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利润抽逃出资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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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虚构利润抽逃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应当要求返还出资。当然了,按照《公司法》当中的规定,如果通过协商或调解等相关的方式没有办法要回抽逃的出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对于抽逃出资股东的相关权益作出限制。
虚构利润抽逃出资怎么办?

一、虚构利润抽逃出资怎么办?

虚构利润抽逃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应当要求返还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其向公司返还出资,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抽逃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股东虚构利润抽逃出资的,首先对于公司的其他股东来说是一种违约的行为,其次这种行为将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所以,不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都是可以要求对方将抽逃出资的资金尽快的返还,否则可以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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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四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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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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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行为算抽逃出资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虚增利润进行分配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公司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抽逃出资。股东依法享有分红权,但该分红权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公司实际上确实存在利润的。本案中,A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没有任何利润,股东通过虚增利润进行分配时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A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务中,出于各种目的,公司、股东往往以各种形式抽逃出资,这是违法的,一旦被发现,将会引起不必要的诉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
股东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行为是抽逃出资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虚增利润进行分配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公司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抽逃出资。股东依法享有分红权,但该分红权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公司实际上确实存在利润的。本案中,A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没有任何利润,股东通过虚增利润进行分配时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A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务中,出于各种目的,公司、股东往往以各种形式抽逃出资,这是违法的,一旦被发现,将会引起不必要的诉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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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构借款事实抽逃出资是需要承担起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及民事的赔偿责任的,具体点来说的话,行政责任是进行行政罚款。而民事责任是出逃出资的股东对于其他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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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区别如下:
1、行为方式不尽相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2、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后者可能发生在公司登记中,而更多发生在公司被依法登记之后的成立过程中(即)成立前与成立后都有可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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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是否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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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公司法修改后,抽逃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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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以前我表哥开始做假账不断的抽逃出资,结果他这个行为已经遭到了别人的举报,如今他已经被警察给抓了,所以了解下抽逃出资股东能否以公司利润弥补出资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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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股东瑕疵出资如何举证: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应由公司掌握着股东出资的财务资料,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由公司举证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应该由原告方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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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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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二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那天他因为赌博输了钱被债主逼着还债。于是他就把注册公司的钱利用虚构债务的形式给转出去了。想问一下公司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实质要件
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是能否认定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实质要件和先决基础。
现行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中实际对抽逃出资设置了一项实质要件和四项形式要件。损害公司利益作为实质要件,仅在满足实质要件的前提之下同时存在任意一条或多条形式要件时,才能认定存在抽逃出资。
基于注册资本确认的是一个公司对外偿债能力,损害公司利益应当解读为股东的抽逃行为导致了公司的偿债能力降低。具体表现为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或者其他不能清偿债务的状况,如果此时存在抽逃的形式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了抽逃出资。
反之,即使股东实施了抽逃行为,但并未导致公司出现债务清偿不能的状况,则不能认定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进而要求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2014)执申字第9号执行裁定中认为,“本案虽然符合了《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的形式要件,但是如上所述,实质要件难以认定。所以无法认定昌鑫公司构成抽逃注册资金,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昌鑫公司为被执行人证据不足”。
(二)形式要件
1.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虚构债权债务属于最为常见的抽逃出资行为,其主要包括虚构交易和虚构借款两张形式。公司往往在诉讼中提交相关的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以证明资金流转的正常性。针对于上述情形应当考虑合同的形成时间,确认其是否为后补的合同。
(1)对于买卖合同关系,应当结合发票、入库单、账面存货记录等证据判断,同时还要查看其买卖的商品是否为公司的主营业务商品,共同认定是否为真实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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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主要是指公司通过修改资产负债表或利润表内列报的项目,具体表现为增加资产、收入项目或资产、收入金额,减少负债、费用项目或负债、费用金额等方式导致所有者权益或利润增加,进而导致股东分配到的利润增加。
法律事务中如果出现对公司存在上述行为的合理怀疑,可以请求法院对公司进行审计,确认其是否存在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情形。
另外,如果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先行提取法定公积金再进行利润分配时,可以依据该条规定要求股东将违规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3.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实际属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特殊化形式,是指利用债权债务关系将公司的资金转移至具有关联性的另一公司。该项并不需要判断关联交易是否真实,只需判断接收资金的公司与资金转出的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性。
认定关联性的条件在于两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大股东的身份重叠。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202民初1887号判决中认定,“鸿瑞公司与鸿瑞房地产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黄某、刘某同时系两家公司的股东,其中黄某系鸿瑞公司的执行董事,系鸿瑞房地产公司的监事,刘某系鸿瑞房地产公司的执行董事。从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分析,两被告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行为”。
4.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包含了本文开篇陈述的“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未经法定程序又转出”的情形。此外在债权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实公司存在资本大额流出的前提之下,公司不能举证说明该流出合法时,应当认定为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我姐姐大学毕业之后因为不想要自己打工,他就跟别的几个好朋友一块进行创业了,但是后来由于公司遇到经济危机了,他就不愿意共渡难关,就给虚假抽逃出资了,那个虚假抽逃出资地域管辖怎样?
[律师回复]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会在事实上使公司的注册册资本大大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甚或陷于虚无,从而使公司成为在事实上没有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的空壳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资或股本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其他股东的擅自单方解约,这种单方解约的当然后果也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并易导致公司因难以正常运营而终止。由于公司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商事主体,因而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及其设立与终止是否稳定,对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秩序极为重要。惟其如此,广义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外,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其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公司的客户单位、用户单位、合作单位等社会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约相对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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