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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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日用品;

(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在下面进行留言,也可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当两人之前已经走到离婚就没有什么感情而言了,保证自己财产公平分割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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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约定属于个人财产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一般包括法定个人财产与约定个人财产。以结婚的时间来界定;以财产的来源来界定;以财产的属性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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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及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的财产在离婚时需分割。除夫妻约定、《婚姻法》第18条及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外,婚姻法将夫妻的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个人特有财产规定为个人所有,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个人财产,即:

1)一方婚前的财产;

2)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确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和学习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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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的方式可以是夫妻双方直接签署协议,可由律师进行见证,也可到公证处公证。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共同所有。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个人财产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也可约定债务各自承担。此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如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有权要求夫妻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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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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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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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的方式可以是夫妻双方直接签署协议,可由律师进行见证,也可到公证处公证。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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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共同所有。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个人财产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也可约定债务各自承担。此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如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有权要求夫妻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由于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以,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余下债务在确定偿还责任时,应当考虑双方实际偿还能力的大小。能力强的,应当适当多承担,能力弱的,可适当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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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实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三条。
2、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充公”,即不会因婚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汽车等价值重大的财产,都不会。
3、对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的认定
《婚姻法解释
(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补办前的同居是指对外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一种生活状态。
4、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财产的归属。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分居期间婚姻各方当事人所得的财产性质应为夫妻双方共有。但有一点例外,就是夫妻感情不和且夫妻分居已满两年。
5、对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的处理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了,按照《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等等别的具体的规定多多,其中掺杂的情况比较多,政策性强,所以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能一概而论,这个要谨慎处理。
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屋权属认定。根据〈地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还有〈婚姻法〉所确立的法定共同财产制原则,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的权属认定上,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明确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即使房产证上记载的是个人的名字,如果个人无法举证证明是以个人财产买的,则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这并不违背〈物权法〉的物权公示制度。
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如何区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如何区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夫妻财产可以书面约定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的方式可以是夫妻双方直接签署协议,可由律师进行见证,也可到公证处公证。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共同所有。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夫妻个人财产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四、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也可约定债务各自承担。此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如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有权要求夫妻应当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由于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以,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余下债务在确定偿还责任时,应当考虑双方实际偿还能力的大小。能力强的,应当适当多承担,能力弱的,可适当少承担。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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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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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该怎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实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三条。
2、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充公”,即不会因婚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汽车等价值重大的财产,都不会。
3、对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的认定
《婚姻法解释
(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补办前的同居是指对外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一种生活状态。
4、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财产的归属。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分居期间婚姻各方当事人所得的财产性质应为夫妻双方共有。但有一点例外,就是夫妻感情不和且夫妻分居已满两年。
5、对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的处理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了,按照《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等等别的具体的规定多多,其中掺杂的情况比较多,政策性强,所以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能一概而论,这个要谨慎处理。
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屋权属认定。根据〈地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还有〈婚姻法〉所确立的法定共同财产制原则,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的权属认定上,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明确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即使房产证上记载的是个人的名字,如果个人无法举证证明是以个人财产买的,则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这并不违背〈物权法〉的物权公示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概念和范围不同。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以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其范围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婚后购置的贵重饰品,摩托车、小汽车等生活资料,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如一方获得的奖章、奖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等。当然,夫妻双方也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为约定先于法定原则。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仍适用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二,权利义务不同。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即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一方擅自处分重要的共有财产,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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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怎样区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婚后一方或双方的所有个人合法收入,基本上都是共同财产,类似于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的收益,生产收益,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储存的住房公积金等都是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话,婚前财产,婚后本人的专用物品等都是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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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与夫妻财产如何区分,夫妻共有房产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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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财产与夫妻财产如何区分
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既是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约定财产、家庭财产区分出来。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来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夫妻离婚时,如除夫妻外还有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注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区分。在共同生活中,所有的家中财产被视为家庭财产共同使用。但是,家庭财产中,有属于所有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也有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也有属于部分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离婚时,要注意将夫妻共有的财产从家庭共有的财产中区分出来,进而才能由夫妻双方分割。
3、属于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主要是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创造的财富,家庭经营所得收益以及以之购置的家庭财产,共同继承的遗产等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家庭财产中可能包含成年、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由其通过劳动、继承以及受赠与、遗赠所得财产,人身受到伤害所得赔偿金等等,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亦不能将所有家庭成员共有财产都当作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二、夫妻共有房产如何认定认定方法:

