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是什么罪名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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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会构成徇私枉法罪,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项罪名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的要求,需要是司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有三种量刑标准,分别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5~10年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是什么罪名

一、徇私枉法是什么罪名

属于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

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依据其犯罪情节情节,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所谓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赋予审判和法律监督权力的机关。在我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总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负责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好人。

三、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是什么

其区别在于:

1、犯罪的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一般是司法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的客体不同。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诬告陷害罪虽然也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但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3、犯罪的客观不同。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权使无罪的人受追诉,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其行为一定与职务活动有关,而犯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加以告发。它与行为人是否担任职务或担任何种职务无关。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则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而只能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存在徇私枉法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徇私枉法罪,这项罪名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行为,过失行为并不构成此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徇私枉法罪和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客体是不同的,一个是特殊的主体,另一个是一般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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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书;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与提出书面意见,由中级人民依法裁定;对于公安机关监管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的提出意见,并由中级人民依法裁定。
人民受理减刑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减刑建议书;
(2)终审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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