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非法占有林地罪辩护胜算大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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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非法占有林地罪辩护胜算大吗?

一、在我国非法占有林地罪辩护胜算大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2、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二、非法占用林地的基本内容

1、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

(1)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

(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

(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林地。

2、如何界定林地

(1)首先,林地是指一切长有树木的土地,包括密林、疏林、灌木林等。

有时也包括完全无林,但以前曾有林而现在未作他用的土地在内。

(2)其次,林地的郁闭度一般要求达到10%以上,如果属于零星种植或者树木的郁闭度小于10%,则不是林地。

如果其间种植的是农作物,应认定为耕地,没有种植农作物的属于林地。

3、如何界定非法使用林地行为

(1)首先,非法占用行为首先表现为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即行为是对有关森林法规禁止性规范的违反。

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种:

一是行为人对林地拥有合法使用权,但非法改变了被占用林地的法定用途。

二是行为人对林地本身就没有使用权而占用,并且改变了被占用林地的法定用途。

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和典型。

(2)其次,违反森林法规的行为超出行政处罚的范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这种行政犯的成立与否关键取决于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的数量和毁坏程度。

在我国是严禁非法占用林地的,如果一旦发现将给予严厉的处罚。

对于公共资源,很多人都处于漠视的态度,有时候一个人无所谓,如果所有的人都这样的话,将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达到一定的程度,相关部门将会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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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叔叔,前几天因为非法买卖木头,让查了,现在涉嫌犯罪,让公安局给起诉了,想要帮忙问一下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辩护词,辩护词主要范围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江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的一审辩护人。根据《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本辩护律师依据案件的事实真相并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行使律师的辩护权利,为本案被告人江某,向法院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关注并考虑采纳。
  
一、辩护人认为县森林公安局的现场勘察报告存在不足之处,影响我方当事人的定罪。
  在县森林公安局的现场勘察报告中,对采伐的蓄积采用平均地径与胸径计算,且从现场照片中发现树桩存在破损情况,由此测量得出的立木蓄积可能存在误差,即勘察报告中的10.353立方米。我方认为县森林公安局对砍伐现场蓄积的勘察结果恰巧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滥发林木罪的量刑起点即第六条,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我方认为这一勘察结论存在误差与疑点,勘察结论对被告人江某的行为定性起到决定性作用。现请求县森林公安局对现场再次进行勘察。
  
二、本案中量刑标准变化幅度大恳请法院行使裁量权重新考虑量刑标准
  根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以及第十九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然而陕西省高院并没有确定的具体数量标准,而是采用解释中的的标准。我方辩护人认为考虑到当事人是个农民,受教育程度底,法律意识淡薄,如果将10立方米作为量刑起点标准,对于我方当事人过于严厉,因此恳请法院行使裁量权提高认定标准,从而对我方当事人作出无罪判决。
  
