到审查和进一步核实义务,也包括不应当产生合理的信赖而主观上形成一种错误的认识和判断。一般而言,代理之相对人应对代理人有无代理权加以慎重地审查。如相对人因轻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为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对行为人的代理资格或代理权进行审查而相信行为人的代理权,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2、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为的行为而的,应当承担责任
3、第三方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应当承担责任
合同表见代理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确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可使被告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一种行为。这里所说的“无权代理”一般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等情形。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早期代理制度中,代理权是代理关系成立的绝对要件,无代理权而以他人之代理人名义所为之代理行为即无权代理行为,对本人不发生任何法律行为上的效果,仅在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关系,这种规定对于相对人是极其不利的。为了弥补早期代理制度的缺陷,使代理制度不致危害交易安全,以保护相对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为宗旨的表见代理制度应运而生。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项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如何认定是否属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可以看出,表见代理的基本要件是: 1、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 2、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订立合同应当符合和有效的要件要求。 3、客观上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无过失。 表见代理如何认定,关键之处在于对第3个要件的理解,即如何确定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相对人的理由是相对人在主观上的感受,通过某些事实,经过判断,足以认为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人。但是,这种相对人的主观判断的确定标准,并不是主观标准,而是客观标准,即判断相对人的相信,并不按照其主观的感受为标准,而是按照通常人的感受标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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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既然法定代表人被法律设计成公司行为的实施者,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民事行为时,对外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越权就是公司越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对于公司而言都应当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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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让我代理他签订了合同,对于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效力,是否有效呢?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回复] 行为人没有代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可以看出,表见代理的基本要件是:
  
1、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
  
2、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订立合同应当符合和有效的要件要求。
  
3、客观上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无过失。
  表见代理如何认定,关键之处在于对第3个要件的理解,即如何确定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相对人的理由是相对人在主观上的感受,通过某些事实,经过判断,足以认为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人。但是,这种相对人的主观判断的确定标准,并不是主观标准,而是客观标准,即判断相对人的相信,并不按照其主观的感受为标准,而是按照通常人的感受标准掌握。
  本案如单纯从家俱城角度来说,其在与姚某签订合同中,没有让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其主观上有一定过失。但从客观事实分析,木材厂与家俱城长期有业务往来,每次都是业务员姚某与家俱城签订合同,并且木材厂在与家俱城第一次签订合同时曾明确说过,以后该厂与家俱城的业务均由姚某办理,从通常人(包括家俱厂)的角度可以认为,以后如无特别说明或,姚某可以代理木材厂与家俱城从事商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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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效力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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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
表见代表是指尽管某法人的工作人员事实上并无代表法人实施某种行为的代表权,但若法人赋予 或默认其使用具有可能使第三人合理信赖其具有该代表权的名称,则法人对其行为应对产生此信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可见表见代表存在于法人制度当中;而表见代 理则可以存在于自然人的代理中。表见代理只能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表则包括事实行为等。
首先明确代表和代理的区别:
代表人的行为就视为被代表主体的行为,可以看成是同一个人。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人,代理人的行为是的,只不过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表人对代表人有代表权限的限制,那只是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内部的关系,不能约束善意的第三人。所以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与善意的第三人行为,该行为仍然有效。此为表见代表。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此时成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人的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两者的善意第三人是有区别的:表见代表中,善意的相对人没什么要求,只是要求善意。
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不但善意,而且还要求有充分的根据判断该表见代理人拥有有代理权。
实践中一般认为,下列两种情况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1)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雇用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二者雇用关系终止的事实公告或者行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用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委托授权关系,但由于某种原因,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仍然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
表见代理合同效力该怎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条是对表见代理合同效力的规定。
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本法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的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1、是否具有客观的权利外观,并能够使相对人根据客观事实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2、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客观上存在着使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某种事由,如夫妻关系、雇佣关系等。这种关联性除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外,通常是以本人的行为而产生授权假象,因此在本人与无权代理人没有任何牵连的情形下,不应适用表见代理。
3、相对人是否是善意、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且这种不知并非因疏忽或缺乏应有的谨慎而造成。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相对人并无过失,这种过失既包括相对人未尽到审查和进一步核实义务,也包括不应当产生合理的信赖而主观上形成一种错误的认识和判断。一般而言,代理之相对人应对代理人有无代理权加以慎重地审查。如相对人因轻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为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对行为人的代理资格或代理权进行审查而相信行为人的代理权,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2、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为的行为而的,应当承担责任
3、第三方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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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有效力吗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有效力吗?要看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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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合同效力要如何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条是对表见代理合同效力的规定。
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本法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的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1、是否具有客观的权利外观,并能够使相对人根据客观事实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2、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特殊关系,客观上存在着使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某种事由,如夫妻关系、雇佣关系等。这种关联性除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外,通常是以本人的行为而产生授权假象,因此在本人与无权代理人没有任何牵连的情形下,不应适用表见代理。
3、相对人是否是善意、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且这种不知并非因疏忽或缺乏应有的谨慎而造成。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相对人并无过失,这种过失既包括相对人未尽到审查和进一步核实义务,也包括不应当产生合理的信赖而主观上形成一种错误的认识和判断。一般而言,代理之相对人应对代理人有无代理权加以慎重地审查。如相对人因轻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为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对行为人的代理资格或代理权进行审查而相信行为人的代理权,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2、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为的行为而的,应当承担责任
3、第三方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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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确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可使被告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一种行为。这里所说的“无权代理”一般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等情形。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早期代理制度中,代理权是代理关系成立的绝对要件,无代理权而以他人之代理人名义所为之代理行为即无权代理行为,对本人不发生任何法律行为上的效果,仅在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关系,这种规定对于相对人是极其不利的。为了弥补早期代理制度的缺陷,使代理制度不致危害交易安全,以保护相对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为宗旨的表见代理制度应运而生。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项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如何认定是否属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可以看出,表见代理的基本要件是: 1、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 2、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订立合同应当符合和有效的要件要求。 3、客观上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无过失。 表见代理如何认定,关键之处在于对第3个要件的理解,即如何确定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相对人的理由是相对人在主观上的感受,通过某些事实,经过判断,足以认为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人。但是,这种相对人的主观判断的确定标准,并不是主观标准,而是客观标准,即判断相对人的相信,并不按照其主观的感受为标准,而是按照通常人的感受标准掌握。
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这个问题。
一、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的授权。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你描述的应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就行。
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这个问题。
一、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的授权。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你描述的应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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