1)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
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
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2)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

3)有两种情况出现:
第一种是: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4)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不少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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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如何区分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如何区分的问题,
首先应看夫妻双方有无约定,如果有约定应依约定来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
其次,如果没有约定,则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来区分。很显然,在区分这两种财产时,个人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
二、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各包括哪些财产
(一)夫妻个人财产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除去约定的情况,夫妻个人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根据《婚姻法》第17条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此外,还有几种特殊的情况:
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共同所有。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应该怎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实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三条。
2、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充公”,即不会因婚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汽车等价值重大的财产,都不会。
3、对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的认定
《婚姻法解释
(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补办前的同居是指对外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一种生活状态。
4、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财产的归属。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分居期间婚姻各方当事人所得的财产性质应为夫妻双方共有。但有一点例外,就是夫妻感情不和且夫妻分居已满两年。
5、对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的处理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了,按照《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等等别的具体的规定多多,其中掺杂的情况比较多,政策性强,所以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能一概而论,这个要谨慎处理。
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屋权属认定。根据〈地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还有〈婚姻法〉所确立的法定共同财产制原则,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的权属认定上,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明确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即使房产证上记载的是个人的名字,如果个人无法举证证明是以个人财产买的,则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这并不违背〈物权法〉的物权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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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赠与与离婚时我们日常中经常发生的事情,不少的人对于赠与财产的划分不是十分的了解,根据法律的规定,共同财产中包含赠与所得财产,由此可以发现赠与财产在一般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与其他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可能将划分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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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1.财产约定  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婚姻财产约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是首先要考虑的内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需要强调的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判定。  
2.一般性规定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此外,在军婚离婚纠纷中,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亦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17条作如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以上规定,最高人民进一步作出解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此外,“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3.举证不能  在夫妻双方没有财产约定或约定不明,且直接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无法直接判定时,则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从的判决规则来说,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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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具有较强的个人专属性或他人不能使用的财产。离婚时,夫妻个人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下列财产应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任何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已取得的财产权利,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受赠、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为婚姻而购置的财产。婚后夫或妻已具有专属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
(2)婚后夫妻一方从事职业、业余爱好等专用财产,如书籍、工具等。
(3)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伤残补偿费、人身伤害赔偿金等。如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转业费和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婚后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金等。
(4)婚后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接受赠与、遗赠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什么意思呢比如说,男方父亲临终前留下遗嘱,特别指明其过世后所留财产只给于男方一人所有,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不能享受权益。呵呵,因此,看到这篇文章的读者可以根据这条法律规定“留一手”哦。赠与也是一样,如果赠与人明确指明只是夫妻一方享受赠与财物,另一方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夫妻共有财产怎么区分,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一、夫妻共有财产怎么区分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人寿保险合同从最终的财产归属的角度来看,投保人享有合同处置权(包括退保的现金价值)和收益权(红利和其他收益);被保险人享有生存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身故受益人包括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共同财产为一方投保所产生的利益,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且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包括现金价值、生存金、红利收益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保险应该如何分割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后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提出进行财产分割。但是,因为保险合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不可能跟其他财产那样进行简单的分割,根据其特性,一般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法进行分割,比较可行:
1、维持合同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属于同一人的,可以继续维持合同原样,由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按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价补偿对方。
2、变更投保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可以变更投保人,由变更后的投人(原被保险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补偿给对方,使保单继续有效。
3、退保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将保单退保,以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但损失较大,一般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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