三、退而言之,即使江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本案中江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没有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结果,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案中,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基本事实,应当被认定为自首。其次,本案中林角冲的村委会已经同意把树木的所有权转让给江某,江某的砍伐行为并未造成重大的社会危害。再者,江某常年在家务农,文化水平一般,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江某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恳请法院慎重审查全部证据,严格依据刑事证明标准,本着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的原则,确保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辩护人:XX律师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这几年的时间我叔叔一直在乡下搞东西,结果我叔叔为了造房子所以一直都在乱砍森林,如今我叔叔已经因为乱砍滥伐的原因被紧急给抓了,所以我想了解一下权威非法占用林地罪辩护词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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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尊称、辩护的立场、事实的陈述、1、从犯罪主体来说2、从犯罪主观意图上来讲 3、从犯罪目的上来说4、从犯罪的手段来讲,5从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自身来讲6.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与其他证人证言相矛盾、事件的理由、落款、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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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死刑辩护
[律师回复] 法律并没有对死刑案件的辩护人,特别赋予有别于其他刑事案件辩护人的权利,因此他们的权利基本是相同的,包括: 1、阅卷的权利。即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权利。 2、会见通信权。即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3、调查取证权。即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取证,调取未随案移送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4、获得通知权。即对案件的移送情况和开庭时间,有获得办案机关通知的权利。 5、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法庭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及其理由。 6、提出意见的权利。即辩护人可在不同诉讼阶段向办案机关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 7、申诉控告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8、保密权。辩护律师对于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保密同时也是辩护律师的义务。 9、拒绝辩护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等情形,律师有权拒绝辩护。辩护人的义务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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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在村子里属于有钱有势的人,平时里别人也经常来找我爷爷帮忙,有一次我爷爷帮一个好友占有了一部分的林地,后来却被被人举报了,并向爷爷打官司,非法占用林地罪辩护词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刑事案件办理的核心就是刑事辩护,刑事辩护主要是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最轻与罪重。
关于辩护词的格式问题,没有固定要求。在此不赘述。
辩护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关于案件事实
1.有无犯罪事实
2.现有证据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被控犯罪事实为被告人所实施
3.现有证据所能证明事实的具体情况,以及对证据“三性”的辩驳
4、检方所认定事实中存在的逻辑问题。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一)实体方面: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和刑法相关具体规定,来评断已经查清的事实是否能够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根据,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一罪还是多罪、具体刑罚。
(二)程序方面:指出案件在侦查机关的办案过程中,有无诉讼程序上的违法现象。以及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公开审判要求的情形,是否违反了回避制度,是否非法剥夺或限制了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以及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等。
三、关于量刑意见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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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案件如何辩护才会胜诉?
名誉权案件辩护想要胜诉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进行反驳;同时还可以进行避实就虚;还可以设问否定只有通过合法的技巧才能进行合法的处理,但前提在辩护时候要有合法的依法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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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亲戚是因为老实本分的农民。老家的农用地被非法占用,村干部也无所作为,但最近参加的地衣被非法佔用了非法占用农用地辩护怎么办,现在他很着急,谢谢解答了。
[律师回复] 非法占用行为
首先表现为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即行为是对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范的违反。如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设、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等等。虽然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的行为通常会表现为多种形式,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行为人对耕地、林地拥有合法使用权,但非法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法定用途。如农民在未经法定程序审批许可下,将其承包的责任田(基本农田)挖塘养鱼。二是行为人对耕地、林地本身就没有使用权而占用,并且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法定用途。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和典型。
其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超出行政处罚的范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这种行政犯的成立与否关键取决于改变被占用耕地、林地用途的数量和毁坏程度。以上就是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辩护是怎么样的解答,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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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家在江西农村,去年我叔叔在自己的田里盖了一栋房子,后来被人举报到国土局,然后就有人来查了,还说我叔叔这是非法占用农田,要起诉我叔叔。我们都不懂这些东西,想问一下,如果被起诉了,那我们是不是要写辩护词呢?非法占用农地辩护词要怎么写呢?会怎么判刑呢?最后我叔叔需要坐牢吗?
[律师回复]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三、非法占有耕地行为通常表现为:
一、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
二、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的数量较大的;
三、骗取批准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且数量较大的。
我伯父在农村有不少土地,只不过根本就不满足,就非法使用占用别人的农用地了,现在对方给曝光出来了, ,估计伯父是有责任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辩护词如何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担任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的辩护人。《刑法修正案二》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非法占用数量较大的农用地和占用的农用地被大量毁坏。根据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宣告无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间虽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但不具有共同非法占用10.3亩农用地的共同故意。
  首先,各被告人涉嫌占用的农用地均为当时村委会非配给他们种植的土地,被告人王某与其他未到案嫌疑人的土地向相连的。经共同商议,为平整土地方便,便共同委托挖机平整土地。土地平整后,按村委会非配给各家土地的面积,按各自土地面积各自支付雇请挖机的费用。
  其,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各行为人犯意所指犯罪对象必须是共同,且共同实施犯意支配下的共同行为。本案各被告人犯罪对象都是农用地,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但各被告人在犯意支配下的犯罪行为却不是共同的,都是在村委会分配给自己土地的范围内,各自平整各自的土地,追求各自的建房目的,对指控的10.3亩农用地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例如,相邻房东共同委托施工队建房。虽有建房的共同行为,但各建各的房,各担各的费用,相互独立。
  基于上述理由,辩护人认为,各被告人虽有共同雇请挖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但各自的犯罪目的和犯罪行为又相互独立、互不相干,不具有共同占用10.3亩农用地的共同故意,应按各自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确定给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10.3亩的证据,程序违法。且占地数量,缺乏客观性。
  首先,侦查机关数测量土地的面积,均有大幅变化,缺乏证据的稳固性。第一测量的占用面积为24.6亩见高公(刑)勘(2009)66号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第二测量的面积为12.8亩(见市国土资源测绘勘察设计院的测绘结论)。第三测绘的面积为10.3亩(见高公刑补侦字20100002号补充侦查报告书)。土地类别为林地、旱地、茶园。被挖农用地面积是固定的,但两家测量部门得出的测量结论却相差甚远。如果在进行第
四、第五测量呢,被占面积是不是还会出现变化呢,答案是肯定。更何况,第三测量的10.3亩,是未经被告人在场辨认,而由断断续续参与挖地的挖机车主指认得出的测量结论。缺乏客观性。
  其,就鉴定程序而言,本案存在程序违法。市国土资源测绘勘察设计院于2009年3月受侦查机关委托,对被告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进行测绘,并得出12.8亩的测绘结论。后,辩护人对鉴定面积提出书面异议后,依《刑事诉讼法》重新鉴定程序,侦查机关应另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同一宗涉嫌犯罪的土地进行鉴定,而不应委托原鉴定机构对鉴材进行重新鉴定。所以,公诉机关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10.3亩的鉴定结论,程序违法,归于无效。
  综上理由,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10.3亩的证据,不具有排他性,且10.3亩的测量结论程序违法。
  
三、公诉机关指控被非法占用10.3亩农用地遭到大量毁坏的证据,因鉴定机构无相应鉴定资格,无效。
  公诉机关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是,市国土资源测绘勘察设计院出具的测绘图和情况说明。但根据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明,市国土资源测绘勘察设计院的业务范围和职能是,对土地进行规划、设计、测绘,并不具备对土地是否被毁坏、是否已丧失种植条件进行鉴定的主体资格。
  另外,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现场照片证明,被挖农用地只是地形由丘陵状改变为平地,且被平整的农用地已长处茂盛的杂草,该宗土地并未出现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导致土地被严重毁坏,无法种植农作物的现象。
  对于,公诉人提出土地毁坏后果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才能变现出来的解释。辩护人认为,无论被占用的土地呈现遭毁坏结果的周期是否是长期的,毁坏程度是否是根本性的,都不应以公诉人的主观推断来判断其是否遭到严重毁坏,都必须由专业机构重新作出专业鉴定报告,予以证明。
  所以,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非法占用农用地已遭到毁坏的证据不足。严格来讲,是根本就没有合法证据支持其控诉。
  第四,公诉机关以10亩作为本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数量标准,没有法律依据,且违背立法者的立法本意。
  《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342条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罪”变更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为适应新情况下惩治犯罪目的,保护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未对本罪定义所指的“数量较大”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均按照之前最高院公布的两个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数量,作为新罪名的数量较大的判断依据,即2000年6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针对被破坏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其他林地的数量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二解释对于不同用途的土地、林地数量分别进行不同量的规定。可见,立法者根据不同种类的土地存在用途上的不同和稀缺程度不同,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程度的差异,体现在刑法的保护力度也就不同。例如,破坏基本农田达到五亩,即构成本罪;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达到十亩,才构成本罪。因此,不同种类的农用地应适用不同的数量,进行定罪。
  起诉书指出,被占农用地由林地、旱地、茶园构成。根据2007年8月25日颁布施行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茶园不属于耕地。茶园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重要性显然低于耕地的作用,其保护力度也应有所差异。破坏茶园的定罪数量也应当低于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定罪数量,其定罪数量应当在10亩以上。否则违背罪行相适应原则,与立法者本意相驳。
  公诉机关以被占用的林地、旱地、茶园均属农用地为由,不加区别的将三宗不同类别的农用地相加得出的总和,作为本案“数量较大”的依据。显然是错误和没有法律依据的,属于随意扩大打击范围。
  另外,根据被告人王某提供的信息,在其被指控的第二块土地中,有约300平方米土地为本村村民金水根(外号“钻子头”)于2008年所挖,但侦查机关未予理会。辩护人为此在案件审查起诉和补充侦查阶段,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办案单位向金水根进行调查取证。被告人王某家属还曾为此多以报案的方式向办案单位举报,均无人理睬。如果,办案单位能将金水根挖地查实,扣除其所挖的300平方米,就可清晰的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本罪的数量标准。然而,案件历经两补充侦查、审查起诉,始终无人为之。
  综上事实与理由,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10.3亩的证据,鉴定程序违法。同一鉴定机构不能对同一鉴材、鉴定事项,进行重新鉴定,应另行委托其他机构重新鉴定。另,公诉机关指控被占农用地毁坏的证据,因作出土地被毁坏结论的市国土资源测绘勘察设计院不具有鉴定资格,归于无效。所以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另,被告人王某的归案是自己主动到侦查机关说明情况的,并非被抓获(详见被告人王某讯问笔录)。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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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接受被告人亲属和其本人的委托,我担任本案第二被告王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签于本案的立案背景和社会反响,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以及上次和今天两次参加庭审所掌握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王犯有票据诈骗罪的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王介绍A和B认识是出于请教专业知识的需要,并非起诉书所指帮助A物色可以实施犯罪的单位。从被告人王、A)和B的在公安机关的口述可以互相印证说明,被告人王是在2007年3月以前,因A需要了解公司增资扩股的操作程序知识,被告人王才介绍他和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认识的,当时他们的见面也确实只是讨论有关公司扩股验资方面的事情,互相还交换了名片,并没有谈及A借用某某公司任何款项的问题。A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是某某公司的财务总监,以后A和B之间的互相接触或电话联系商谈借用资金的问题应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业务联系。被告人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当然无权干涉。
二、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B主动交给A的,与被告人王无关。从上次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A和王的讯问以及A的口供中可以证明,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B打电话给A联系好后,由B主动交付给A的,B之所以通知被告人王,是因为他要告诉被告人王资料在A那里,要求王从A处领取并且帮助他为某某公司在某某银行市南支行开户。B交付开户资料给A时被告人王在外地出差,根本就不在青岛,她接到B的电话后,只不过出于工作上的责任心帮助B再次和A联系了一次。根据证人某某公司法人代表徐柏平的证言,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具有500万元资金的调配权限。根据A单独在公安机面前作出的口供可以证明,A是在和B就借用某某公司500万元款项的利息达成了约定后,B才将银行开户资料主动送交A手下人员的。
三、A私自刻制某某公司的印章、更换某某公司开户印鉴的过程被告人王既没参与也不知情。在庭审中A和王的陈述以及吴明生等证人的证言均一致证明,A在拿到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后私自派人偷刻了某某公司的法人章和财务转用章,并且调换了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印鉴。对于这一点,根据A在公安机关面前的口供可以证明B对他的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心照不宣。而被告人王对此当时是一无所知,并且她在事后得知A更换了某某公司的印鉴后也及时告诉了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这也充分证明了被告人王并没有和A共谋伪造某某公司印章的事实。
四、A动用某某公司500万元存款是他本人和B达成一直意见的结果,被告人王在印鉴核对无误后没有理由拒绝出票划款。通过庭审已经查明,2007年7月底,A要求被告人王从某某公司的帐户中划出500万元出具本票一事,是A和B已经说好的事情,被告人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没有理由对符合印鉴的提款请求予以拒绝,况且A和王说B知道并且同意这样操作。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在本案中既没有非法占有青岛某某经济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动机和故意,也没有参与或共谋伪造某某公司的印章骗取某某公司的500万元款项,更没有从中取得任何回扣或好处费,其在印鉴比对无误的情况下出具的本票符合银行业务规则和操作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因此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关于指控被告人犯票据王诈骗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进行无罪释放。本辩护意见暂且到此。谢谢!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某某 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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